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工程師精技
在台灣專利的基礎上 輕鬆學習中國專利說明書撰寫

作者/北美智權國際行銷組 林佳燕

2010.09.06

近年來,在金融風暴的衝擊下,全球經濟重心逐漸轉移至中國,為了搶進中國市場,許多企業、廠商莫不積極進行中國專利申請,使得中國的專利申請量在金融風暴期間不但沒有下降,反而還在繼續上升,2010年已經超過法國而躍居世界第五位。

台灣與中國有地理位置及語言文化上的特殊關係,使得學習中國專利對台灣專利工程師而言,幾乎不是一件難事,加上台灣工程師普遍而言在寫作品質上,如對技術領域的熟悉程度、邏輯思考、語文表達能力及撰寫claim的架構能力等方面,還是較多數中國專利工程師略勝一籌,因此,即使中國專利工程師的費用比較具競爭力,但多數台灣廠商或外商若要申請中國專利,仍會優先考慮以台灣專利工程師為其發明撰寫專利稿件。

由此可見,台灣專利工程師若能學會中國專利工程的寫作技巧,將大大提升職場競爭力。因此,本文便從兩岸在專利說明書寫作上的不同之處,說明中國專利寫作有那些需要注意之處,以讓原本即有台灣專利寫作基礎的工程師快速掌握要領。

中國專利說明書與台灣不同之處

中國專利說明書的內容主體主要包含五部份:說明書摘要、摘要附圖、權利要求書、說明書、說明書附圖等。與台灣不同是,這五個部份都是各別獨立的文件,也就是說頁碼各自編號不需連貫。

在「說明書摘要」部份,要注意的是中國對說明書摘要有很嚴格的字數限制,需在300字以內,包含標點符號也計算在內。若超過300字,則可能會有2種情形發生,一是可能審委會自動將其刪除至300字內;另一則有可能審委會發出補正通知書請申請人提出修正。另外,在台灣需要提供英文摘要,在中國則無需提供。

「摘要附圖」也就是指台灣案中的「指定代表圖」,這部份需注意的是必須把整個圖附上,包括元件編號、類,但圖示不需有編號在內,且無需填寫指定代表圖的元件符號說明。另外,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SIPO)規定,摘要附圖的大小及清晰度應當保證在該圖縮小到4厘米x 6厘米(4cm x 6cm)時仍能清楚辨識。若縮小後無法清楚辨識,則審委會發出補正通知書。當然,申請人也可自動提出修正,提出時間點在實審時或是進入國家階段審查時一併提出。主動提出的缺點是,中國審委不一定會接受修正,因此,建議等審委發出補正通知書,再針對審委提出要修正的地方修正較好。

在「權利要求書」部份,中國專利在審查指南對於權利要求項的規定是基本只有10項,且包含一項獨立項在內。台灣的專利寫作,通常獨立項會包含方法項及裝置項,中國案則只能有一項獨立項,因此撰寫中國案時,以最能代表此發明的方法項或裝置項擇一即可。倘若權利要求超出10項,則每項會加收$150元(人民幣)的規費。另外,要注意中國案在撰寫方法項的規定與台灣的規定相同,若單純用商業方法或電腦方法而無具體可用裝置實施的說明是會被核駁的。

而在「說明書」這部分,內容共包含:發明名稱、技術領域、背景技術、發明內容、附圖說明、附圖符號說明、具體實施方式等7大項組成。每項標題名稱獨立一行,而說明敘述則在下一行開始。每一項的完整內容與下一項之間需空一行。與台灣不同的是,每一項的內容敘述若有分段則無需空行,只需在段落起始空2個字元以供審委方便辨識即可,這是因為中國專利在說明書這部分有規定需控制在30頁內的緣故。

對於「發明名稱」的規定,不可超過25字,如果是化學領域的說明敘述則不能超過40字。「背景技術」部份,如同台灣案的先前技術,若客戶有提供引證專利文件,至少要寫明國別、公開號,最好包含公開日期。而在「發明內容」,要能把發明目的、解決問題、技術手段儘量在發明內容中提到,若在此沒提到,就需在實施方式中提到,以讓審委能清楚了解發明目的、使用的技術手段是甚麼。

此外,要留意中國案的寫作較嚴謹,例如:若A接B,可以類推B亦可接A,在台灣案有時會略過類推得到的實施例,但中國案就必須寫明A接B與B接A兩種實施例,也就是發明能做到那些實施,都必須詳盡的寫清楚,否則,審委會認為類推的實施例是無法實施的,而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Official Action)。

最後,在「說明書附圖」部份,要注意若有缺圖,案件申請日是以向SIPO提交或郵寄補交缺圖的日期為申請日,而非第一次遞交日。若刪除缺圖的相應說明書中的附圖說明,則保留原申請日。

繁簡轉換注意事項 TOP

基本上,台灣案的發明內容可以直接翻譯成簡體進行中國專利申請送件,在格式上沒有很大的問題,舉例來說,過去中國專利規定要用Jepson-Type(二段式)撰寫申請專利範圍,但台灣專利大部份不會去使用Jepson-Type的方式撰寫,所以過去申請中國專利時,需將說明書重新撰寫成Jepson-Type形式,但近年來大陸審委也已逐漸能接受不用二段式的寫法了,所以現在在中國專利工程最需注意的反而是比較瑣碎的小地方-內容用字遣詞是否精確的問題。

在字詞的繁簡轉換方面,中國審委有時並不會特別對某些字詞使用太嚴苛,例如:台灣申請專利範圍(claim)中習慣使用「該…」,過去中國會規定一定要使用「所述…」,如果使用「該」字會被核駁,但近幾年的觀察,中國審委亦已能接受「該」字的用法。但為了避免被核駁的機會發生,字詞的使用仍建議儘可能了解並使用中國專利的習慣用字,以下舉幾個範例:如台灣用「申請專利範圍」,中國用「權利要求」;台灣用「藉以」,中國用「从而」;台灣用「藉由…達到…目的」,中國用「通過…技術手段去做…」;台灣用「係」,中國則要用「是」;在台灣語意具介系詞作用的「…之…」,在中國專利則要改成「…的…」等等。

對於這些在中國有其固定的語法,就得靠工程師平日累積的經驗及對中國專業技術領域用語的了解。尤其是在claim中的說明敘述,用字更需精準。然而,即使再資深的工程師,也很難對中國所有的技術用語都正確瞭解,因此,是否找對方法就顯得非常重要了。除了平時從經驗中儲存建立字彙繁簡轉換資料庫外,當遇到未接觸過的用語,可以先轉換成簡體,再到SIPO網站上搜尋查看有沒有相關的專利曾這樣使用過,如果發現沒有,則有可能是轉換錯誤,或是目前沒有這類的技術發明,這類情形就最好以英文作為翻譯的基礎進行查詢。

結  論 TOP

由於兩岸的文化、語言的相似,使得台灣專利工程師在學習中國專利相較於學習其它國家專利來得容易多了,但在一些細節上,若能有完整的課程或是主管前輩的指導,就可避免靠錯誤代價換來的經驗累積。

綜觀評論兩岸專利工程師在撰寫中國專利的能力,台灣專利工程師在「邏輯思考」、「語文表達能力」及「撰寫claim的架構能力」等方面佔有極大的優勢,而中國專利工程師的優勢可能僅在用字精確度上而已,雖然中國也有非常優秀的專利工程師,但仍佔少部份。許多台商雖然也會雇用當地的專利工程師,但賦予當地工程師的工作內容仍以檢索及翻譯成簡體為主。因此,台灣專利工程師若要前進中國,爭取中國專利案件,學好中國專利工程後將可發揮強大的競爭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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