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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申请PCT案的发明专利,是否可以在台湾主张PCT案优先权?
根据台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的数据显示,申请台湾专利可以主张PCT国际申请优先权;但若该PCT案是以中国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又或有大陆籍申请人,其优先权主张目前则暂缓处理。
为能迅速取得并行使专利权,企业或个人常会申请新型专利,请问台湾专利法规中,对发明与新型专利,在核准公告前与公告后的侵权行为,所能行使的权利有哪些?
专利权人所具有的权利如下:
1.早期公开后公告前:因尚未取得专利权,尚不构成权利侵害。为填补此期间之损失,发明专利权人曾经以书面通知发明专利申请内容,而于通知后公告前对该阶段商业上实施之人有补偿金请求权;而新型专利权人则无补偿金请求权。
2.专利核准公告后:自核准公告后为专利权取得时点,专利受侵害时,专利权人对侵权人得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部份国家的专利法有规定:发明地如为该国,则该国必须为第一申请国。请问台湾是否也有同样的规定?
根据台湾的专利法、专利法施行细则与专利审查基准,对于发明地在台湾的发明,并无强制规定必须以台湾为第一申请国。
请问新型专利申请案改请为发明专利的时间限制为何?
依据专利法第102条规定,新型专利可以改请为发明专利。自原申请案提出之日后即可以提出改请,但最迟不得于不予专利处分书送达后60日后提出,且若新型专利的准予专利之处分书送达后亦不得提出改请。
若申请中尚未公开的发明专利内容,发现已有他人为商业实施时,应如何使专利案件快速取得专利?
可以藉由优先审查的程序,加快取得专利的时程,其条件首先必须为已进入公开的状态中的发明申请案,且已发生有「非专利申请人为商业上之实施时」方得提出。若提出优先审查的案件尚未提出实审要求者,必须并同提出实审申请。所以,应申请提早公开且要求实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