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解析
TIPO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TW-SUPA)試辦計畫

整理╱北美智權 專利研發部副理 邱英武

2012.03.01

目的

雖然台美PPH試辦計畫已經啟動,但因為台灣審查進度緩慢,導致運用PPH程序,請求美國案件加快審查的美意無法達成。為此,TIPO遂提出下述,促進申請人運用台灣的審查結果,向與台灣簽署PPH試辦的專利局,提起PPH審查請求的專利申請案,藉由啟動「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TW-Support Using the PPH Agreement)審查作業,簡稱TW-SUPA」,儘速取得台灣案的審查結果。

試辦啟動日

自2012年3月1日起開始受理申請。

期間:

試辦期間為6個月,TIPO將於屆期前依據實施成果,評估是否持續或進行修正,另TIPO亦可因超過審查負荷或其他因素,變更或終止。

要件

1.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其係被一外國對應申請案指定作為國際優先權基礎案,該外國對應申請案之申請局限於與TIPO有簽署PPH試辦計畫專利局。目前僅美國與TIPO有簽署PPH試辦計畫,因此,適用的客體僅限於發明申請案(utility patent application)。不包括暫時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植物申請案(plant application)、新式樣(design application)、再發證申請案(reissue application)、進入再審程序(reexamination proceeding) 或有秘密命令之申請案(application subject to secrecy order)。

2.提出請求之時點,不得超過外國對應申請案之申請日起6個月內。

3.台灣申請案已經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且尚未發出首次審查意見通知。

4.台灣申請案於提出時,若該申請案尚未公開者,必須依專利法第36條第2項規定申請提早公開。

應準備之文件

1.申請書
須載明欲審查的台灣申請案案號,以及外國對應申請案之受理國家、申請案號與申請日。

2.外國對應申請案之申請證明文件
外國對應申請案之申請證明文件,係足以證明外國對應申請案已提出申請,並取得申請日及案號,且已指定台灣發明專利申請案作為國際優先權基礎案之文件,例如USPTO發出的FilingReceipt。

3.提供至少2篇申請人認為最接近發明之先前技術,並提供請求項與該先前技術比對後具可專利性之理由。
若先前技術屬專利文獻,原則上,TIPO可自行取得該專利文獻,申請人無需檢送;若先前技術屬非專利文獻時,則申請人必須檢送。先前技術原則上不須檢送中譯本,但審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送。

4.申請規費每件新台幣4,000元。

程序事項

  • 如前述,若申請人提出請求時,台灣專利申請案尚未公開者,應一併提出提早公開申請並繳交提早公開及本申請規費每件合計新台幣5,000元。
  • 若申請案符合申請要件且申請文件齊備,將通知申請人進入審查程序,並告知該申請案預估可發出審查結果之日期。
  • 申請人得於收到發出之預估審查結果日期函後1個月內,提出撤回請求,此時,將退還申請規費新台幣4,000元。
  • 若不符合申請要件或申請文件不齊備者,將通知申請人補正;倘申請案仍未符合本要求時,該申請案將以正常程序進行審查。

審查結果發出日期估算方式

  • 原則上是以申請人齊備相關文件後6個月,作為發岀審查結果(包含審查意見通知函或審定書)的預估日期。。
  • 當技術領域之申請件數大於每月可處理件數上限時,依本提出之專利申請案件將依序遞延至次月處理,故申請案預估可發出審查結果的日期應為申請人齊備相關文件後6 個月,加上處理等待月數。
  • 處理等待月數為申請案於技術領域的等待處理順序,除以技術領域每月可處理件數之無條件進位整數值-1。
  • 例子
    機械類申請案-每月處理件數8件計算
    2012/4/15+6Ms=2012/10/25

 

 


  • 資訊類申請案-每月處理件數4件
    等待處理月數→(6+8)/4=3.5→4 →4-1=3,案件排入7月份(4+3)處理案件中,因此審查結果通知預估日為2013/1/25

 

各技術類別每月可處理件數上限

(1)機械類(主要IPC領域為B、F)及生活日用品類(主要IPC領域為A、D、E)申請案,每月處理件數各以8件為原則;

(2)半導體類(主要IPC 領域為H01L、H01S)、資訊類(主要IPC 領域為G06)、通訊類(主要IPC領域為H03、H04、G11C)、電力測量光及儲存裝置類(主要IPC領域為G、H02)、生技醫藥類(主要IPC領域為C07、C12)、化工類(主要IPC領域為C類化學部分)及光電液晶類(主要IPC領域為G02F、G09G),每月處理件數各以4件為原則。

每個申請人的申請件數上限

  • 為使申請人能公平運用,且避免申請人未適當評估慎選案件而將全部適格案件均提出申請,每一申請人每年的申請件數上限為8件。
  • 若申請人有二人以上時,會個別計算上限,所以,申請案應至少有一申請人的上限尚未達到,方為可接受的申請案。

申請與待辦案件情形公布

  • 為使申請人瞭解TW-SUPA之申請與待辦案件情形,TIPO官網定期更新各技術領域的申請件數、進入TW-SUPA 案件數及各技術領域進入TW-SUPA 之最後申請案的預估可發出審查結果之日期等相關資訊。
  • 目前預估應是每月公布2次,但會視狀況再調整

誠如第一段所述,此項措施是因應PPH而生的,必須申請案依循PPH程序踢出申請後,方能適用此項試辦措施。但此項措施一定會發生排擠的現象,屆時申請人是否會大批提出申請,尚待案件狀況後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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