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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院通过专利改革法案S.23改采先申请制并禁止USPTO所收规费挪作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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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美智权 法规研究组 黄兰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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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先发明制(First to Invent)改为先申请制。USPTO过去几年一直努力争取自订规费权限,许多产业及IP专业人士则把杜绝USPTO规费挪为他用列为第一要务,2008年底USPTO面临严重的财务缺口,尤其突显了这两项修法的必要性。根据S.23第九条及新增的第廿条,若顺利修法,USPTO未来将可在一定规范下自订并留用所收规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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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加速审查及外观设计专利收费调整预定7月正式上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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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美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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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外观设计专利整体收费之总额,相对于台湾地区之经济规模,收费金额较诸外国外观设计专利仍显偏高; 发明专利案也考虑加速审查作业采差别收费机制。两项新修订都可能令未来专利规费收入总额是否持续升高产生不确定性,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TIPO)要求近期年度预算18亿专款专用,是否会造成政府整体财政收支缺口?后续动向值得关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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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三两三 也敢当小三?
比专利 更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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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资深企业专利工程师 黄琴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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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说人妻有三怕︰撞车、撞鬼、撞小三。蟑螂也有三怕:举发、举发、怕举发(台湾地区的"举发"类似国内专利制度的无效宣告)。遇到专利蟑螂,没有黑道的后援,又不想付钱了事,能对付的最好手段是举发。遇到强大的竞争对手提出专利诉讼,得先回头看看手上有没有子弹得以反击?如果没有,当然还是要试试最有利的武器,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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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PO公告受日本东北地震影响的各项申请案件处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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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解决日本东北地震及海啸的影响,日本知识产权局(JPO)建立了一个网页,列出各种申请案件处理程序信息。对于灾害发生当时及目前还无法送出的专利申请案,JPO除开放电子申请,也接受纸本邮寄申请;其它程序,如提出修正或申请退费,可在申请人觉得自身情况许可之日起算14天内提出申请。然而,需注意这个优惠时间需在原程序规定期限日的6个月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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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专利局公布修正专利法自2011/2/15起正式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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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实体请求的时间从2年缩短为18个月
凡是2011/2/15之前尚未提出实体审查的申请案,提出该请求的时间均缩短为自申请日起的18个月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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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期间从3个月缩短为2个月
于实体审查后,收到官方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的回复答辩期间,自通知书邮寄之日起的2个月内,应予以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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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审查费用可以于核准加速审查后再缴纳
欲提出加速审查时,可以先提出同意的请求,待收到同意后,再缴纳加速审查费用。依据目前官方资料,提出加速审查的请求同意费,纸本送件为RM 250,加速审查费用,纸本送件为RM 2200。提出加速审查的案件,依官方数据,若无特殊状况,约可以自申请日后的20个月收到官方核准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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