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專利

解析中國專利法第三次修改後外觀設計制度之變革(中)

作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 葉雪美

2010.03.31

作者簡介:
葉雪美(Sherry H.M. Yeh

現職: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
˙2006年6月公廳版「新式樣專利部份條文修正草案-」撰稿者
˙第八版「羅卡諾國際工設計分類」編譯者

學歷:
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設計系學士

經歷:
大同公司工業設計工程師
中央標準局新式樣專利主任審查員(75-76)
中央標準局專利審查委員(80-89)
國立成功大學「智慧財產權」講座
大同大學「工業設計保護暨新式樣專利」講座

著作:
《美國設計專利侵害認定相關問題研究-兼論我國新式樣專利侵害認定問題》,2004。
《設計專利申請實務-台灣及美國專利申請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設計創意的多重保護架構-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卓越計畫》, 2009(印製中)

抵觸申請

2008年,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在科萬公司的染色機外觀設計專利無效宣告的判決(注1)中清楚說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一款(注2)是關於禁止重複授權的規定,亦即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一項專利。就外觀設計而言,為防止外觀設計專利權之間的相互衝突,無論是相同的外觀設計,還是相近似的外觀設計,也不論是否為同一申請人,應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的規定授予一項專利權。這一次專利法修改將「禁止重複授權原則」納入母法,於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增加「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的規定。

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增訂的「禁止重複授權原則」亦適用於外觀設計專利。不過,為了防止同一申請人或不同申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先後提出兩個申請案都授與專利權,因此,又在第二十三第一款後段增加抵觸申請的規定明白指出,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屬於現有設計,也沒有同樣的外觀設計由他人在申請日前,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文件中。其中的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通過出版物公開發表、公開使用或者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設計,並且也將公開方式的使用公開領域擴展為國內及國外。

關聯申請制度

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政府鼓勵企業創新設計,產業與企業已開始注重產品開發與工業設計,由於投入了相當的人力與財力在產品的開發與外觀設計上,企業為了讓產品的設計能得到較大、較完善的保護範圍,常常會開發出同一設計構想和設計風格一致的同一產品系列的多項外觀設計,這些產品的外觀設計之間雖有細微的變化,但整體觀察時,還是會構成相近似之外觀設計。

修改前的專利法對於這些同一設計構想、設計風格一致的同一產品系列的多項外觀設計,無法給予較完善的專利保護。以飛利浦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利浦公司)的剃鬚刀外觀設計專利為例加以說明,1995年11月10日,飛利浦公司提交了四個名稱為「幹式剃鬚刀」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號分別為:95318090.5、95318095.6、95318096.4、95318099.9(如圖9所示),都獲准外觀設計專利。

2002年間,請求人日峰剃鬚刀有限公司與日電電器有限公司多次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95318096.4號外觀設計專利無效宣告請求,請求人認為95318096.4號外觀設計專利與95318095.6號、95318090.5號及95318099.9號外觀設計專利相比較,不僅產品整體形狀相同,而且具體細節都完全相同,在視覺效果上沒有明顯差別,屬於相近似的外觀設計,以不符合專利法第23條和實施細則第13條第1款的規定,請求宣告無效。

審查期間,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合議組指出,95318096.4號外觀設計專利與95318095.6號、95318090.5號和95318099.9號外觀設計相比較,四項專利權系同樣的發明創造,屬於重複授權,違反了中國專利法實細則第13條第1款的規定。上述的專利的專利權人相同,申請日相同,根據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6章3.11的規定,當庭告知被請求人(飛利浦公司),在上述的四項專利權中選擇一項專利權。審理期間,飛利浦公司雖主動放棄95318095.6號與5318090.5號的外觀設計專利,最後,卻因未能及時在95318099.9與95318096.4號的外觀設計專利中擇一,而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兩個外觀設計專利都無效。飛利浦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過,法院一審的判決也維持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決定。

  圖9 飛利浦公司的四個「幹式剃鬚刀」外觀設計專利
  95318096.4號 95318090.5號 95318095.6號 95318099.9號
 


在修改前的專利申請實務中,同一申請人同日或在後申請同一產品多項近似的外觀設計,會因為不符「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的規定而被宣告專利權無效。可是,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專利權人擔心會因被控產品的設計與獲准專利權的外觀設計略有差異,而被判定為不侵害其外觀設計專利權。

為了避免這種情形,專利權人希望政府能在專利法中明確外觀設計專利權範圍能及於近似的外觀設計。一方面為了保護外觀設計申請人的正當利益,另一方面為了配合國內產業與設計業的需求,避免同一創作人相近似的外觀設計因為「重複授權」的理由而被宣告無效,這次專利法的修改引進關聯申請制度,允許相似外觀設計可采合案申請的方式提出申請。

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是關於外觀設計「合案申請」的規定,中國的外觀設計制度原本就有「成套產品」合案申請制度,這次新增「關聯申請」的規定,是指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可作為一件申請提出。且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新增第二款,規定同一產品的多項相似外觀設計提出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應當在簡要說明中指定其中一項作為基本設計。

另外在專利法實施細則新增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指明,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將同一產品的多項相似外觀設計作為一件申請提出的,對該產品的其他設計應當與簡要說明中指定的基本設計相似。申請人需要注意的是,關聯申請的項數是有限制的,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案中的相似外觀設計不得超過10項。

關聯申請的必要條件是(1)兩項或兩項以上外觀設計的產品應當是同一類別中的同一產品;(2)要是相似外觀設計;(3)同一日申請。所謂「同一類別」,是指產品在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中的同一大類,例如:餐具中的盤、碟、杯、碗等在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中雖屬於同一大類,但並不是屬於「同一產品」。究竟什麼樣的外觀設計是屬於相似外觀設計,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近似,應將其他外觀設計與基本外觀設計單獨進行比對,經過整體觀察後,如果兩者具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特徵(如圖10所示),且兩者之間的區別點是屬於局部或細微之變化時,例如:該類產品的慣常設計、設計單元重複排列、或是僅有色彩上的變化等,通常會被認為是屬於相似的外觀設計,以圖10所揭示的沙發椅外觀設計為例予以說明,如果以兩人座沙發為基本設計,將一人座沙發與三人座沙發與基本設計單獨進行比對,其間的區別僅是設計單元的增減與重複排列,因此,這三項外觀設計應視為是相似外觀設計,可提出關聯設計的合案申請。

  圖10 沙發座椅排列的數量增減(美國專利D 411,384設計專利)
 

如果,申請人所創作之盤子、碟、杯子、碗等餐具系列的外觀設計,該系列設計具有相同的圖案,由於盤子、碟、杯子與碗並不屬於同一產品,這幾項外觀設計不被認為是關聯設計,就不能提出關聯申請:不過,由於這幾項產品是屬於同一大類,且在習慣上同時出售或者同時使用,並具有組合使用的使用價值,這幾項設計能以成套產品的方式提出申請。

中國的關聯申請制度與歐盟設計(Community Design)的多設計合案申請制度(Multiple Applications)較近似,都是多設計的合案申請的方式,不過,關聯申請的限制較多,除了同日申請之外,還要求相似外觀設計的產品,不但是同一大類,還必須是同一產品,而且外觀設計的項數不得超過10項。此外,在申請時,還必須指定一個基本設計。

下期將繼續為讀者介紹外觀設計制度於無效宣告程序中關於新穎性及創作性的審查。

注1:詳細內容請參閱第262728 期北美智權電子報:解析同一設計概念的設計保護-由最高人民法院對外觀設計的行政判決談起。
注2: 2002年12月28日第一次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