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專利
解析美國法院審理設計專利侵害的陪審團指南 ─
以Apple控告Samsung的侵權裁決為例說明

作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專利高級審查官 葉雪美

2012.09.03
         

作者簡介:
葉雪美(Sherry H.M. Yeh

現職: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
專利高級審查官
台灣科技大學 專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學歷:
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設計系學士

經歷:
中央標準局新式樣專利主任審查員(75-76)
中央標準局專利審查委員(80-89)

著作:
《美國設計專利侵害認定相關問題研究-兼論我國新式樣專利侵害認定問題》,2004。
《設計專利申請實務-台灣及美國專利申請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一、前言

2011年04月15日,Apple向美國北加州聖荷西聯邦地方法院(以下簡稱地方法院)對Samsung提起侵權訴訟。2011年7月1日,Apple提出初步禁制令的請求,要求禁止Samsung的Galaxy S 4G與Infuse 4G智慧型手機、Galaxy Tab 10.1平板電腦以及4G LTE手機在美境國內銷售,這些產品侵犯Apple的1項發明專利與3項外觀設計專利(註1)及Apple的商標和商品外裝(trade dress)。2011年12月2日,地方法院法官Lucy Koh質疑Apple的D593,087(簡稱D087專利)、D618,677(簡稱D677專利)與D504,889(簡稱D889專利)設計專利的有效性,因而拒絕Apple初步禁制令的請求。Apple不服,向CAFC提起上訴。2012年5月14日,CAFC判定D677、D087與D889專利有效,不過同意地方法院拒絕Galaxy S 4G和Infuse 4智慧型手機之初步禁制令之審查理由。Apple隨即提出無需聽證會取得Galaxy Tab 10.1平板電腦初步禁制令的請求。6月26日,地方法院同意Apple針對Samsung的Galaxy Tab 10.1平板電腦初步禁制令之請求。7月6日,美國華盛頓上訴法院裁決維持Galaxy Tab 10.1 平板電腦的禁制令。

2012年7月23日,Apple向Samsung要求總計25.25億美元的專利侵害之損害賠償金,Apple認為Samsung對於設計專利侵權造成該公司在產品銷售損失,智慧型手機7.5%,平板電腦10.5%,Apple向法院遞交的文件指出,Samsung透過侵權之「不當獲利」約有5億美元,造成Apple難以估計的損失金額約有20億美元,合理權利金之損失約有2500萬美元。其中根據Apple專家證人Hauser提出消費者調查的結果顯示,Samsung消費者願意多花$90~$100美元換取iPhone或iPad獨特的外觀設計,Apple要求Samsung為其所侵害iPhone或iPad產品外觀與GUI等相關的設計專利,每支行動裝置需支付24美元的權利金 (如圖1所示),由此可得知,Apple對設計專利的重視程度,相形之下,對於技術軟體相關專利所要求的權利金比較少(註2)。

Apple被Samsung侵害的專利 每支行動裝置的權利金
US7469381(在觸控面板上滾動的使用方法)
(over scroll bounce or rubber-banding)
$2.02
US7853891(滾動的API)(scrolling API) $3.01
US7864163(點選放大與導航)
(tap to zoom and navigate)
$2.02
USD593087, D618677, D504889(外觀設計專利)
、D604305(GUI)與產品外觀
$24

圖1 Apple對於被侵害專利所要求的權利金之列表

「陪審制度」(jury system)是美國法律制度的一個主要特色,是普通法傳統的產物,聯邦法院民事訴訟的陪審團審判權受到美國憲法第七修正案的保障,州法也保障此項權利。歷經美國法院判決多年的詮釋,陪審審判權利已發展到由新制定法(statute)所賦予的權利及禁制令的救濟(injunctive relief)案件,尤其在損害賠償案件。陪審團只能參與第一審,第一審是事實審,陪審團的功能是在發現事實,應用適當的相關法律作出裁決(verdict),若放棄陪審團審判,則由法官裁決。2012年7月30日,Apple控告Samsung專利侵害的世紀大戰進入庭審階段,地方法院遴選出9名陪審團成員,其中7人為男性,2人為女性,包括機械工程師、無業電玩程式設計師、單車零售店經理、AT&T經理、一般勞工等。

陪審制度是由人民參與法律案件的審理,反映公民的常識與社會的價值觀。陪審團的成員雖然沒有受過嚴謹的法學訓練,仍然可以被賦予審理事實、適用法律的重任。對於這些客串的審判人員,美國的法官與律師們必須一起肩負這項嚴肅的法律教育責任,所謂的「陪審團指南」(jury instruction),就是針對每一個別案件依據其特定事實與所適用的法律提供給陪審團參考,作為審理時之依據。美國目前大部分的聯邦與州法院針對不同性質之案件,大都有標準版本的陪審團指南,法官不必為每一個案件製作一套指南,通常是將標準版依據特定的事實與適用的法律稍作修改以符合個案的需求,而每一個律師都可要求法官引用對自己有利之指南,不過,最終指南的內容是由法官決定。

2012年8月21日,針對Apple控告Samsung侵害案件(5-11-CV-01846-LHK)法官Lucy Koh做出最終陪審團指南,詳細解釋與證專利侵害相關法律以及陪審員應該考慮的要點,8月24日,陪審團作出專利侵害的裁決以及天價的損害賠償金額,其中Apple要求Samsung為其所侵害的外觀設計專利與商業外觀所支付的權利金高於發明專利甚多。然而,國內企業與專利業界一向都不重視設計專利,即使在Apple控告Samsung的專利侵害訴訟階段,業界仍不重視設計專利的價值。相形之下,Apple對設計專利的重視程度遠非我們所能理解。

由於美國對設計專利無效性之審查與專利侵權之事實認定,與我國制度有顯著差異,本文將其中有關設計專利的部分,藉由證據及相關案例詳細解說,希望藉由此案件將美國法院審查設計專利相關議題的觀點與判斷方式,提供給國內廠商與專利界業者作為參考之用。

二、設計專利權利範圍之解讀

本案法官Lucy Koh做出的最終陪審團指南(Final Jury Instructions)共109頁、分為八個部分,包括:證據終止、民事訴訟通則、發明專利、設計專利、商業外觀、誘導及惡意侵害、違約、反壟斷(或稱反托拉斯)等,共計有84條規則,其中第43條至第57條是有關設計專利的審查指南,其中又分為(1)設計專利的權利範圍之解讀,(2)設計專利之侵害認定,(3)設計專利之無效審查,(4)設計專利之損害賠償,(5)誘導與惡意侵害等五個部分,以下分別於各章節就這五個部分的規則逐一解析說明。

2.1 法官給陪審團指南第43條 --- 設計專利的權利範圍之解讀

在陪審團決定Samsung是否侵害Apple所主張的外觀設計專利,或是其中一項或多項的外觀設計專利是無效的,必須先了解設計專利的權利範圍。

與發明專利不同,設計專利只能有一個權利請求項,這請求項涵蓋在申請案中所有的圖面。在單一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揭示一個以上的設計實施例是被允許的(如圖2所示之D087專利之多實施例),每一設計專利可包含多張圖面藉以揭示所請求之設計。設計所保護的範圍是將設計的視覺外觀視為一整體設計(as a whole),不包括一般的設計概念,也不局限於圖面中的個別設計特徵,而是圖面中以實線所揭示的整體外觀設計。

第1實施例 第2實施例
第3實施例 第4實施例
第5實施例 第6實施例

圖2  Apple的D087專利的六個實施例

通常,解讀專利主張的權利範圍是法官的工作,而陪審團必須接受法官所作的正確解讀,這個解讀不應被視為法官對於專利侵權與無效問題的一個指示。關於專利侵權與無效是由陪審團決定的。考量外觀設計專利時,應要檢視圖面中所揭示之設計特徵:

2.2 解讀D677專利的權利範圍

D677專利請求的是「如Fig.1-8中所示之電子裝置(electronic device)的裝飾性設計」(如圖3所示)。D677專利圖面中的虛線並不構成所請設計之一部分。D677專利圖面中所揭示的表面陰影以及斜條紋的線條,是要顯現出一個黑色透明、半透明或是高度拋光(highly polished)或反射的表面。    


圖3  Apple的D677專利

2.3解讀D087設計專利的權利範圍

D087專利請求的是「如Fig.1-48中所揭示的電子裝置(electronic device)裝飾性設計」(如圖2所示),D087專利圖面中的虛線並不構成所請設計之一部分。因此,D087專利請求保護範圍包含手機正面、正面玻璃面板周圍的環框,而環框由外觀設計專利正面延伸到四周側面的前段,以及手機正面平坦的輪廓,而不是請求手機的整體設計或其餘部分。

2.4解讀D889設計專利的權利範圍

D889專利請求的是「如Fig.1-9中所揭示電子裝置(electronic device)的裝飾性設計」(如圖4所示),圖面說明記載著:圖9是使用電子裝置的示範圖,其中虛線所示的人類圖形部分僅供參考,並未構成請求設計的一部分,而其他圖面中的虛線則是所請設計的一部分。D889的圖面中包括斜線陰影。圖1-3的前視立體圖、後視立體圖與俯視圖及圖9中所使用的斜線陰影線是要表現請求設計的正面是一種透明半透明或高度拋光或反射的表面


       
             
圖4  Apple的D889專利(電子裝置)

2.5解讀D305設計專利的權利範圍

D305專利所請求之裝飾性設計是「如Fig.1-2中所揭示的,應用於顯示螢幕、或其中一部分的使用者圖形介面(如圖5所示)。在兩個視圖中的顯示螢幕都是以虛線揭示,並不構成請求設計之一部分,所請設計是螢幕桌布上由多個方型icon的排列所構成的使用者圖形介面(GUI)。
  

圖5  Apple的D305專利(使用者圖形介面)

備註:
1.Apple的US7469381發明專利與USD593087;USD618677;USD504889等3項設計專利。

2. 參考APPLE, INC., v.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No. 11–CV–01846–LHK., July 23,
2012,1299 Apple's Trial Brief, P.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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