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解析
同一申請人同日一案兩請與權利空窗

作者╱北美智權專利研發部 邱英武

2009.04.29

文章綱要:
審查基準的處理原則
爭 議
結 語

台灣專利法對於先申請原則,規定於第 31 條:
「同一發明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但後申請者所主張之優先權日早於先申請者之申請日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日、優先權日為同日者,應通知申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均不予發明專利;其申請人為同一人時,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申請者,均不予發明專利。


各申請人為協議時,專利專責機關應指定相當期間通知申請人申報協議結果,屆期未申報者,視為協議不成。

同一發明或創作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者,準用前三項規定。 」

且依據同法第 108 條規定準用 31 條,當同時有二個新型的專利申請案時,亦應依相同原則處理。

因此,同一發明,當有二個申請案抑或是一個申請案一個專利,不論是不同日或同日提出申請,不論是不同或同一申請人提出申請,均只能對最先申請准予專利,不得准予二個專利。

審查基準的處理原則

(一)同一申請人同日提出二個發明申請案的處理原則
發明專利係採請求審查制,故適用專利法第 31 條時,必須以發明申請案有請求實體審查為前題。所以,若未提出實質審查者,並不會發生適用第 31 條的情形。茲以所有申請案均已提出實質審查為基準點,分別敘述公告與否的處理原則:

1. 所有申請案均尚未公告
此時,若 所有申請案經過實質審查後,均無其他核駁理由得准予專利者,應就所有申請案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若有其他核駁理由,應發出審查意見函,除該核駁理由外,並應一併敘明該申請案與其他申請案為同一發明。於指定期限屆滿後,視相關申請案之補充、修正、撤回、申復等情況繼續審查。若申請人未擇一申請,且仍認定為同一發明時,應依專利法第 31 條第 2 項,核駁所有相關申請案。

2. 其中一申請案已經公告
此時, 若其他申請案並無其他核駁理由得准予專利者,應就所有相關申請案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於指定期限屆滿後,視相關申請案之補充、修正、撤回、申復等情況繼續審查。若申請人未擇一申請,且仍認定為同一發明時,應依專利法第 31 條第 2 項,依職權撤銷該已公告之專利案並核駁所有相關申請案。若申請人選擇該已公告之專利案,其他申請案應不予專利;若申請人未選擇該已公告之專利案,應依職權撤銷該專利案,始能核准另一申請案。」

(二)同一申請人同日提出一個發明、一個新型申請案的處理原則
依據同法第 4 項規定,準用同法前三項。所以,處理原則亦是相同於第一段。

(三)同一申請人同日提出二個新型申請案的處理原則
依據同法第 108 條準用第 31 條第 4 項後,再準用前 3 項規定。所以,處理原則亦是相同於第一段。

爭 議

(一)實質審查為前提
依據審查基準 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三章專利要件 4.2 中文敘述「因發明專利係採請求審查制,故適用本條時,必須以發明申請案有請求實體審查為前題。」但於同基準的第四篇新型專利形式審查文件中,並未見到如此的敘述,且專利法第 108 條規定準用第 31 條。因此,若同一人同日提出二個新型專利申請案,而新型專利並未經過實質審查,如何適用 4.2 的「 … 有請求實質審查為前提。」要件?

(二)權利空窗
當專利權人取得專利時,即可於法定專利權期間內主張專利權。而在主張新型專利時,必須依據第 104 條規定,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書進行警告。依據同法第 105 條第 1 項規定,若新型專利日後被撤銷者, 於撤銷前,對他人因行使新型專利權所致損害,應負賠償之責。另基於技術報告書主張權利而導致他人受損害者,依據同法第 105 條第 2 項規定, 推定為無過失。

所以,當二個案件分別為發明申請案與新型專利,發明專利申請案在取得專利權前,新型專利權因他人舉發被撤銷而自始不存在專利權,一直到發明申請案核准之前的期間,無任何專利權可以主張,屬於權利空窗期。既無法以新型專利主張權利,又無法以發明申請案向他人主張,造成申請人可能面臨被他人主張損害賠償的風險。

(三)撤銷專利
當同一人同日提出發明與新型申請案,首先,新型專利申請案被准予專利,之後當發明申請案進入實審時,發現已有相同發明的新型專利被核准。官方會依據同法第 31 條第 2 項,要求申請人選擇其中一案件作為最終選擇,未被選擇的申請案或是專利將會被撤銷。若選擇的是發明申請案,則新型專利將會被撤銷。

惟智慧局並無職權逕行新型專利的撤銷,而是依據同法第 107 條規定,必須經過他人舉發,方能撤銷。所以,當申請人選擇發明申請案時,智慧局亦無法對新型專利逕為職權撤銷,新型專利權仍是存在。日後,所選擇的發明專利申請案,將會被以違反專利法第 31 條的規定駁回申請。那此時的選擇行為的規範豈不是多餘的。

結 語

新型專利自實質審查轉為形式審查後,固然獲得專利權的時間縮短,但也產生非預料中的狀況。誠如前述,若是堅持亦一個發明一個專利者,對於新型專利的規定就必須重新規劃。

若承認一個發明可以有多個專利者,專利權的主張就必須有法制的限縮機制,避免過於擴張專利權。姑且不論是採何者,目前的專利法對於題目所述狀況,仍是存在著實務執行上的盲點,必須再加以修法,以明確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