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解析
認識於中國使用商標時的「不」

作者╱北美智權專利研發部 邱英武

2010.11.05

作者簡介:
邱英武

現職:
北美智權專利法規研究部主管

經歷:
曾任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總務兼法務/IP主管

曾任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 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曾任大專院校講師。

商標是產品或是公司自直接可見的外觀,因此公司多會自行創設商標,以作為使用者辨識產品真偽的依據。然而於中國大陸,因政治因素,對於某些標誌予以特別規定,不可以作為商標使用或是註冊。

以下是一些在中國大陸規定不可以作為商標使用或是註冊範疇的詳細敘述。

中國商標法基本規範

中國商標法第10條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中國商標法第11條則規定不得作為商標誌註冊的標誌: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品質、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缺乏顯著特徵的。
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中國工商行政管理組局於2010年8月19日頒佈《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於第一部分的法律依據中,對於對含有與中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標申請,應當依照中國《商標法》相關規定進行審查。此時的相規定係指前述商標法第十條第(一)、(二)、(三)、(七)、(八)以及第十一條第(一)(三)規定。
另於第二部分規範審理標準如下:
(一)對「"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或者商標中含有「"國"+ "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以其「構成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缺乏顯著特徵」和「具有不良影響」為由,予以駁回。
(二)對帶"國"字頭但不是「"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組合的申請商標,應當區別對待。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品質特點或者具有欺騙性,甚至有損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或者容易產生政治上不良影響的,應予駁回。

七不四要原則
前述均僅是純敘述,若商標涉及「中國」與「國」時的基本處理,無法窺見詳細的敘述,因此分別針對各該項,提出更詳細的說明如下:

  • 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者近似,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
    國家名稱包括全稱、簡稱和縮寫,例如中國於國際上中文全稱是「中華民共和國」,簡稱「中國」、「中華」。英文簡稱或是縮寫則是「CN」、「CHN」、「P.R.C.」、「CHINA」、「P.R.CHINA」與「PR OF CHINA」。國旗係指中國五星紅旗;國徽係指中間為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周圍是穀穗與齒輪的中國國徽;軍旗係指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八一」軍旗,該軍旗的構成是紅底,左上角有金黃色五星以及「八一」兩字;勳章係指中國相關部門頒授給對國家、社會有貢獻的人或組織,以表示榮譽;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或者標誌性建築物,係包括「天安門」、「新華門」、「人民大會堂」等,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 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但該國政府同意除外:
    例如,「FRANCE」旅行袋(「FRANCE」譯為「法國」)是不允許的。經該國政府同意,係指申請人提交經過該國政府同意的書面證明文件。另若於該國已經取得獲准商標註冊者,則會視為已經經過該國政府同意。
  • 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除外:
    例如,聯合國、歐洲聯盟、世界貿易組織等。國際組織的名稱包括全稱、簡稱或者縮寫。
  • 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
    係指商標對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等特點,作了過度表示,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等特點,產生錯誤的認識。例如,「國酒」白酒、「極品」礦泉水等,都不被允許。
  • 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
    中國的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是指中國人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規範,以及在一定時期內社會上流行的良好風氣和習慣;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
  • 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
    此係指中國標準、行業標準規定或是約定成俗的名稱、圖形或型號,也包括全稱、簡稱、縮寫、俗稱。例如中國大陸的「502」膠水、「高麗白參」、「S」服裝。
  • 缺乏顯著特徵:
    例如簡單線條或是普通的幾何圖形,英文字母的組合以普通形式呈現,例如「C」服裝。

對於引用中國國家名稱相同或是近似作為商標使用的申請案,初步可以通過審查應備具四要件:

  • 申請人資格必須經過國務院或是主管機關批准設立,申請人的名稱必須與登記的資料相同。
  • 申請商標與申請人全稱或是簡稱一致,而簡稱也必須經過國務院或是主管機關批准。
  • 申請商標與申請人間有緊密對應關係。
  • 申請指定的使用商品或是服務類別,必須與經過核定的營業範圍相同。

雖然中國商標法中部分規定隱含著社會主義的色彩,但從其規定的敘述中,也已經可以追上世界司法潮流腳步。畢竟商標的使用,不可以與國內或國際通用名稱產生混淆,或是有誇大不實使用的狀況,這均是各國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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