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會前會後的意見調查結果發現,許多台灣申請人雖有心前往歐洲申請專利,但往往因歐洲語文、法制過於多元,不知從何著手。以下摘記當天Dr. Weber第一場演講-「歐洲專利佈局策略」(European Patent Strategy)-的談話內容,望供參考。
前進歐洲佈建專利網,第一步是了解歐洲市場的組成及申請人所能掌握的選擇。當然,申請人大可直接進入歐洲各國申請專利,但基於種種因素,EPO所授予的歐洲專利(European Patent),還是一般的建議選項。
1973年西歐多國共同簽署《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簡稱EPC),是為歐洲專利的濫觴。歐洲專利申請案是由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簡稱EPO)受理審查,但歐洲專利不是歐洲共同體專利(community patent),取得專利之後,必須再進入各國登記,才能正式在其國境內生效。
1. EPC締約國≠歐盟成員國
首先提醒,EPC締約國(左圖)與歐盟成員國(右圖)是兩個不同的名詞。截至本次研討會舉行時間為止,EPC締約國共為34國,並有4個簽有延伸協議願意依一定程序承認歐洲專利效力的延伸國。反觀歐盟,目前僅有27個成員國。(詳細的各國明細內容請參考12期北美智權報文章《歐洲專利公約》簡介) 。
2. 專利佈局涵蓋範圍
如前所述,取得歐洲專利之後,並不代表公告日起歐洲專利就自動於每一個EPC締約國生效。如欲取得某EPC締約國或延伸國(A國)正式的專利保護,申請期間必須先向EPO表明「指定」(designate)取得A國專利保護的意願,EPO公告准予專利之後,並須依規定向A國辦理「進入指定國」手續(national validation),如此,歐洲專利才能在A國實際生效。最後的「進入指定國」程序不經實質審查,純為一道行政手續。
但既然需「指定」歐洲專利生效的國家並進行「進入指定國」程序,其間不免仍會牽涉到應「指定」及「進入」哪些國家的專利佈局核心問題。個別組織及個人因背景、需求、資源不同,專利佈局方向自然會隨之產生歧異,以下原則或能提供策略研擬時所需的思考面向:
(1) 知己知彼
衡量本身條件、緊盯對手活動,應是一切策略擬定的起點。 A.技術:不同的技術領域可能需要不同國家的專利保護; B.市場:已開發市場通常都有戰略意義,但對部分產業(例如製藥業)而言,開發中國家也可能有其重要性; C.營收:企業本身在不同國家的營收規模,肯定具有參考價值; D.競爭同業所在:若要封鎖競爭同業,即使是小國,也可能有一定的重要性(例如瑞士之於製藥業);E.競爭同業活動:注意競爭同業的動向,常能提供專利佈局的重要參考。
(2) 他山之石
其他申請人(專利權人)的佈局方向,或許可作為策略指標。根據EPO 2006年統計資料,EPC所有締約國中,前10個最常被指定的國家依序如下(註一):
排名 |
國家 |
被指定率 |
排名 |
國家 |
被指定率 |
1 |
德國 |
98.33% |
6 |
荷蘭 |
61.57% |
2 |
法國 |
93.53% |
7 |
瑞典 |
59.55% |
3 |
英國 |
92.96% |
8 |
瑞士及
列支敦斯登 |
57.85% |
4 |
義大利 |
76.28% |
9 |
比利時 |
56.61% |
5 |
西班牙 |
62.95% |
10 |
奧地利 |
55.91% |
(3) 10年展望
歐洲專利平均維持約10年,故佈局時應考量環境變化,預想10年後的歐洲遠景,評估各國市場發展、人口遷移、研發量能、就業比率、政經法制、智權價值等因素。例如,德國目前是歐洲最大的經濟體,但生育率偏低,未來的勞動及消費市場結構都將不同於今日。再以研發活動為例,義大利與西班牙、波蘭與捷克,此消彼長,恰是兩組鮮明的對比。
至於未來的政治局面,以下是目前可以預見的發展:
A. |
新的歐盟成員國? |
目前看來其他國家要納入成為新歐盟成員國的機率不高,但前南斯拉夫屬國可能是個例外。 |
B. |
新的EPC締約國? |
目前僅有幾個前南斯拉夫屬國展開磋商。 |
C. |
東歐動向? |
俄羅斯及其他主要經濟體自有其專利制度體系,短期內不太可能納入EPC。 |
D. |
歐羅巴合眾國(United States of Europe)? |
雖然共同體專利、《歐洲專利訴訟協定》(European Patent Litigation Agreement,簡稱EPLA)相關協商仍持續進行,但各國意見分歧,要在短短數年間達成協議並正式推行,恐非易事。 |
3. 小結
綜合以上,可以發現歐洲專利之所以成為一般建議的佈局策略工具,選擇彈性是一大主因。論空間選擇,歐洲專利申請案可以一網打盡歐洲三十餘國市場。論時間彈性,歐洲專利申請案可以延後佈局範圍最後決定時點,爭取時間,以針對市場潛力、專利效益做長期評估。論成本支出,歐洲專利毋須在申請之初確定要「指定」及「進入」的國家,相關成本支出集中到後段申請程序方會產生,有利企業或個人規畫資源調度。論策略運用,即使尚未取得專利,僅是取得專利的可能,便可發揮干擾作用,於是,愈晚決定「指定」及「進入」國家,愈能創造模糊地帶、牽制競爭同業。 |
註一:研討會舉行時,EPO 2007年年報尚未發表,但EPO已於2008年6月17日公告2007年年報,根據新出爐的統計數據,前10大被指定國的排名並無變化。
排名 |
國家 |
被指定率 |
排名 |
國家 |
被指定率 |
1 |
德國 |
98.6% |
6 |
荷蘭 |
64.1% |
2 |
法國 |
93.8% |
7 |
瑞典 |
62.3% |
3 |
英國 |
93.0% |
8 |
瑞士及
列支敦斯登 |
61.0% |
4 |
義大利 |
76.8% |
9 |
比利時 |
59.7% |
5 |
西班牙 |
64.8% |
10 |
奧地利 |
59.3% |
|
|
歐洲專利申請程序可以簡化為五道動作:
程序 |
說明 |
1 |
新案送件 |
2007年12月13日起可主張台灣優先權。 |
2 |
檢索及公開 |
歐洲專利申請案一經受理,EPO會先進行先前技術(prior arts)檢索,並製成檢索報告。通常早期公開時會與申請案一併公開,若趕不及一起公開,EPO會先安排歐洲專利申請案的公開程序,而後等檢索報告完成後,這份檢索報告再另行公開。 |
3 |
實審及指定國程序 |
檢索報告公開日起算6個月內,申請人須請求實審並確認指定國(也就是向EPO表明希望取得哪些國家的專利保護)。指定一個EPC締約國需繳1份指定國費,但申請人只需繳7份指定國費,就能指定所有EPC締約國,保留最大的佈局空間。 |
4 |
歐洲專利授予公告 |
EPO實審後確認申請案具可專利性,經必要程序,即會發出准證公告。 |
5 |
進入指定國程序 |
取得歐洲專利後,須於一定期限內辦理進入指定國程序,依絕大多數EPC締約國規定,此一期限為公告日起算3個月。這個階段,才是決定佈局範圍的最後時間。 |
從申請到核發,全部過程可以在2年內完成,也可能拖到7年,其間差異,除了反應EPO各部門的審查資源分配,申請人本身的策略考量也會影響審查節奏。而申請人的策略考量因素,可能是時間,可能是成本,也可能還有其他。
1.加快申請速度(Fast track)
例如申請人高度配合、提請加速審查,自然可加快審查進度。若是這樣的速度仍無法滿足申請人需求,亦可考慮個別國家的特殊應用方式。以德國為例,申請人可以利用歐洲專利申請案在德國申請(branch off)新型專利(utility model),這麼一來,可能3個月內即可註冊登記。
(1)可能的操作方式
A. |
新案時請求PACE加速審查並提供相關先前技術清單。EPO的PACE加速審查毋須繳交規費,而主動提供先前技術資料應有助檢索審查。 |
B. |
善用延伸檢索報告(extended search report),請求實審時一併改寫請求項及發明說明。EPO的延伸檢索報告,除羅列審查委員檢索出的相關先前技術,也會附上審查委員的比對意見,相當於是第一份的審查意見通知書,可藉此了解申請案的核准機率。 確認繼續進行實審程序時,依EPO延伸檢索報告內容提出修正答辯,可使審查節奏更為緊湊。 |
C. |
接受審查委員的面詢邀約。面詢後審委一般會做成決定。 |
D. |
快速回應審查委員的審查意見。一般申復期間可延長為6個月,但申請人如能迅速回覆,審查委員通常也會跟著加快處理速度。 |
(2)可能的運用理由
A. |
已出現侵權行為,欲對侵權者提出法律訴訟。 |
B. |
欲以相關發明為授權標的。 |
C. |
欲以相關發明所得專利權為轉讓標的。 |
D. |
其他策略性做法。 |
2.放慢申請速度(Slow track)
反之,申請人也可以放慢腳步,應用各種法條巧門,拖到法規容許的最後一刻才回應官方要求,變相拉長申請案的繫屬期間(pendency)。
(1)可能的操作方式
A. |
拖長回覆時間。盡可能拉長申復期間。 |
B. |
Further processing (Art.121 EPC)。技巧性錯過申復期限,等官方通知再繳費並申復。可買到2個月的時間。 |
C. |
Re-establishment of rights(Art.122 EPC)。應繳規費更高,風險也大,除非萬不得已,不建議冒然採用。 |
D. |
核駁及訴願。利用核駁後的訴願程序,有機會多爭取12到18個月的時間。 |
E. |
主要及輔助請求(main and auxiliary requests)。在實審及異議程序中,申請人可以同時提出多組不同的請求項,由EPO依序審查。 |
F. |
利用「第三人」提供先前技術資料(Art.115 EPC)。匿名利用「第三人」身分,提供EPO不至於實質影響可專利性的先前技術資料,因須給予申請人回應機會,故可拖長審查程序。 |
(2)可能的運用理由
A. |
以相對較低的成本,保有進入多國取得專利的機會。 |
B. |
保留操作彈性,利用選擇變數製造模糊空間,干擾競爭同業活動。 |
C. |
維持母案繫屬狀態。1)可視技術發展需要加請分割案;2)可視侵權訴訟案情或授權協議內容,設計相對應的請求項。 |
D. |
延後翻譯及其他費用支出時點。 |
歐洲專利申請途徑是歐洲專利佈局時極有用的工具,除了申請程序中保有最大化的選擇空間、時間彈性,取得歐洲專利之後,還有兩項優點可在此一併強調。
1. 翻譯成本
翻譯佔歐洲專利申請成本之比率約在二至四成左右,但申請人可以等取得歐洲專利後,再於辦理進入指定國程序時提交各國指定譯本。也就是主要的翻譯成本支出時點挪後,對申請人而言,僅是如此,即有助於提高資金運用效能。
而《倫敦協議》(London Agreement)生效後,進入《倫敦協議》成員國時,可免除全部或部分的翻譯負擔,對申請人來說,不但翻譯成本可延後支出,更能享受翻譯成本實質減少的益處。
簡單說,使用英文申請並在2008年5月1日或該日後公告核准的歐洲專利,在進入德國、法國、英國、瑞士、列支敦斯登、盧森堡、摩納哥等國(如圖中的留白區域)時,將毋須再準備翻譯文件;進入瑞典、荷蘭、丹麥、克羅埃西亞、拉脫維亞、冰島、斯洛維尼亞等國(如圖中的斜線區域)時,則需準備請求項的各國官方語文譯本,但不用再提供全文翻譯。
目前《倫敦協議》尚未在多數EPC締約國實施生效,但預料未來其涵蓋國家將會逐步增加。
2. 他國採認
EPO的檢索審查品質向來有一定水準,而且許多非EPC締約國的專利局也都採認EPO的審查結果,雖然EPO索費較高,但只要申請案能通過EPO的審查,其投資報酬率也都算相當不錯。目前採認EPO審查結果的國家或地區包括:阿根廷、巴西、香港、印尼、印度、南韓、墨西哥、馬來西亞、菲律賓、泰國、越南等。
歐洲地區眾多國家提供了眾多的專利選擇,但構思佈局策略時,一般仍以EPC為歐洲專利佈局的最佳工具。道理何在?
1) 透過EPO單一平台申請專利,毋須同時準備多國申請所需各版本的文件及翻譯;
2) 利用EPC保留進入多國的選擇機會,毋須同時在多國繳交天文數字的申請、檢索、審查等規費,可拉低各國平均申請成本;
3) 可依申請人策略需要,加快或拖延申請案審查進度;
4) 可推遲主要的成本支出時點,有利於控制預算。
綜觀以上,認識並善用歐洲專利申請途徑,對申請人在歐洲地區的專利佈局絕對有正面助益。
Hoefer & Partners 事務所
歷史最早可追溯到1920年,為德國專利律師Ernst Haigis所始創,數十年來一直在智慧財產權領域戮力經營,期間因併入多間事務所,陣容不斷壯大。其服務內容涵括所有智權活動,包括取得及實施智權保護,以及訴訟防禦、商業運用等等。
Dr. Joachim Weber
任職於 Hoefer & Partners 事務所,為德國與歐盟的專利代理人、歐盟商標與設計代理人,他專精於機械、電機等科技領域,精通德語、英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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