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解析
歐洲專利成本

作者╱北美智權法規研究組 古夏平 Charl Goussard
翻譯╱北美智權法規工研組 蕭雯芯 Tina Hsiao

2011.03.10

許多發明人與具有創新能力的企業,純粹只是因為認為負擔不起專利的申請與維護成本,便忽略了為新發明申請專利的好處。

理論上,申請專利的成本應被視為一種投資而非花費,因此,本篇文章的主旨希望能從發明人的觀點來估算申請一篇歐洲專利的規費成本。除了規費成本之外,本文亦會討論申請專利的間接成本。申請專利與否其實是一種市場決定,其取決於市場策略與財務目標。

一篇歐洲專利申請的基本規費成本:

向歐洲專利局(EPO)提出一篇新案申請時(非 PCT案),申請人需要負擔的基本規費如下:

項次

說明

花費
(歐元)

從申請日起算的繳費期間
(0月~)

繳費期限

1.

申請費(Application Fee)

105

0~ 1月

提出申請1個月以內

2.

檢索費(Search Fee)

1105

0~ 1月

提出申請1個月以內

3.

審查費(Examination Fee)

1480

0~24月

公開後6 個月以內;通常為申請日起約24個月

4.

EPO成員國指定費(Designation Fee (flat fee) for all EPO member states)

525

0~24月

公開後6個 月內(24個月)

5.

維持費(Renewal fee)

  • 第三年
  • 第四年
  • 第五年
  • 第六年
  • 第七年
  • 第八年
  • 第九年
  • 第十年以後

 

  • 420
  • 525
  • 735
  • 945
  • 1050
  • 1155
  • 1260
  • 1420

為來年預付,到期日為當年度含有申請日期月份的最後一日,不能在到期日的三個月前預先支付維護費。

第三年:申請後第21個月的最後一天到第24個月的最後一天

6.

領證費 (Fee for Grant)

830

收到核准通知4個月內,例外情況為申請人希望修改說明書

理論上最短時間可最早為申請後12個月,但通常為申請後3至5年

上述費用中除維持費外,均為應繳納的規費,無法節省。而維持費則必須看發明內容與審查機關的進度,若發明與現有技術的差異性非常大,且具有可專利性者,審查時間即會雖短,但仍應視個案決定。 (這一大段不同於原文,是因為該些費用除維持費外,都是要支出的,所以無須與原文一樣的直接翻譯。以上為個人意見)

一旦公司或發明人決定為其發明申請專利,則申請人可以有多樣的策略性方法以節省費用支出。

其中一個主要考量點為:申請人對於申請案審查程序中,所產生的時間與成本間的平衡。於EPO申請案,申請人若希望盡快取得專利權者,EPO提供了PACE程序可供選擇。申請人可以經由PACE程序而縮短檢索報告完成之時間,另對於未主張優先權的新案,若有延伸檢索報告(extended search report)者,則延伸檢索報告可在申請日後6個月內完成。甚至,申請人可請求審查部門於延伸檢索報告發出的三個月內發出第一份審查意見。

對於自身申請案在商業與技術價值上具有自信,且希望在可能的最短時間內取得核准的申請人而言,PACE程序是個理想的選擇。

另一考量點是申請人也可能希望減緩或分階段進行申請案的程序。此點不僅可以使申請人擁有更長的時間,考慮發明的可專利性與商業價值,更提供了申請人選擇撤回專利申請案,以達到停損的可能性。EPO申請程序讓申請人在不同的專利申請階段可以評估其申請案的可專利性,例如在收到延伸檢索報告時、在審查階段以及在領證前。

先前技術檢索費用: TOP

申請人絕不能因為自己的產品尚未發售,而假設其一定符合可專利性的要求。為了增加發明具有新穎性與非顯而易見性的可能性,在申請以前,應該對於申請之發明進行適當的先前技術檢索,以保障自己不會白白浪費申請與檢索規費。

適當的先前技術檢索應能達到以下目的:

  • 發現對其他人專利之任何可能性侵權(infringement);
  • 瞭解從審查部門發出的可能預期性(anticipating)核駁理由;
  • 提供同領域中其他專利的資訊,以從商業角度來決定將來專利核准後的價值;以及
  • 幫助申請人調整申請專利範圍以避免侵權。
撰稿費用: TOP

對於沒有利用專業協助而加以撰稿並進行申請之專利申請案,確實可以節省撰稿費用,然而專業的專利撰稿者可以保障專利的品質,包括經優良撰寫之申請專利範圍,以充分保護該發明申請案—此為申請專利的最終目標。

一些專業撰稿者會考量的撰寫要點舉例包括:
1.發明單一性:瞭解發明單一性之概念可以幫申請人省下其他專利申請的費用—如果撰稿者可以技巧性地使一群發明產生關聯,形成「單一發明概念(single inventive concept)」。

2.此外,撰稿者會意識到EPO的申請專利範圍超項費用:超過請求項第15項以後,請求項第16項至第50項的超項費為每一項收取210.00歐元,而第51項以後每一項收取超項費525.00歐元!

3.熟練的撰稿者也會在撰稿時記得:當專利申請案超過35頁時會收取額外超頁費:每一頁收取16歐元。

簡言之,專業的歐洲專利撰稿者應該會瞭解EPO的申請程序、易犯的錯誤以及特殊規定,為申請人避免額外費用,同時保障專利的品質與實施性!

可別為了省小錢而變成將來得花大錢的冤大頭!   

付費期限: TOP

申請人應瞭解各種費用的繳納期限為何,依此作為專利費用的財務規劃,且也許能成功地使發明商品化。理想上,由發明衍生的商業收入,應能足夠支付申請專利的花費。

再者,錯過付費期限會產生額外的延遲費用,因此申請人、發明人及專利代理人對於個別申請案的特定繳費期限規定,必須非常注意。

根據EPO規定,為了進行後續程序,因遲交規費而要繳交的延遲費用為,相關規費的50%。就某些不需要交規費的狀況而言,為了進行後續程序而必須繳交的額外延遲費用為225.00歐元。

其他會影響成本的因素: TOP

決定申請一篇專利的成本另外還包括一些其他因素—視個別申請案而定—這些因素可能包括:

  • 發明所屬技術領域;
  • 申請案(說明書)長度;
  • 請求項數目;
  • 專利代理人費用以及準備和進行專利申請程序的所需時間;
  • 要指定的成員國數目;
  • 申請案翻譯(倫敦協定);
  • 專利審查委員所發出的核駁數量和種類;
  • 申請案是否面臨任何異議程序(在歐洲專利公告核准後9個月內)
  • 申請案的申請路徑(PCT/直接申請歐洲專利/各別向歐洲國家申請)

根據申請人對於自身發明的個別要求和規劃,以及申請人的商業策略和財務能力,最終決定了其個別申請案的申請費用與成本。

結論: TOP

毫無疑問地,無論在世界上任何地方申請專利都需要不小的財務投資,在EPO也沒有例外。可以記得的是,一旦獲得了一篇歐洲專利並且指定了其38個成員國家,這個專利就可以施行於粗估有4億9千3百萬居民(2009年EU人口數)且GDP為11.8兆歐元的區域中(與美國相較,居民為約3億8百萬,GDP為14.3兆美元(2009))。因此,不令人驚訝的,EPO的專利申請案在2010年成長了10%!

我們歡迎關於本議題的進一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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