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应计算机信息的兴起,愈多企业或个人投入资源来开发相关计算机软件或电子商务,这些软件或电子商务都是开发者的发明创造、智慧的结晶,那么企业或发明人可以针对他们所开发的软件或电子商务申请专利保护吗?答案是可以的。
中国政府特别针对计算机软件与电子商务的专利申请审查规定于审查指南中,以下就审查指南的规定予以说明。
审查指南第二部份第九章说明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Computer
Program)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该章节对「计算机程序」有明确的定义,「计算机程序本身是指为了能够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讯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包括原始程序和目标程序。」原始程序(Source
Program)一般为高级语言所编写而成,如C, PASCAL等,目标程序(Object
Program)为原始程序经过编译程序(Compiler)编译后所产生的计算机语言。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是指为解决发明提出的问题,全部或部份以计算机程序处理流程为基础,透过计算机执行按上述流程编制的计算机程序,对计算机外部对象或者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的解决方案。此处所说的对外部对象的控制或处理包括对某种外部运行过程或外部运行装置进行控制,对外部数据进行处理或者交换等。所说的对内部对象的控制或处理包括对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的改进、对计算机系统内部资源的管理、对数据传输的改进等,涉及计算机程序的解决方案并不必包含对计算机硬件的改变。
你或许会认为计算机程序是经由人类大脑思考逻辑而编写而成,应当属于智力活动的一种,且符合中国大陆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此外,审查指南第二部份第一章第4.2节针对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有详细的规定,因此,究竟要如何撰写计算机程序的权利要求才能克服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二)项及审查指南第二部份第一章第4.2节的规定呢?首先,审查指南第二部份第九章第二节说明了权利要求保护的解决方案系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如下列几种情况:
- 权利要求项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数学计算规则、或者计算机程序本身或仅仅纪录在载体(例如磁盘片、磁带、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或者其它的计算机可读取的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
- 权利要求项除其主题名称之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者数学计算规则、或者程序本身、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
- 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不是解决技术问题、或者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不是利用自然规律的计术手段、或者获得的不是受自然规律约束的效果。
举例来说,一种计算机游戏方法,发明专利申请内容概述:就现有计算机游戏类型而言,一种是透过问答方式达到寓教于乐的目的,另一种是成长类型游戏,根据游戏角色的成长来实现游戏角色和游戏环境的变化。此发明专利申请要集中上述两种游戏类型的优点于一身,透过游戏中的问答方式实现游戏角色和游戏环境的变化。该游戏方法提供使用者一个游戏接口,根据游戏进度,将对应游戏进度的问题显示出来,当使用者输入问题答案时,判断上述答案是否正确以决定是否需要改变使用者所操作的游戏角色在该计算机游戏中的等级、装备或环境。申请的权利要求如下:
一种提供使用者具有成长类型及问答类型游戏方式的计算机游戏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
提问步骤,当使用者透过计算机游戏装置进入该计算机游戏的游戏环境时,从储存的题目数据、对应该题目数据的答案数据及游戏进度数据中调出对应该游戏进度的问题数据,并将问题数据显示给使用者;
成绩判断步骤,根据提供的问题数据判断使用者所输入的答案是否与对应该题目所储存的答案数据一致,若是,则进入改变游戏状态步骤,若否,则返回提问步骤;以及改变游戏状态步骤,依据成绩判断步骤的判断结果及所储存的问答成绩记录数据,决定该使用者所操作的游戏角色在该计算机游戏中的等级、装备或环境,若答对问题的次数达到一定的标准,则其等级、装备或环境会相应升级、增加;若未达到一定的次数标准,则其等级、装备或环境不予改变。
由上述例子可得知,该解决方案是利用通常知识-「计算机」来执行问答游戏过程控制的程序,从而形成将问答类游戏及成长类游戏结合在一起的计算机游戏方法,该方法透过问答以及改变游戏角色状态的方式,使游戏角色和环境在问答过程中相应变化。该解决方案虽然透过游戏装置进入计算机游戏环境并透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对游戏过程进行控制,但该游戏装置是属于通常知识的游戏装置,对游戏过程进行的控制既没有改进游戏装置的内部性能(例如数据传输、内部资源管理等),也没有改变游戏装置的结构技术或功能技术。
而该解决方案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根据人的主观意志来兼顾两种游戏的特点,而不构成技术问题,采用的手段是根据人为制定的活动规则将问答类型游戏和成长类型游戏结合,而不是技术手段,所获得的效果仅仅是对问答类型游戏和成长类型游戏结合的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该效果仍然只是对游戏过程或游戏规则的管理和控制,并不是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技术方案,所以,上述权利要求的解决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审查指南第二部份第九章第二节亦说明权利要求保护的解决方案系不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如下列几种情况解决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 权利要求保护的解决方案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
- 发明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解决方案构成技术方案。
- 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解决技术问题,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
- 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处理一种外部技术数据,透过计算机执行一种技术数据处理程序,按照自然规律完成对该技术数据实施的一系列技术处理,从而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数据处理效果。
- 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为了改善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透过计算机执行一种系统内部性能改进程序,按照自然规律完成对该计算机系统各组成部份实施的一系列设定或调整,从而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改进效果。
举例来说,一种扩充移动计算设备储存容量的方法,发明专利申请内容概述:现有移动计算设备例如便携式计算机、手机等由于其体积以及可移植性的要求,通常使用储存容量较小的闪存卡作为储存介质,使得移动计算设备由于受到储存容量的限制,而不能处理需要较大储存容量的多媒体数据,因而,在移动计算设备上无法应用多媒体技术。发明专利申请提供了一种利用虚拟设备文件系统来扩充移动计算设备的储存容量的方法,使移动计算设备能够应用服务器上的大容量储存空间。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利用虚拟设备文件系统扩充移动计算设备储存容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在移动计算设备上建立一个虚拟设备文件系统模块,并挂入移动设备的操作系统;透过虚拟设备文件系统模块向移动计算设备上的应用提供一个虚拟的储存空间,并把对这个虚拟储存空间的读写请求透过网络发送到远程服务器;以及在远程服务器上,把从移动计算设备传来的读写请求转化为对服务器上本端储存设备的读写请求,并把读写的结果透过网络传回移动计算设备。
从上述例子可得知,该解决方案是一种改进移动计算设备储存容量的方法,解决的是如何增加便携式计算机等移动计算设备的有效储存容量的技术问题,该方法透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实现对移动计算设备内部运行性能的改进,反映的是利用虚拟设备文件系统模块在本端计算机上建立虚拟储存空间,将对本端储存设备的存取(access)转换为对服务器上的储存设备的存取(access),利用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获得移动计算设备对数据的储存不受其本身储存容量限制的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是一种透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实现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改进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技术方案,所以,上述权利要求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综上所述,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都必须从整体上反映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而不能只概括地描述该计算机程序所具有的功能和该功能所能够达到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