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解析
台灣與美國間PPH試辦計畫,申請案進入台灣的規範

整理╱北美智權 專利研發部副理 邱英武

2011.10.17

前言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簡稱PPH)為各國分享審查結果的作業,目前美國已經與18個國家的智慧局簽署PPH試辦計畫,台灣智慧局非常榮幸,可以成為第19個合作的智慧局。此項計畫的簽署對台灣專利界而言是一大鼓勵,至少USPTO認為台灣的審查品質已經可達到國際的水準,而且台灣申請人向USPTO遞交的專利申請量,每年多是處於排行第四的國家。
另因台灣智慧局為突破無法與其他智慧局簽署PPH的困境,自行推出「加速審查制度(簡稱AEP)」,此舉亦讓USPTO產生興趣,再行開啟台美間的專利審查合作計畫。

  • 試辦計畫期間與費用
    此項計畫是2011/9/1起至2012/8/31止,基本上為期一年,但若有狀況者,各自智慧局可以發佈縮短或延長試辦期間。
  • 必要條件
    • 台灣申請案必須是發明申請案,且有合法主張美國國內申請案或是PCT申請案進入美國申請案的在先申請案,作為優先權基礎案。
    • 至少一個對應於美國申請案的請求項,已經取得USPTO的核准或達可核准狀態,包括RCE案。
    • 所有請求項必須充分對應,亦即,台灣申請案所有專利範圍請求項(不論是原始或是修正後),必須等同或是小於美國申請案可達核准狀態的請求項。
    • 台灣申請案必須已經收到實質審查通知書,且尚未收到第一次審查意見通書。
  • 應附送書件
    除申請書外,提出此項請求時,亦必須將下述文件予以提交給TIPO
    • USPTO所核發美國對應申請案之所有OA影本即可,不需翻譯成中文。若美國申請案最終核駁通知書與申請時的OA影本結果不相同時,該最終核駁通知書,申請人仍應遞交給TIPO。
    • 經USPTO審查達到可核准之申請專利範圍影本即可,不需翻譯成中文。
    • USPTO審查人員曾引用作為專利准、駁判斷依據之所有引證文獻影本,不需翻譯成中文,但若有需要,TIPO將會發函請申請人遞交中文翻譯本。
    • 台灣與美國申請案的專利範圍請求項對應表
  • 注意事項
    • 若提出PPH請求有瑕疵時,TIPO將會通知補正,若未補正或逾補正期限而未補正者,申請案將會回歸一般的審查程序。若PPH申請核准,TIPO不會發出任何通知給申請人,TIPO會直接將此案納入PPH審查程序中。
    • 於進入PPH程序後,後續所提的文件,均必須載明為已經提出PPH的申請案,方能使該些文件確保被以PPH方式處理。
    • 台灣申請案必須是已經公開,若於提出PPH申請時尚未公開者,必須一併提出提早公開的請求。
    • 美國RCE案應附送書表,包括原案與RCE案的所有審查意見書。
    • 台灣加速審查請求(AEP)與PPH的申請,不可同時提出。但若PPH申請不核准,仍可以提出台灣加速審查請求。反之亦同。
    • 美國案因未繳納費用而未公告者,亦符合PPH的要件。
    • 於提出PPH請求時,若申請案提出補充修正的期限仍落在申請日後的15個月內者,則可以直接對說明書或是專利範圍提出補充修正;若是已經超過15個月者,則應循「職權通知補充修正」規範,以利後續提出補充修正。所有的補充修正的處理,仍應遵循補充修正的相關規範。
    • 撤回PPH申請時,若申請人欲一併撤回所送的補充修正文件者,應於提出PPH撤回申請時,一併告知TPO撤回補充修正文件。
    • 於PPH申請時已經提交過專利範圍對應表並核准申請後,後續對於該已提交的專利範圍,於補充修正後,無須再提交專利範圍對應表,但補充修正後的專利範圍仍應與美國申請案核准的專利範圍充分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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