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解析
中國專利行政復議規定

作者╱北美智權專利研發部 陳巧伶

2009.05.26

文章綱要:
可申請復議的範圍
行政復議的申請
行政復議的受理及審理
行政復議的決定
行政賠償的請求
若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

在中國,專利申請人若對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SIPO)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當事人可以採取提起行政復議的救濟方式。

行政復議,指的是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理決定有意見,向行政機關提出要求重新處理的一種制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國家知識產權局為行政機關的一種,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而制定《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復議規程》,讓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及其它利害關係人對於國家知識產權局所做出的行政行為不服時,可有一套行政救濟手段的依循,即所謂專利行政復議。

專利行政復議是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與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產生爭議,根據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複查,並作出裁決的行為。

本文將整理專利行政復議相關規定如下。


可申請復議的範圍

可以申請復議的情況,依《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復議規程》規定有20項,簡單列出如下:

1. 專利申請人對不予受理其申請不服、對申請日的確定有爭議、對視為未要求優先權不服、對其專利申請按保密專利申請處理或者不按保密專利申請處理不服、對專利申請視為撤回不服、對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不服、或是;

2. 專利權人對專利權終止不服、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因耽誤有關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請求恢復權利而不予恢復、專利權人對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

3. 強制許可請求人對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

4. 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對SIPO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二條終止其國際專利申請不服、或對SIPO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一十五條所作複查決定不服者;

5. 專利代理機構對撤銷其機構的處罰不服;或對吊銷其《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的處罰不服;

6.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SIPO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行政復議的申請

提出復議申請需滿足的條件有:

(一)申請主體
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二)申請客體
屬於前述可申請行政復議的範圍;需注意,專利申請人對駁回專利申請的決定不服、對複審決定不服、對專利複審委員會就無效宣告請求所作決定不服、對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不服,或是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對SIPO作為國際申請的受理單位、國際檢索單位和國際初步審查單位所作決定不服者,不屬於行政復議受理範圍。

(三)期限
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復議期限的話,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四)書面格式要求
申請復議應提交復議申請書一式兩份,並附具必要的證據材料。若SIPO以書面形式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者,應附具該文書或者其影本。

若委託代理人者,應附具授權委託書。

(五)限制
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且被受理立案者,不得再向SIPO申請復議。而向SIPO申請復議,已經受理者,在法定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另外,行政復議申請被SIPO不予受理或者被受理並依法審理終結後,復議申請人不能再向SIPO重複提出復議申請;申請人若對不予受理決定或者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復議的受理及審理

行政復議的受理單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法律事務處,法律事務處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會將復議申請書副本轉交有關部門。

該部門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出維持、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書面答覆意見,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他有關材料。逾期不提出答覆意見,不影響復議決定的作出。

行政復議採取書面方式審理。在審理的過程中,法律事務處可以向有關部門和人員調查情況,也可應請求聽取復議申請人或者第三人的口頭意見。

而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原則上不停止執行。法律事務處若認為需要停止執行該行政行為,會向有關部門發出停止執行通知書,並通知復議申請人及第三人。

復議決定作出前,復議申請人可以撤回復議申請,復議程式終止。

行政復議的決定

法律事務處對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復議決定 :

1. 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事實清楚,符合法定許可權和程序,決定維持;

2. 具體行政行為有程序上不足的,決定有關部門進行補正;

3. 有關部門不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者,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 具體行政行為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決定撤銷、變更該具體行政行為,並可以要求有關部門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若該具體行政行為不能撤銷,則應當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1) 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2)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
(3) 違反法定程式;
(4) 超越或者濫用職權;
(5) 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
(6) 出現相反證據,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更為合理者。

行政復議決定將會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但如果情況複雜,無法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復議決定,可以延長該期限,並通知復議申請人和第三人,而延長的期限最多不能超過30日。

行政賠償的請求

復議申請人可以在提出復議申請時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法律事務處會依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對該賠償請求進行審理,在復議決定中一併對賠償請求作出決定。

如果復審申請人沒有在提出復議申請時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還可以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在復議決定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後的二年內,向SIPO提出行政賠償請求。

如果申請人在復議程序中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在對復議決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是申請人未提出行政復議而直接針對SIPO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時,可以在提起訴訟的同時或者提起訴訟後至法院一審庭審結束前提出行政賠償請求。

而最重要的賠償範圍,則僅限於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給當事人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失,不包括精神損失和間接物質損失,也不包括雖不合理但不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給當事人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失。

若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

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對SIPO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申請人還可以就以下兩種救濟方式擇一進行:

(一)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即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為一審判決,不服的還可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為終審判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不限於復議申請人,復議程序中的第三人也可以提起訴訟。

(二)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將依行政復議法作出最終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