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解析
USPTO近期公告兩項37 CFR修法提案

整理╱北美智權法規研究組 黃蘭閔

2011.06.20

北美智權專利法規研究組簡介
北美智權專利法規研究組,專門研究各國專利法規詳細規定,及其變動後的影響,並持續關注各國專利局最新動向。

北美智權專利法規研究組研究範圍涵蓋美國、中國、歐洲、台灣與其他重要國家的專利法規。

近月USPTO曾公告兩份37 CFR修法提案,預備改變部分PTA天數計算方式、簡化Reexamination程序。兩項辦法是否真會修訂,目前尚存變數,即使修訂,會否依提案內容修法,也還難以預測。以下僅先簡單整理兩份公告重點內容,供有興趣了解的讀者參考。

PTA計算方式修改提案

USPTO今年4月6日公告(76 FR 18990)專利權期間調整(PTA)天數計算方式修改提案,考慮改變部分訴願及IDS呈報程序相關PTA天數核算辦法。

訴願程序部分,2005年USPTO推行Pre-Appeal Brief Conference試辦計畫,也就是訴願人在提出完整訴願理由書(Appeal Brief)、全案移交BPAI審理之前,可先提5頁簡要內容點出官方核駁處分的明顯錯誤,由審查部門3人小組先行過濾,有機會直接藉此重新打開審查程序,省下訴願理由書及後續程序文件的可能花費。但當時USPTO曾說明,這類審查部門3人小組的決定並非BPAI決議,即使藉此撤回原核駁處分,甚至直接收到核准通知,申請人取得專利後並無法因此獲得PTA天數補償。

但這項試行計畫推動多年,USPTO的態度也有了轉變。此次公告提議:除申請人主動提RCE之類的例外狀況之外,申請人一旦遞交訴願請求書(Notice of Appeal),即使未移交BPAI處理,只要審查官重新打開審查程序或直接寄發核准通知,即有資格在取得專利後獲得期間的PTA補償,而其補償天數,相當於訴願請求書遞交日到下一核駁或核准通知寄發日所經過的時間。

IDS呈報程序部分,依37 CFR 1.704規定,在部分狀況下(37 CFR 1.704(c)(6), (8), (9), (10)),IDS呈報有可能導致PTA天數損失。為避免這種狀況,申請人可在IDS呈報時一併提出37 CFR 1.704(d)聲明:相關文獻為外國對應案首次引用,且是在30日內呈報予USPTO知悉。

而USPTO此次提案,則計畫擴大37 CFR 1.704(d)聲明適用範圍,除外國對應案首次引用的先前技術文獻之外,還將包括USPTO在其他關聯案首度引用的文獻,以及外國對應案、PCT對應案、美國關聯案中官方寄發的審查意見通知書。

簡化Reexamination程序提案

美國國會正積極推動專利改革法案,領證後程序正是其中一項修法重點。但因國會修法提案幾乎未討論單方再審查(Ex Parte Reexamination)程序,而多方再審查(Inter Partes Reexamination)程序即使依規畫方向修法,也需分數階段逐年導入新制。為此,USPTO認為有必要持續改善現行再審查制度,於今年4月25日公告(76 FR 22854)再審查程序簡化提案,並在6月初召開公開會議聽取各方意見,希望能進一步縮短再審查程序審結時間。

USPTO初步拋出的簡化構想大致包括以下重點:

1.單方及多方再審查程序共同適用之提案

  1.1

針對再審查請求書所提各項可專利性的實質新問題(SNQ),再審查程序請求人不能只是聲稱「相信」前述問題為新問題,需逐一論證這些SNQ屬於先前審查階段未曾討論、未曾考慮的新議題。

     
  1.2 針對請求再審查的各項標的專利範圍,再審查程序請求人應說明引用文獻可如何套用於該些專利範圍的每一限制(Limitation)。第三方請求人需依新穎性、非顯而易見性、Double Patenting等類別,明確提出各項專利範圍的擬議核駁(Proposed Rejection);假使請求人就是專利權人,則需就各項專利範圍做新穎性、非顯而易見性、Double Patenting等相關分析。
     
  1.3 若再審查請求書列舉複數項SNQ,程序請求人需證明各項SNQ未重覆,否則重覆的SNQ將被視為屬於單一SNQ。
     
  1.4 若再審查程序請求人為第三方請求人,且針對單一專利範圍有複數個擬議核駁為審查官所採用,審查官可自行分組並選定其中的代表核駁(Representative Rejection,即審查官初步判斷,克服該核駁後,同組其他擬議核駁可能也將不復存在),但若走入訴願程序,BPAI可認定同組任一核駁(不限於代表核駁)成立,進而確認維持原審查的核駁處分。
     
  1.5 再審查請求人若需遞交必要證據(例如宣誓書(Declaration)),應於再審查請求書送件之初一併提出。送件之後,第三方請求人若可依法提出且希望提出其他證據,只能針對專利權人聲明回覆或官方OA(後者限多方再審查程序)中的論點予以反駁,且需一併寫入相關說明。
     
  1.6 若專利權人希望提出修正或必要證據(例如宣誓書、測試數據),應於程序中第一次提出專利權人聲明或回覆時一併遞交,否則只能針對後續非終局OA的新核駁理由提修正或證據。終局核駁之後,只有4種可接受的修正形式。
     
  1.7 再審查程序只能就引證文獻衍生出的SNQ修正專利範圍,因此專利權人若想修正專利範圍,應一併提出聲明,說明修正後的專利範圍可克服引證文獻引發的SNQ。只要所附聲明確實針對各項修正文字逐一具體論證,即使未能說服審查官,又或修正內容引發新的核駁理由,所提修正都會納入檔案記錄,為審查官所考慮。
     
  1.8 列舉多項現今常見的再審查程序Petition和反對意見(Opposition)類型,以及USPTO目前的處理政策,以清楚定義再審查程序可接受、不予考慮的各類Petition及反對意見。

2.適用單方再審查程序之提案

  2.1

為加速單方再審查程序審查步調,2010年8月5日USPTO公告試行辦法:單方再審查案登錄請求日後,由官方主動聯絡專利權人,確認專利權人有無意願提交35 USC 304聲明,如專利權人表示不會提交35 USC 304聲明,審查官就可立即開始檢視該案內容,無需等2個月後再動作。由於初步試辦成效良好,USPTO計畫把這項試行辦法轉為全面施行的正常作業模式。

     
  2.2 承上,若專利權人未表示放棄提交35 USC 304聲明,且審查官判斷單方再審查請求書所載SNQ成立,寄發成案決定(Order Granting Reexamiantion)時,將併附臨時性質的第一次實質審查意見通知書(Provisional FAOM),若未能克服內容所提各項臨時性質的核駁,下一份OA即有可能成為終局核駁。

3.適用多方再審查程序之提案

  3.1

若有前述1.4所說情況,即審查官對單一專利範圍的複數個擬議核駁自行分組、選定其中的代表核駁,第三方再審查程序請求人可於審查期間及後續訴願程序提出不同意見。

     
  3.2 整合37 CFR 1.949、37 CFR 1.953條文內容,現行分別寄發的審結通知及訴願權利通知,改以一份終局OA代替。終局OA將說明各項專利範圍審查結果、解釋各項代表核駁,若是專利權人有意遞交修正、進入訴願程序,或第三方請求人希望提出訴願,這份終局OA也會提示相關期限。
     
  3.3 修訂37 CFR 41.61、41.67、41.68、41.71、41.77,第三方請求人只能對未被核駁的專利範圍提出訴願。但若專利權人就被核駁的專利範圍提出訴願,第三方請求人可在後續程序主張以額外理由核駁這些專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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