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專利
超輕薄筆電(Ultrabook)廠商要提高警覺---
Apple是否會在美國展開筆電楔形外觀的專利戰爭(下)

作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專利高級審查官 葉雪美

2012.07.16
         

2.2 D661,296專利相關的歷史檔案與專利權範圍之解析

2010年10月19日,Apple提出兩個關於第三代MacBook Air楔形外觀的設計專利申請案,2011年7月26日獲准的D172專利有42張圖面包含三個實施例,圖面中是大部分以實線揭露的楔形外觀設計,只有底部腳墊以虛線揭露,D172專利權利範圍被圖面所揭露的實線部分所限制,因此,業界認為D172專利是一顆無用的啞彈。2011年7月1日提出另一個MacBook Air楔形外觀的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序號29/396,613,是申請序號29/377, 272(亦即D172專利)的延續申請案(Continuation Application, CA),這是美國特有的延續申請制度,延續申請案享有原母案(D172)的申請日利益(2010年10月19日),2012年6月5日獲准D296專利,有16張圖面包含二個實施例,圖面中的MacBook Air楔形外觀設計多處以虛線揭露,圖1-8是第一實施例,圖9-16是第二實施例,圖面說明記載著:電子裝置上灰色部分是表示金屬表面。表面上相對較淺的灰色陰影線部分是表示表面的輪廓,並不是表面裝飾。虛線部分是用以圖解說明電子裝置的部分,並不構成請求設計的一部分。

D172專利與D296專利都是關於Apple第三代MacBook Air楔形外觀的設計專利,不過兩個專利圖面中實線與虛線所揭示部分不同,專利保護的範圍也不同,作者為方便說明將D172專利與D296專利的圖面列表比對(如圖17所示)。D172專利的三個實施例只有底部腳墊以虛線揭露,而D296專利的兩個實施例除了底部腳墊之外,還有上蓋前緣中央掀蓋處、上下蓋後側銜接之絞鏈處、下蓋後側兩個角落、兩側側面的USB插槽與插孔、以及下蓋底部邊緣等都是以虛線揭露,而虛線揭露部分並不構成請求設計的一部分。在D296專利的審查過程中,審查人員認為D296與D172雖非同一設計(not identical),但彼此之間可專利性無法區別,是一種顯而易知型(亦稱非法定型)的重複專利(obviousness-type double patenting),要求申請人提交「期末拋棄」(terminal disclaimer)的聲明。因此,D296專利的專利期間自核准公告日起算,並非14年,而是隨同D172專利到期日(2025年7月25日)一起屆滿。

D172專利在歐盟共同設計中有相對應註冊設計,於2011年4月18日提出註冊申請,序號001271589-0009到001271589-0016共計有8個設計,主張美國申請案的優先權,2011年8月4日核准公告。不過,在日本與台灣尚未見有相對應之設計專利申請案核准公告。另外,D296專利在歐盟設計則無相對應之註冊設計申請案,在日本與我國亦尚未見有相對應之設計專利申請案核准公告。

MacBook Air楔形外觀的D172專利 MacBook Air楔形外觀的D296專利

圖17  Apple的D172專利與D296專利的圖面比對

在D296設計專利中,Apple 將MacBook Air外觀中非設計特徵或不想請求保護的部分以虛線表示,例如:後部的輪廓、鉸鏈、側端的插槽與插孔以及底部腳墊部分,Apple將設計專利的保護重點集中於以實線揭示的整體楔形外觀形狀。因此,D296專利圖面中虛線所揭示之上蓋前緣中央掀蓋處、後側銜接之絞鏈處、下蓋後側兩個角落、兩側側面的USB插槽與插孔以及下蓋底部邊緣等部分不構成請求設計的一部分,當然也不會成構成設計專利保護範圍的限制條件。

 


圖18(註11) 圖解Apple的D296專利的保護範圍與限制條件

以下配合圖解方式說明D296專利的保護範圍與限制條件:

A 圖18中紅色弧線所指A以虛線揭示的腳墊部分並非請求設計的一部分,如果將腳墊形狀或尺寸大小改變還是可能構成侵權。
B 圖18中紅色弧線所指B以虛線揭示的鉸鏈部分並非請求設計的一部分,如果將鉸鏈部分的形狀或尺寸長短改變還是可能構成侵權。
C 圖18中紅色弧線所指C以虛線揭示的轉角處部分並非請求設計的一部分,如果以其他轉角形狀或將外型輪廓略為改變還是可能構成侵權。
D 圖18中紅色弧線所指D的內部實線是界定楔形外觀設計請求保護的範圍,外部實線是界定基座與外蓋的形狀。

 


圖19 圖解Apple的D296專利側視圖中的限制條件

E 圖19中紅色弧線所指E以虛線揭示的轉角部分並非請求設計的一部分,以其他轉角形狀或將外型輪廓略為改變還是可能構成侵權。
F 圖19中紅色弧線所指F以虛線揭示的側面插槽、插孔部分並非請求設計的一部分,與是否構成侵權無關。
G 圖19中紅色弧線所指G的內部實線是界定楔形外觀設計請求保護的範圍,外部實線是界定基座與外蓋的形狀。

2.3  D662,497專利相關的歷史檔案與專利權範圍之解析

2012年1月25日提出申請序號29/441,706,2012年6月26日核准公告的D662,497專利(簡稱D497專利)是2012年核准公告的D655,704專利(簡稱D704專利)的延續申請案(CA),而D704專利是D652,032(簡稱D032專利)的延續申請案,D032專利是D642,560(簡稱D560專利)的延續申請案,因此,D497專利享有原母案(D560)的申請日利益(2010年10月19日),設計專利權期間自公告日起算14年(如圖21所示),為方便讀者瞭解,在此,特別以圖20與21說明母案與延續申請案之間申請日利益與權利期間的關係。

D497專利計有一個實施例8張圖面,圖面中的MacBook Air楔形外觀設計只有底蓋與兩側側面部分以實線揭示,底蓋的前後端、上蓋與其他的部分都以虛線揭示,圖面說明記載著:表面上相對較淺的灰色陰影線部分是表示表面的輪廓,並不是表面裝飾。虛線部分是用以圖解說明電子裝置的部分,並不構成請求設計的一部分。


圖20  母案與延續申請案(CA)之間申請日利益之關係比對



圖21  母案與延續申請案(CA)設計專利權期間之比對

D497專利與母案之間並無重複專利的問題,無需提交期末拋棄聲明,其專利權期間從公告日起算14年,無需繳交維持年費。值得注意的是,D497專利比D296專利的保護範圍更為寬廣的。為比較設計專利保護範圍的差異將D560專利與D497專利的圖面列表比對(如圖22所示)。

MacBook Air楔形外觀的D560專利 MacBook Air楔形外觀的D497專利

圖22  Apple的D560專利與D497專利的圖面比對

 

備註:
11. 圖20及21及部分文字內容源自 Matt Macari 於06/ 0/, 2012 發表的 “Ultrabooks beware: Apple receives broad patent on MacBook Air wedge design”短文內容,參閱網站http://www.theverge.com/policy/2012/6/7/3068355/Apple-design-patent-macbook-air-wedge-ultra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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