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扶植中小企业,提高其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中国财政部于今年九月公布了《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由中央设立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可动用的额度共计约有一亿元人民币,用以资助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费用支出,对于减轻中小企业的申请人的负担,可说有相当大的帮助。但须注意,该资助仅限以 SIPO 为受理局的 PCT 申请案,中央单位透过国知局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地方单位则透过省级知识产权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整理如下,详细的相关规定可洽申请人所在受理单位。
中国国内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等国内申请人。
至于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则依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业 [2003]143 号)执行;事业单位为持有编制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则为在工商、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民办非企业组织法人。
可申请资助的专利限定于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为受理局的 PCT 申请案,申请保护类型须与中国发明专利相同,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国外申请专利技术还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有助于发挥国家产业优势,具备国际竞争力;
- 有望开拓国际市场或扩大国际市场市占;
- 专利技术产品预期在国际市场容量大、前景好;
- 有助于国家优势企业拥有核心技术;
- 有望构建专利池(Patent Pool)、参与国际技术标准制定;
- 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需求导向,有助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资助的范围包括提出专利申请阶段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官方规定费用、向专利检索机构支付的检索费用以及向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等。
每件专利项目最多资助5个国家(地区)申请,金额为每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有重大创新的项目除外。
每年申报时间到8月15日 截止,凡上一年7月1日 至当年6月30日发生的费用,可申报当年的专项资金资助。
申请人如为中央单位,则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如为地方单位,则经由省级知识产权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专利资助所需具备的文件:
- 专项资金申报表;
- 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及科研院所法人资格证书;
- 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专利证书;
- PCT 申请的国际检索报告等;
- 专利审查机构、中国国内专利代理机构、专利检索机构出具的发票等有效缴费凭证;
- 专利申请文件(中文),以及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数据,如评估报告、有关协议或合同等;
上述文件除1、4、6以外,其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需注意,凡已获得中央财政有关科技研发资金以及地方财政有关资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者,不得重复申报资助。另外,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真实材料和相关凭证。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者,一经查实,应全额收回资助资金。同时,取消以后年度的申报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