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读者:
您好,
去年10月,美国联邦巡回法院针对IN RE BILSKI案做出了非常不同的判决,由此引起了各界对软件及商业方法专利的关注,此案的判决,标志着美国法律对软件及商业方法专利授权标准的严格趋势,本期精选专题即剖析此项案例的判决及其影响层面,甚至提供您如何拯救因USPTO过度解读IN
RE BILSKI 一案而被核驳申请案件的一些建议。
国际优先权制度创始于1883年「保护工业财产权」(Paris
Co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第四条。巴黎公约所规定的国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先在某一缔约国依法申请专利后,于一定期间内,向其它会员国就相同发明提出合法之专利申请时,可享有优先权。也就是说,在同一国家中,相同发明的前后二件专利申请案,如果后申请者所主张的国际优先权日,早于先申请者的申请日或其提出之国际优先权日,则后申请者仍可优先于先申请者取得专利。各國可主张國際优先权的期间,基本皆依循《巴黎公約》第4條C項條文的規定,一般大致为:发明专利为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设计专利为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