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專利焦點─專利工程師精技
撰寫優質歐盟專利說明書之二三事

作者/北美智權專利工程研究組 潘漢聰

2010.07.01

要撰寫一分好的歐盟專利說明書,不僅要符合專利法規定之形式要件,同時也要注意記載之內容是否符合專利法的實體要件。對於實體要件而言,發明說明應符合明確且充分、可據以實施及支持三項條件;對於形式要件,說明書的寫作格式如發明名稱、發明說明,亦須符合專利法之記載事項。歐盟案的寫作包含五大項:請求書 (Request)、發明說明 (Description)、請求項(Claims)、及圖式(Drawings)、摘要(Abstract),各項目有其完整性,而這也構成專利說明書之內容主體。

發明內容應該有明確之標的。在發明說明 (Description)中,首先要提及技術領域(Technical field)。無論是作為一個訪談者,或本身就是一個發明者,對於所在的技術領域應該有相當的熟悉度,專利保護範圍大小往往大部分取決說明書撰寫者對於此技術領域的認知,因此對於此技術領域的研究和創新,須隨時注意其變化和發展,以認知最新的先前技術 ; 即使無法得知最新的先前技術,也能利用相關的專利檢索獲得,因此技術背景有其一定的重要性。

而在先前技術研究的部分,則主要是用來加強對發明之了解以及其發明和先前技術的關係,同時讓審查者制定歐盟檢索報告(Search Report)及作為其發明之引用文獻,先前技術撰寫對技術問題之敘述越清楚,越能讓審查者清楚其發明之技術特徵。歐盟對進步性係採取問題-解決方法 (Problem-Solution-Approach)之原則審核,撰寫者應該盡可能決定最接近之先前技術 (Closest Prior Art, CPA),建立客觀的技術問題,作為貫穿先前技術之關鍵。

歐盟對於該發明的技術問題 (Technical Problem) 特別地重視,技術問題強烈地表達該發明的本質,須明確地闡明發明的技術問題和解決此技術問題的解決方法(Solution),再進一步表達該發明的技術特徵。在歐盟的請求項中,必須以發明的技術特徵定義欲保護之標的,清楚且簡潔,且為發明說明所支持。因此歐盟對於請求項撰寫之格式,須用「二段式」形式撰寫 : 撰寫方式係將請求項組合中屬於先前技術部分寫在第一部分,而第二部分或特徵部分則敘述發明中有別於先前技術之技術特徵,由此可見歐盟對於技術特徵的重視。因此,申請人應進一步闡明問題解決方法之本質,以及相對於先前技術及競爭對手所展現之優點,讓審查者了解發明和先前技術所主張之技術差異,作為是否授予專利之參考依據。

此外,發明內容須充分揭露,詳細說明至少一個實行其發明的實施方式。歐盟沒有規定必須是最佳實施例,但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一般常識者,能了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為支持申請專利範圍,在實施方式部分應詳細記載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之必要技術特徵、附屬項中所載之附加技術特徵及各技術特徵之間的關係,並應參照圖式加以說明,並得描述其達成發明目的的功能或作用。

說明書中所出現的元件名稱,技術特性及相對關係等必須先後一致,不能有前後矛盾之處。為了易於理解,對於任何陳述發明的必要技術特徵應該被一個以上的實施例所支持,使用的圖式記號應同時供作發明說明、請求項和摘要之依據,使整個說明書前後呼應,一氣呵成。綜合來說,在撰寫說明書時,歐盟案採取一個較自由的方式供申請人撰寫,較不重形式上的規定,只須在內容中有充分提及且可供審查者清楚審核即可,因此對於發明的內容,應盡量表達越詳細越好。

綜合上述而言,如何撰寫一分好的歐盟案對於歐盟法規之規定亦值得注意,且對於撰寫前之準備事項亦不容忽視。因此了解發明的實質內容,先期應確定法規格式之限定,檢索先前技術並分析,需於事前作最完善之準備。此外,擬定撰寫規劃及策略亦是重要之一環,才能有效提升寫作之品質,以達到專利保護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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