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解析
《倫敦協議》5月生效可望降低歐洲專利取得成本

作者╱北美智權專利研發部 黃蘭閔

2008.03.30
 

文章綱要:
歐洲申請案「後段」申請程序
倫敦協議》背景及說明
FAQ

根據歐洲專利局( EPO )的統計資料,台灣申請人提出的歐洲專利申請案及取得的歐洲專利件數逐年增加(請參圖一),但相較於日、韓等國,台灣申請人的歐洲專利申請動作相對保守,成本可能是其中一項考量因素。不過好消息是,今年 5 月 1 日起,隨《倫敦協議》( London Agreement )正式生效,歐洲專利申請案的「後段」申請成本可望大幅降低。

【圖一】台灣歐洲專利申請統計


一、歐洲申請案「後段」申請程序

為方便說明,這裡所指的「後段」申請程序,是指歐洲專利申請案實質審查結束後的程序(請參圖二),而「後段」申請成本,即實審結束後產生的成本。

依據《歐洲專利公約》( EPC )規定,審查委員若初步認定一件申請案可授予專利,應先依其《施行細則》第 71 條第 3 項發出核准預先通知( Communication about intention to grant a European patent )。假使申請人對審定版本無其他意見,應於 4 個月內繳交規費並提交另兩種官方語言的請求項譯文,例如以英文送件並獲發核准預先通知者,申請人須依規定提交德文及法文兩個版本的請求項譯文。

之後,EPO 會再依 EPC 第 97 條第 1 項發出核准通知( Decision to grant a European patent ),並擇期於歐洲專利公報( European Patent Bulletin )刊載已發出核准通知的公告,該日即為下述文章所述之核准決議公告日。

但領到這紙歐洲專利證書,不代表其發明已在 EPC 締約國正式取得專利保護,還必須通過一道進入指定國( National validation )程序,專利權人才能在指定進入的 EPC 締約國行使專利權。

除少數國家提供較長的考慮期限,申請人一般須於核准決議公告日起算 3 個月內決定進入哪些 EPC 締約國,並依該些締約國的要求,於限期內繳費及提交所需文件,這就是所謂的進入指定國程序。而此一程序通常需依各國規定,提交其官方語言的全文翻譯,根據估計,這項程序的相關翻譯成本約佔全部申請成本的二至四成。

【圖二】 歐洲申請案「後段」申請程序


二、《倫敦協議》背景及說明

1999 年 6 月 EPC 締約國代表齊聚法國,商議降低歐洲專利申請成本的辦法,並於 2000 年 10 月達成協議,即《倫敦協議》。

根據 EPO 網頁資訊,目前《倫敦協議》的 13 個成員國包括克羅埃西亞、丹麥、法國、德國、冰島、拉脫維亞、列支敦斯登、盧森堡、摩納哥、荷蘭、斯洛伐尼亞、瑞士、英國。此外,瑞典已簽署協議且經國會審議通過,生效日期應是指日可待。至於義大利和西班牙,雖然都簽署了這項協議,但尚未通過國會審議,短時間內,《倫敦協議》似乎不太可能在兩國生效。

《倫敦協議》基本規定:若一國官方語言為英文、德文或法文,該國同意免除進入指定國程序的全文翻譯要求;其他國家可指定要求提供德文、英文或法文全文翻譯,以及該國官方語文的請求項譯文。但應注意,若遇訴訟爭議,專利權人仍有可能被要求自費提供全文譯文。

至於適用客體,簡言之,《倫敦協議》生效後,凡 EPO 核准決議公告日落在 2008 年 5 月 1 日及該日後的申請案,皆可受惠,部分國家並將適用日期提前到 2008 年 2 月 1 日,甚至是 2007 年 12 月 1 日。

以上規定可整理為下列表格:

成員國
全文翻譯
請求項翻譯
適用客體
英國
不需
核准決議公告日≧2007/12/01者
列支敦斯登
核准決議公告日≧2008/02/01者
瑞士
法國
核准決議公告日≧2008/05/01者
德國
盧森堡
摩納哥
克羅埃西亞
英文
克羅埃西亞文
丹麥
丹麥文
冰島
冰島文
荷蘭
荷蘭文
拉脫維亞
不需
拉脫維亞文
斯洛伐尼亞
斯洛伐尼亞文
瑞典
英文
瑞典文
(瑞典雖然一直希望 5/1 能和其他 13 國同步施行,但到目前為止,一直沒有正式確定 。)

三、 FAQ
Q1: 2008 年 5 月 1 日起, EPC 案進入指定國程序都不需要全文翻譯嗎?
  不完全如此。目前 EPC 共有 34 個締約國,但其中只有 13 國是《倫敦協議》的成員。即使《倫敦協議》生效,若指定進入非《倫敦協議》成員國,仍需依該國規定提交其官方語文的全文翻譯。
Q2: 英文送件的案子進《倫敦協議》成員國就不用翻譯?
  原則如此,但更精確地說,《倫敦協議》只能減輕進入指定國程序的翻譯負擔,但在此之前,申請人仍須提交德文及法文版本的請求項譯文,這項要件不會因《倫敦協議》生效而免除。
Q3: 《倫敦協議》生效到底能省多少?
 

如前述說明,《倫敦協議》只能減低「後段」程序的一部分成本,對之前的申請成本並無影響。即使是「後段」程序,由於每件歐洲專利指定進入的 EPC 締約國不同,很難一概推論。

但 EPO 曾在 2006 年公告一份相關翻譯成本的調查報告,可供參考:當時 EPO 締約國僅 31 國,平均一件核准的歐洲專利有 22 頁,一般進入 7 個指定國(法國、德國、義大利、荷蘭、西班牙、瑞士、英國),需提交 5 種語文的翻譯各 20 頁,其中 4 頁為請求項,每頁翻譯成本約為 70 歐元,也就是平均一件核准的歐洲專利約需花費 7000 歐元(以 1 歐元可兌新台幣 47 元的匯率換算,約合新台幣 33 萬元)的翻譯費用。《倫敦協議》生效之後,平均所需翻譯費用將降為 3600 歐元(約合新台幣 17 萬元),較原先的花費減少約四至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