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解析
Christian Louboutin與YSL紅底高跟鞋之爭之後續發展
呂克行(Kao H. Lu)╱RLM&K法律事務所美國專利律師
徐嶔煌 整理╱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12.10.02
         

作者簡介:
呂克行

現職:
RLM&K法律事務所美國專利律師
(下圖人物右後方為呂克行律師)


RLM&K法律事務所
Ryder, Lu, Mazzeo & Konieczny L.L.C.是一個位於美國費城郊區,擁有多位經驗豐富美國專利律師的法律事務所。專精美國知識產權法律,包括:專利、商標、版權,商業機密。RLM&K提供客戶全方位知識產權法律服務,專利及商標申請,侵權分析、訴訟官司。我們替客戶在全美聯邦法院、聯邦上訴法院及美國最高法院出庭。

RLM&K客戶遍及美國台灣及中國,客戶中有從事醫藥、機械、電子、化學、半導體、信息工程、生物科技、電腦及半導體等多種專業。

63期北美智權報刊登了商標的功能性爭議-從高跟鞋看顏色可不可以註冊商標? 一文,讓大家對商標功能性的爭議有了初步的認知,最近Christian Louboutin與YSL紅底高跟鞋的商標之爭又有進一步的發展。

2012年9月17 日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推翻南紐約聯邦法院針對Christian Louboutin et al. v. Yres Saint Laurent America, Inc. (YSL) No. 11- 3303 的判決。
    
Louboutin向美國專利商標局註冊了紅色鞋底的高跟鞋為其商標,在YSL 向市場推出全紅色高跟鞋後, Louboutin於南紐約聯邦法院 向YSL提出侵權告訴。一審法官宣佈紅底高跟鞋不應該可以被註冊成商標,他進一步解釋說,顏色是時尚服飾設計中的重要元素,如果讓顏色在時尚界變成某一公司的商標,即會造成藝術創作及設計的局限,因此顏色不應該能註冊成商標.,但上訴法院認定顏色可以註冊成商標。

討論

美國最高法院在Qualidux. Co. v. Jacobson Products Co. 一案中,裁定功用性顏色不得註冊成商標.,最高法院將功能性定義分為兩種:(1)實用性 - 產品必需用到這顏色或顏色牽涉到產品成本;(2) 美學功效 - 如果不能使用該顏色會造成對其他競爭者極端不利。如果顏色不具有上述兩項功用性,且能讓消費者認出產品的來源及製造廠商 (即所謂該商表達到第二層含義) ,該廠商即可以用該顏色申請商標。

上訴法院指出Louboutin 的紅底女高跟鞋設計本身已達到「第二層含義」- 消費者看到紅底高跟鞋就會知道是Louboutin的產品,但上訴法院亦認定這紅底高跟鞋只限於紅底配上其他顏色的鞋身,因此並不包括紅鞋底紅鞋身 (全紅) 的高跟鞋。上訴法院認為紅鞋的高跟鞋商標只限於女高跟鞋一類,並不會像一審法官認為剝奪了藝術家在其他範圍中使用該顏色。

結論

最近加州聯邦法院判某一醫療公司申請橘色做為其材料的商標的案例,法官認定在醫療器材產品中,醫藥界早已認定橘色是代表與口腔有關的醫療器材,所以拒絕該公司的申訴。下列是幾個申請以顏色為商標的例子:

  • UPS申請褐色商標來代表它的運輸及快捷遞送。
  • Tiffany申請知更鳥藍色商標用來代表其某些產品。
  • 3M用黃色商標代表其小便條類產品。
  • Owens Corning用粉紅色商標來代表其絕緣產品。

果公司要能拿到以顏色為註冊商標,必須經過多年宣傳及打廣告,讓獨特顏色在消費者心中打下印象。法院提到顏色本身要達到第二層含義,讓消費者一看相關產品使用某一特定顏色, 便知道是那一家的產品,才有可能獲淮申請顏色商標註冊。

紅底的女高跟鞋”是Louboutin的註冊商標,
照片來源:http://madamenoir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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