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HPE 專欄
《專利管理系列之二十三》 IP無價 從史瑞克的狂想說起

作者╱IH資深專利工程師 黃琴文

2010.06.03

作者簡介
琴文

現職:
現任某大電子公司資深專利工程師

學歷:
美國Franklin Pierce Law Center智慧財產權碩士
台灣大學電子工程學研究所

「我好希望能作回自己,作回真正的怪物,哪怕是一天也好!」史瑞克幽幽的說著。

如願從帥的要命的王子手中奪走費歐娜公主,還在婚後生下三個怪物小寶寶,家庭幸福美滿,真情摯友不缺,但是此時的史瑞克卻對千篇一律的單調生活感到彈性疲乏。

想起以前是多麼的自由自在又隨心所欲,史瑞克渴望回到過去的心願讓他剛好落入精靈矮人的合約陷阱。

一紙契約,竟然可以致人於死?史瑞克並沒有認真想過。

IP條款,在合約中總以千變萬化的姿態出現,隨著身分不同機動性的替換它的樣貌:猛一看你以為只是個極其單純的合約,當中卻隱含著極其複雜的智慧財產權(IP)權利義務條款。

從合約的談判初始,締約的雙方便已展開權利角力。不論企業主的身分是上游或是下游,簽約的方式、時機與條件,攸關著企業主未來的命運。

猛一看你以為只是個極其單純的合約,當中卻隱含著極其複雜的智慧財產權(IP)權利義務條款,你以為只是個你情我願的買賣契約,其中竟然夾帶IP所有權移轉的文字陷阱。

客戶流失可以再開發,專案搞砸可以再彌補,但是IP,這個看不到摸不著的無形資產,一不小心,多年苦心有可能一夕全化為烏有。

IP條款,在合約中總以千變萬化的姿態出現,隨著身分不同機動性的替換它的樣貌,它並不總是老老實實的裸裎相見,處心積慮的包裝讓人在盤根錯節中倉皇失措,在談判過程中顧此失彼。

簽約?不簽約?在重信守諾的世界,口頭說說已經足夠,但是在瞬息萬變的現在,口頭承諾算不了數,就算書面契約存在,也可以選擇不履行義務。

簽了一份對自己有利的合約,固然很好,但若簽署的合約中充斥著不平等條款,或許對於居於談判劣勢的一方而言,採取拖延戰術是較好的做法,甚至視情況讓談判破局也無妨。

除了在市場上擁有獨占地位的人能有絕對的談判優勢之外,只要在交易中還有其他可能性,沒有人會在合約的角色上永遠處於劣勢,既然合約是談出來的,總有見縫插針的可能性。

就IP權利分配而言,居於優勢的一方通常希望無論是否與此合約有關的IP所有權全部都能落入自己的口袋。不過,對手也不總是等閒之輩,誰能接受為了一筆訂單把公司所有的IP全數奉上的賠本生意?

在談判上居於劣勢的一方,若沒有機會扭轉頹勢,至少也希望能在IP分配上被公平對待,若無法立足平等,至少能夠保住既有的IP,避免對手在條款中鑽漏洞而得不償失。

合約中針對各個名詞的定義條款是最容易被動手腳之處,每每牽一髮而動全身,各個條文有時單獨視之似無大礙,如不仔細檢視這些既複雜且前後糾纏的名詞定義,很容易掉入陷阱仍不自知。

就IP擔保條款方面,居於優勢的一方當然是費盡心機不願擔保對方,且希望得到對方完全的擔保。不過通常事與願違,稍有經驗的對手不可能完全不設除外條款。

至於居於談判劣勢者,只要不是處於絕對的劣勢,在合約中殺出一條血路也不無可能。最糟的情況是完全得不到對手的擔保,但即便如此,得不到擔保的一方至少可以努力達成互不擔保的底線。

若不幸不平等的擔保條款最終因種種主客觀因素而落入最不利的境地,設立停損點是雖不滿意但可勉強接受的消極做法,至少有機會讓風險降到最低。

凡是照合約來,通常是雙方已撕破臉的前兆,沒有人希望顧客關係如此慘不忍睹,不過,當創造雙贏只是個遙不可及的說法,那麼,請務必在合約中為自己預留一條活路。

專利的產出過程,歷經構想提出、申請、答辯到終於取得證書,通常歷時3~5年,取得之後仍不知何時才能展現專利價值。

從冗長的專利取得過程中可知,超強的專利組合絕非一朝一夕可得,這些組合是日後面臨專利爭訟的重要武器,也是未來與競爭對手一較高下的關鍵,而好不容易取得的IP,卻有可能因為一紙合約而前功盡棄。

合約是影響公司IP佈局的最重要環節之一,一個不小心,長久以來的IP成果即有可能在合約的IP權利分配條款中拱手讓人,高風險的IP擔保條款更有可能讓公司賠了夫人又折兵。

不論目前態勢對自己是否有利,對合約字斟句酌、錙銖必較是必要的,畢竟IP是公司最有價值的無形資產,設下嚴密的IP防火牆才是王道。

守護公司最重要的IP資產,除了長遠的策略以及佈局之外,守住合約的最後一道防線,也等於是守護最重要的IP資產。

「我想回到過去,只要一天就好,任何一天都可以。」史瑞克充滿期待的在合約上簽了字。

但他萬萬沒有想到,被挑選的那一天,是可以決定命運的一天,改寫人生的一天,是能讓自己自此在世上消失於無形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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