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解析
IP小辭典:反托拉斯法

李儀╱ 編輯部

2012.04.02
     

各國目前多設有某種形式的反托拉斯法,反托拉斯法會將某些被認為會傷害商業環境或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定為非法。
競爭法在美國稱為反托拉斯法,或是反壟斷法,是一種阻止「不公平商業行為」和「反競爭行為」的法律。是以規範市場上反競爭行為,以達成促進並保持市場競爭的法律。

美國反托拉斯法的主旨,是藉由確保競爭不受市場壟斷組織幹擾破壞,以保護消費者。自1914 年起,美國的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簡稱FTC)被指定為負責執行聯邦反托拉斯法和消費者保護法的機構。
一旦捲入美國的反托拉斯訴訟案,就有三種重大風險

  1. 審判時程長
  2. 巨額罰款
  3. 高刑期

任何捲入反托拉斯的業者所面臨的風險,以上三種一項也不缺。這也是為何歐美各大跨國企業,若被釘上有壟斷嫌疑的標籤時,任何決策或人事異動,多半都會乖乖修正營運策略反向操作,以避免吃力不討好的法律訴訟與冗長的調查。

雅虎與谷歌是世界上兩大搜尋引擎競爭對手,2008年雅虎對谷歌的搜尋引擎進行為期兩週的搜尋測試,這項動作可能違反反托拉斯法,疑似遭到美國司法部調查。微軟也對雅虎提出446億美元收購的邀約,雖未收到雅虎正面回應,卻獲得反反托拉斯機構核可,原因是,谷歌在網路搜尋市場上佔據77%的市場份額。據美國互聯網流量跟蹤分析公司comScore統計,位於第二名的雅虎,其市場佔有率僅為16%,微軟則只達3.7%。最終雅虎與谷歌的可能聯姻,也無疾而終。

1914年,美國通過克雷頓反托拉斯法(Clayton Antitrust Act),其中列有禁止同一人在相互競爭的兩家公司擔任董事,也就是避免「董事重疊」條款,以免妨礙市場競爭。

為爭奪手機與相關作業系統的市場大餅,蘋果與Google競爭日趨激烈。但是2009年,Google公司執行長史密特(Eric Schmidt)與基因科技公司(Genentech)前執行長李文森(Arthur Levinson)兩人,卻同時擔任蘋果與Google的董事,這狀況引起FTC關注並啟調查。反托拉斯法專家就此結論岀常見的結果,多半是當事人知難而退,會辭去競爭對手的董事席位,以避免不樂觀的訴訟與冗長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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