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解析
後ECFA時代 兩岸互認優先權的新挑戰

作者/北美智權國際行銷組 林佳燕

2010.08.02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終於在2010年6月29日於重慶舉行的第5次江陳會中正式簽署完成;在簽訂ECFA的同時,也完成簽署「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IPR)。

IPR此項協議的簽署,對台灣產業發展的影響遠較中國更大。因為根據台灣智慧財產局(TIPO)的統計資料,台灣申請中國專利、商標案件數遠超過中國在台灣的申請數。以2009年的最新數據來看,台灣申請中國專利案件數較中國申請台灣案件數超過30倍之多;而台灣申請中國的商標案件數也超出中國申請台灣商標案件數9倍之多。為了保障台灣產業在中國的權益,IPR對台灣人民更有迫切性的需要。

圖1 兩岸申請專利案件數比較 圖2 兩岸申請商標案件數比較
▓ 中國人民來台申請專利案件數
▓ 台灣人民赴中國申請專利案件數
▓ 中國人民來台申請商標案件數
▓ 台灣人民赴中國申請商標案件數

TIPO為了讓業界了解此次ECFA的簽訂促成智慧財產保護上有那些進展,在2010年7月1日即ECFA簽署後的第一天就舉行了第一場的「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宣導說明會;而台灣工業總會也在2010年7月14~15日舉辦二天的「大陸台商智財權問題與因應座談會」。本文便對其中最受矚目的議題-兩岸相互承認優先權的部份,為讀者說明目前在專利合作保護協議的進展與未來可能的發展狀況。

兩岸優先權現況

優先權的概念首先揭櫫於1884年的巴黎公約。由於兩岸特殊性的因素,台灣無法簽署巴黎公約,與其它會員國互享優先權的待遇,但台灣積極以與各國簽訂優先權互惠協定及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方式,來爭取國際相互優先權的權益。

WTO對於國際間智慧財產的保護規範訂定於《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中,其中對於優先權的規範很多均引用自巴黎公約。

台灣與中國於2002年同時加入成為WTO會員,照理兩岸應可相互主張優先權,但中國認為優先權的互惠基礎必須是巴黎公約會員國,或兩國簽署優先權互惠協定,而台灣是大陸的一個省,不是國家,因此台灣不具備這2個基礎而不願承認台灣的優先權。

長期以來,台灣廠商若主要只想在台灣、中國市場儘早取得專利,就必須採用要求代理事務所將申請台灣、中國的案件同一天送件的方式,來避免優先權的問題;或是以先申請美國暫時案,再分別於申請台灣、中國專利時,主張美國暫時案優先權的方式處理。前者因中國申請案需先進行繁、簡轉換而有導致申請日延後的缺點;後者則有增加申請費用的缺點。

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獲中國善意回應 TOP

在7月1日宣導說明會上,兩岸智慧財產權協商團隊主談人-TIPO局長王美花表示,此次在簽署「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上,中國展現了高度善意,雙方同意基於WTO的精神,依各自規定,確認對方專利、商標及品種權的第一次申請日的效力,並積極推動做出相應安排,保障兩岸人民的優先權權益。

但兩岸何時開始受理優先權之申請,則尚未有確切時程表,因為後續的合作,包含協議何時生效、可行模式、如何執行等,都還須再經過多次協商討論,在此之前,第一道要突破的門檻便是中國認為台灣專利法第28條、商標法第4條及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17條相關文字不夠精確,有修正的必要,因此目前首要任務,是儘速報請行政院通過修法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兩岸互認優先權尚待克服問題 TOP

1.出具優先權證明文件單位
兩岸一直無法相互承認優先權的關鍵,在於國際優先權涉及到國家主權的象徵。即使在IPR的協議條文上,目前仍不用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字眼,而是用「確認」二字;另外就是優先權證上所標示的出具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也是由主權象徵而引發的問題。根據「大陸台商智財權問題與因應座談會」上所獲得的資訊,兩岸要相互承認優先權,目前可能可行的方法有二:一是雙方官方均同意另出具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字樣的優先權證明文件;另一就是雙方官方均同意各自授權民間組織,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字樣修改成民間組織的名稱,來達成兩岸文書相互承認的目的。

以官方立場來說,第一項配合申請人出具不同格式的優先權證明,似有不妥,可能採行的機率不大;另一由民間組織居中協助以規避爭議的方式,是目前比較可能採行的方案,然而,這又牽涉到雙方是否承認各自的民間組織,且這個民間組織是否是地區性的單位,是否因此會有限制了優先權證的使用範圍的可能,而且這樣的優先權是怎麼樣的權利,是國際優先權還是國內優先權,這些問題的答案都尚不明瞭,還需兩岸再思考協商。不過基本上,TIPO會希望儘量朝WTO TRIPS的規範來做,WTO會員國間如何處理優先權就比照如何處理。

2. 優先權證提交方式
目前世界各國優先權證交換幾乎都採用電子檔案交換方式,王美花也表示,兩岸優先權證明文件的交換,勢必將會朝電子交換的方式發展。但要能電子交換,首先就得建立一個共享的電腦文件資料庫,與各國相互分享檢索及審查結果外,並快速交換優先權證明文件,以減省專利申請人的金錢及人力成本。

要建置這樣的系統平台,需要嚴密的規劃與配套措施,非短時間內能完成,因此在電子系統完成前,雙方如何進行優先權證交換的程序也成了待討論事項中的當務之急之一。

台灣代理事務所業者表示,希望初期優先權證交換的手續不要太複雜,以儘早開始受理兩岸相互承認優先權;是否可以仿照申請其它國家的方式,在提出申請時,可以暫時先不繳交權證,等到官方規定繳交期限或審查委員找到先前技術需要證明文件時再提供。

「大陸台商智財權問題與因應座談會」主席工總秘書長蔡練生及TIPO代表法務室主任石博仁均表示,優先權證交換還是必需按照正常程序規劃,因為最後還是需要繳交,因此在規劃執行程序時不會考慮暫不繳交的方式。

結語 TOP

此次的協商,取得兩岸相互確認優先權是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一大勝利,但這只是兩岸智財保護合作踏出的第一小步,未來TIPO還需在執行面的具體內容上努力,以為台灣人民爭取最大權益。

除了優先權議題之外,還有許多智慧財產合作的相關問題、困難與期望是必須同時考慮討論的,如兩岸同意推動相互利用專利檢索與審查結果合作及協商,牽涉未來是否建立兩岸專利審查高速公路機制,這就須面對兩岸間專利法制如何相互承認,兩岸間審查能量、審查水平及審查結果可否信任等問題;還有是否開放兩岸人民參加對岸之專利代理人考試;以及為有利兩岸專利行政及司法訴訟的公正及專業審判,是否建立兩岸各產業專家證人或鑑定人資料相互提供機制......等等,面對這些種種議題,後續如何執行,程序上的規劃才更是核心重點,腳步可能無法快,但可見的是兩岸未來在智慧財產上的合作與保護將會愈來愈密切,對台灣人民的權益將是正向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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