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读者:
您好,
去年10月,美国联邦巡回法院针对IN RE BILSKI案做出了非常不同的判决,由此引起了各界对软件及商业方法专利的关注,此案的判决,标志着美国法律对软件及商业方法专利授权标准的严格趋势,本期精选专题即剖析此项案例的判决及其影响层面,甚至提供您如何拯救因USPTO过度解读IN RE BILSKI 一案而被核驳申请案件的一些建议。

此外,「知识产权观察」将带您了解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6月22日通过,并已于7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以及在「专利工程实务探讨」也将为读者说明中国审查指南中对计算机软件与电子商务的专利申请权利要求项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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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方法专利案例探讨──IN RE BILSKI 与美国专利法§101之专利适用标的物
在In re Bilski之后的生技医疗诊断方法专利
如何拯救因USPTO过度解读IN RE BILSKI 一案而核驳之申请案?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管辖最新修法

  中国专利法自1985年开始施行,对于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发明案件专利授权确权所作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由哪一机关单位受理经历多次的修正,由于司法实务适用上的缺漏,要求统一审理管辖的呼声遂逐渐出现,至2009年7月1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终于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明确规范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管辖,中国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也因此更加完善。本文便带您一同了解关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管辖的最新规定重点。
 
 

涉及中国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项的相关规定

  因应计算机信息的兴起,愈多企业或个人投入资源来开发相关计算机软件或电子商务,这些软件或电子商务都是开发者的发明创造、智慧的结晶,企业或发明人都绝对希望可以针对他们所开发的软件或电子商务申请专利保护。中国政府因此特别针对计算机软件与电子商务的专利申请审查规定,将其详细规范于审查指南中,本文就审查指南中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的申请权利要求项的相关规定予以说明。
  國際優先權
  国际优先权制度创始于1883年「保护工业财产权」(Paris Co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第四条。巴黎公约所规定的国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先在某一缔约国依法申请专利后,于一定期间内,向其它会员国就相同发明提出合法之专利申请时,可享有优先权。也就是说,在同一国家中,相同发明的前后二件专利申请案,如果后申请者所主张的国际优先权日,早于先申请者的申请日或其提出之国际优先权日,则后申请者仍可优先于先申请者取得专利。各國可主张國際优先权的期间,基本皆依循《巴黎公約》第4條C項條文的規定,一般大致为:发明专利为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设计专利为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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