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解析
德國專利法修訂條文2009年10月1日生效

整理北美智權法規研究組 黃蘭閔

2009.10.30

德國國會2009年5月28日通過《專利法簡化暨現代化法案》,修訂該國專利法部分條文,簡化無效程序,同時收費項目新增超項費。新修訂法條已於2009年10月1日開始生效。

德國專利無效之訴為二級二審制,依舊法規定,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負責二審,同時需做事實審及法律審,為減輕其負擔、加快無效程序,新法規定,如無特殊情況,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將僅做法律審,也不會傳專家證人參與庭訊。

專利無效程序的一審相關規定亦略做修訂:聯邦專利法院承審法官在召開言詞辯論庭前,必須告知該庭認定與案情相關而兩造尚未充份論述的爭點,同時可設定舉證答辯期限,避免審理程序無謂延宕。

而專利申請案開徵超項費,在德國則是全新規定。新法生效後,德國專利申請案申請專利範圍若超過10項,以電子系統申請者每項加收超項費20歐元,以紙本文件申請者每項加收30歐元。

此外,商標法、受僱人發明法也有部分法條一併調整。

舊制下的德國商標註冊,僅能援用已註冊之商標或先申請註冊之商標提出異議,而新法則規定,未註冊之先使用商業標誌、知名商標亦可用以提出異議案。同時,申請人若不服德國專利商標局裁定,申請人可依新法選擇先請德國專利商標局資深審查官再審查,也可跳過該局再審查程序,逕向聯邦專利法院提出上訴。

至於職務發明的部分,德國原規定,受僱人有創作發明時,應簽名以書面方式向僱主提交發明報告,僱主需於4個月內主張相關權利並給付受僱人合理報酬,否則該發明相關權利歸屬於受僱人。

而新法規定,受僱人不需再於發明報告簽字,只需以傳真、電子郵件等文字報告知會僱主,而除非僱主在收到發明報告後4個月內聲明放棄,否則僱主依法成為該發明相關權利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