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解析
專利規費收費準則第二條、第二條之一、第十一條修正草案評析

作者╱北美智權專利研發部 邱英武

2007.07.30

文章綱要:
一、前言
二、方案內容簡述
三、評析

一 、前言

經濟部智慧局於 2007/11/6 公告,將於 11/13 舉行關於 發明專利實體審查費調整及撤回發明申請案退還規費方案公聽會,期能與國際接軌。

二 、方案內容簡述

請求項數為專利權人主張的權利基礎,項數越多,主張的權利越多,但也造成審查委員必須花費更多時間審查該項請求項的專利性。因此基於付費原則,方有此項修正方案產生。

(一) 發明專利審查收費
(1) 原先公告的方案採計基本項數為 5 項,基本審查費用為 5000 元,每超出一項,加收每項 1000 元。但於開會時,修正成為基本項數為 6 項,基本審查費用為新台幣 4800 元,超出的項數,每一項收 800 元,超頁費則未變動。

(2) 目的有二:一為收費方式明確清楚,如此可以使發明人明確知曉應繳納的審查費用多寡;一為避免請求項浮濫,可以督促發明人應注意請求項數的撰寫,避免過於浮濫。

(二) 退費制度
申請人對發明申請案於「申請時或程序審查中申請實體審查者,自程序審查完成後一年內;或程序審查完成後始申請實體審查者,自實體審查申請日起一年內」得提出撤回申請案,此時將可申請退回已繳納的實體審查費用。

(三) 年費調降
將第 7 至 9 年專利年費費用調降 500 元,調降後金額為 8500 ,新型及新式樣專利年費第 10 年以上,調降 3000 元,調降後的金額為 15000 元。

三、評析

(一) 多重附屬項計算方式未列入考量
國內目前對於多重附屬項的撰寫方式並未禁止,因此於項數計算時,即產生計算方式不同而不同。例如:專利大國美國對此計算方式乃是多重附屬項的項數是依據被依附的項數數目計算,即如果多重附屬項依附三個請求項時,將會計算成三個請求項數。而歐洲雖然也同意多重附屬項的寫法,但計算項數方式則是採按請求項數多寡去計算。

國內此次修正草案中,並未將此部分列入考量,造成計算項數方式因採計方式不同而造成數量上爭執。因為採計美國方式者,項數會快速膨脹,若採歐洲者,則不會產生此問題。

(二) 審查品質未能符合需求
國內專利審查對於獨立項與附屬項的品質不一,例如曾有審查委員於核駁書中記載:某項獨立項不具有專利,所以依附在獨立項的附屬項均不具有專利性。此段文字甚是草率認定附屬項的專利性。因此,在審查品質未能提昇情況下,欲以請求項數數量計算收取的審查費用是不合理。

(三) 請求項刪除的退費處理方式未考量
於方案中僅載明於申請後提出補充、修正、新增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數導致超出基本項數時,也應收取超項費用。且對於撤回發明申請案者,可以申請退回實體審查費用。但卻未提到刪除請求項時的處理方式,對於互相對應的措施未謹慎列入考量。

參考附件
1.http://www.tipo.gov.tw/attachment/tempUpload/916815888/發明專利實體審查費調整及撤回發明申請案退還規費方案修正版961031.doc
2.http://www.tipo.gov.tw/attachment/tempUpload/916815888/專利規費收費準則修正草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