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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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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欧洲专利申请获准后变更公司名称,若未向EPO提出变更权利人名称,是否会影响案件权益?
若权利人名称变更后未向EPO做变更登记的动作,将无法以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主张任何权利。因此,若发生权利人名称变更时,一定要向专利局做变更登记,以确保权利。
请问欧洲申请案是否可申请提早公开或申请不公开?
欧洲申请案有提早公开制度,但无申请不公开制度。若要申请提早公开,可一并于提出发明申请案时提出,无需另缴规费,也可于申请之后提出,但不可晚于18个月,因为此时已是正常公开,无法再主张提早公开。
请问欧洲专利判断进步性有效前案的标准为何?是否同美国判断进步性的标准?
根据EPC第54条第3项规定,「申请在前、公开在后」的欧洲专利申请案(包括指定或选定EPO的PCT国际申请案),可以引为先前技术核驳后案的新颖性;但EPC第56条规定,这类申请案不能与其它文献合并核驳后案的进步性。
欧洲与美国「申请在前、公开在后」的申请案皆可引为先前技术核驳后案新颖性,但不能同美国用以核驳后案的进步性。
对于欧洲专利已超过专利公告之日起9个月内的异议期限,于进入德国国家阶段后,还有方法可以请求撤销该专利吗?
依据EPC第138条第1项规定,对于已获证的欧洲专利可以在个别缔约国中提出无效诉讼。因此,对于欧洲专利于EPO已超出9个月的异议期间,已无法在德国提出异议者,可以在进入德国后,提出无效诉讼以撤销该专利。然需注意的是,提出诉讼的费用非常庞大。
若进入英国的欧洲专利申请案,若有侵权情事发生,从那一天开始可主张损害赔偿?
1.若进入英国的欧洲专利原申请案是以英文提出申请:
以英文申请的原欧洲专利申请案,EPO即以英文公开、公告,其效果等同于在英国专利公报的核准公告,故欧洲专利进入英国后,可自原欧洲专利申请案的核准决议公告日开始主张损害赔偿。此外,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67条及《英国专利法》第78条第3项d款规定,亦有机会主张欧洲专利申请案公开日到公告日间的适当补偿。
2.若进入英国的欧洲专利原申请案不是以英文提出申请:
不是以英文申请的原欧洲专利申请案,EPO即不以英文公开、公告。申请人需于核准决议公告日起算3个月内提交英文全文译文,完成此项进入国程序后,才可自原欧洲申请案的核准决议公告日开始主张损害赔偿。(若核准决议公告日是落在2007年12月1日及该日后,则可适用《伦敦协议》免除英文全文翻译的提交义务。)此外,若是希望追究欧洲专利申请案公开日到公告日间的侵权行为,则需等英国专利局公开其请求项英译,或提供请求项英译给使用其发明者,才可主张此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