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解析
美國案例簡訊-RLMK-0044 1/15/2012
In Re Mostafazaden No.10-1260. (Ted Cir. May 3 2011)

作者╱RLM&K法律事務所美國專利律師 呂克行(Kao H. Lu)

2012.02.16

作者簡介:
呂克行

現職:
RLM&K法律事務所美國專利律師
(下圖人物右後方為呂克行律師)


RLM&K法律事務所
Ryder, Lu, Mazzeo & Konieczny L.L.C.是一個位於美國費城郊區,擁有多位經驗豐富美國專利律師的法律事務所。專精美國知識產權法律,包括:專利、商標、版權,商業機密。RLM&K提供客戶全方位知識產權法律服務,專利及商標申請,侵權分析、訴訟官司。我們替客戶在全美聯邦法院、聯邦上訴法院及美國最高法院出庭。

RLM&K客戶遍及美國台灣及中國,客戶中有從事醫藥、機械、電子、化學、半導體、信息工程、生物科技、電腦及半導體等多種專業。

背景

美國專利法中專利擁有人可以申請專利再發證(reissue),申請再發證原因可能是原先專利中有文字不清楚,混肴或缺陷處,或又找到新的相關先前技術(Prior art),或對核准專利請求項(claim)範圍文字等等做修改。無論申請的原因是什麼,一般印象中申請再發證的專利請求項(claim)範圍只能縮小,不能擴大(部分狀況下可以擴大);在原先專利審查過程中放棄的要素,不能再加回來。但範圍是指什麼 如何判斷 可否修正? In Re Mostafazaden 一案中,解釋了幾個不清楚的要點。

討論

如果原先申請專利時,申請人原先專利專案中包含甲、乙、丙三要素審查員要求加上要素丁才核准這專案,申請人同意後獲得專利,核准前專利專案要素有甲乙丙,核准後專利項目有甲乙丙丁4要素。

專利擁有人要申請專利再發證,準備在專利專案範圍上做修改修改者,需考慮使用下列三個步驟來決定其改在範圍上是否會被USPTO審查員接受。

1)修改者需將修改範圍擴大的部份與核准專利項目做一比較。

2)比較這次申請再發證專利修改項目中,修改範圍擴大部份與原先放棄要素是否有關。

3)決定新修改部份與原先放棄要素有關,則修改部份可能不會被USPTO接受.

In ReMostafazaden 一案中,法官指出再發證專利請求項是與核准前最後修改的專利請求項來比較 (canceled claim or an ended claim) ,而不是與核准的專利請求項來比較。. 譬如原來專利包含甲乙丙三要素的請求項來比較,而不是加了丁要素之後的專利請求項。 所以第三步分析可更進一步分析為:

a)再發證修改專利請求項是否比原來核准前專利請求項範圍相同或更廣,若”是”則不會為USPTO接受。

b)如果修改後範圍比原先未核准前專利請求項為小則可通過。

c)如修改範圍有的地方比未核准前專利廣有的地方比較窄,那需進一步審查比較修改範圍擴大部份是否比當初用來引證駁回申請的先前技術(prior art)範圍為大,而縮小部份與駁回部份無關,該修正則不會通過再發證,如果擴大範圍部份與當初引證駁回的先前技術部份無關,而有相關部份範圍是縮小,則這修改有通過的機會。

結論

In Re Mostafazaden 一案中看來,經由再發證來修改專利請求項,不光只縮小專案範圍才能通過,在某些條件下亦可擴大範圍。如何因應,可從In Re Mostafazaden一案說明解釋中得到些許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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