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專利法自 1985 年開始施行,對於不服專利複審委員會就發明案件 專利授權確權所作決定提起訴訟的案件,均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和當時的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經濟審判庭統一受理。
後於 2000 年專利法和 2001 年商標法的分別修改,取消了專利復審委員會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行政終局決定的權利。將涉及發明和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類專利及商標的授權確權案件的終局裁決權交給法院。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遂於 2002 年 5 月 21 日 做出《法【 2002 】 117 號》批復,規定「對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專利權或者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民事訴訟,當事人就同一專利或者商標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無效宣告請求復審決定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而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由知識產權審判庭審理;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其他行政案件,由行政審判庭審理。」形成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五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與相應法院行政審判庭,同時審理專利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狀況。
《法【2002】117號》批復,司法實務適用上的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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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民事審判庭與行政審判庭的審理分工依據為:當事人間是否另有民事爭議,但在法院實務操作上,常常發生案件管轄無法釐清,且在司法標準上有不統一的問題。且該些授權確權案件的審理認法用法上,多與專利商標侵權民事案件、技術合同案件以及商業祕密案件具有相同性,遂有要求統一審理管轄的呼聲逐漸出現,直到 2008 年國務院頒佈當年的 《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確認此項司法管轄的未來修法方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專利、商標等授權確權類知識產權行政案件審理分工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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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6 月 5 日 國務院頒佈《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明確指出 提出要「研究設置統一受理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專門知識產權法庭」,並將其作為「完善知識產權審判體制,優化審判資源配置,簡化救濟程式」的一項重要內容。因此, 最高人民法院遵從此項綱要,制訂關於專利、商標等授權確權知識產權行政案件審理分工的規定,於 2009 年 6 月 22 日 公告,並自 2009 年 7 月 1 日 起生效。重點如下:
(一)對於下述七種類型行政糾紛案件的一、二審管轄法院,分別由北京第一、二中級人民法院與北京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知識產權審判庭審理。
- 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專利復審決定和無效決定的案件;
- 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實施專利強制許可決定和實施專利強制許可的使用費裁決的案件;
- 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商標復審決定和裁定的案件;
- 不服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作出的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復審決定和撤銷決定的案件;
- 不服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作出的使用積體電路布圖設計非自願許可決定的案件和使用積體電路布圖設計非自願許可的報酬裁決的案件;
- 不服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部門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作出的植物新品種復審決定、無效決定和更名決定的案件;
- 不服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作出的實施植物新品種強制許可決定和實施植物新品種強制許可的使用費裁決的案件。
(二)再審案件管轄
當事人對於人民法院依據前述七種類型管轄案件,所做出的生效判決或是裁定不服者,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此時由上級人民法院之知識產權審判庭負責再審查與審理。
(三)案件管轄編號
以「知行」字編號。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與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中國司法審判體制是四級二審制,且制訂對確定判決,發生判決違背法令的救濟程序。
(一)審級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 12 條
就審判程式而言,是兩審終審制;就中國人民法院體系而言,是四級兩審制。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審判管轄的規定,由其審判的第一審案件作出判決或裁定以後,若當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上訴或抗訴案件,經過審理所作出的判決或裁定,即為第二審的判決或裁定。
根據兩審終審制度,人民法院的第二審判決或裁定,就是終審的判決或裁定,當事人不得再行上訴。最高人民法院為中國最高審判機關,其所審判的一審和二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均為終審判決和裁定,一經宣佈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法院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 2 條
中國的人民法院的組織體系分為四級,即設基層、中級、高級和最高人民法院,並設軍事、鐵路、水運等專門人民法院。
中國的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縣人民法院和市轄區的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和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三)再審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 63 條
「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是否再審。
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一)依附於法院體系中
台灣智慧財產權的行政案件管轄均由智慧法院管轄,為一獨立的法院,而中國係依附在一般法院體系中。
(二)二審級制度
台灣與中國對於行政案件的審級均為二級,台灣係由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中國則由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與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三)再審制度
中國與台灣對於確定判決或裁定,若存在著判決或裁定違背法令時,均制訂可以提起再審的制度,作為對確定終局判決的救濟手段。
中國於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上,已逐漸追上國際大國的司法立法政策。雖然目前僅是由依附在法院下的知識產權審判庭負責審理,但在各國壓力與市場誘因下,相信知識產權審理法院的獨立是可以期待的。屆時,知識產權法院的相關法令研究,又將會讓各國睜眼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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