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應用

金融產業在中國可以申請專利嗎?

作者╱北美智權專利研發部 邱子殷

2009.12.30

2008年引爆的金融海嘯,造成全球經濟重大的變動,有如卡崔娜颶風(Katrina)一般的嚴重,有些頂尖的金融機構無法擋住這個衝擊,紛紛關閉。然而通過海嘯考驗,而2009年還能存活下來的金融機構,除了機構本身體質健全、資金控管得當、穩健投資外,他們還有什麼厲害之處呢?

金融機構除了提供金融產品、一般的存放款業務、房貸業務、信用貸款、證券投資等一般常見業務外,金融機構還可以有哪些值得投資的產品呢?那就是「專利」,大家或許會有些疑問,金融機構申請的專利屬於哪一種呢?

因為「金融」的活動不外乎是證券産品投資、投資交易方法、證券産品交易設備、交易安全防護措施、證券産品管理系統、電子商務等,上述這些均是屬於商業方法的其中一種。

所謂商業方法,是指為處理或解決商業經濟活動或事務而由人類智力創造的方法或規則。此處的「商業」二字源於「business」的翻譯,但其實際範圍並不僅限於傳統意義上的商業,而是包括了營業、交易、事務、行業等多種含義。

世界知識産權組織因而修改IPC分類手冊,為商業方法設置專門的分類號後,證券行業的商業方法專利也開始大量湧現,根據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SIPO)所做的商業方法專利申請狀況及分析中可得知,以IPC第八版之前的G06F 1760(行政管理、商業、經營、監督或預測目的的數據處理系統或方法)和第八版中的G06Q(專門適用於行政、商業、金融、管理、監督或預測目的的數據處理系統或方法;其他類目不包含的專門適用於行政、商業、金融、管理、監督或預測目的的處理系統或方法)兩分類號作為統計基準,截止到2008年9月,分類號G06F 1760之下共有4487件專利申請已被公開,分類號G06Q之下共有5848件專利申請已被公開,以上兩個分類號之下的專利申請不存在交集,因此總計共10335件專利申請,顯示商業方法可以在中國申請,且申請量不少。

目前在中國有哪些金融方面的專利呢?跟大家分享幾個授權公告的專利文獻,如下:

  1. 證券産品設計的發明:200410055592.3號專利為一種支付保證券;
  2. 證券載體物理發明:02826977.2號專利涉及一種帶有開關的有價證券或安全文件與02827137.8號專利涉及一種有價證券及處理有價證券的設備;
  3. 證券安全防僞的發明專利:02819632.5號專利涉及一種採用標記物質的有價證券和防僞標記、200410060345.2號專利涉及一種金融票據及有價證券防僞加密技術、2804390.1號專利涉及一種防止僞造或篡改通過通訊網絡發行的證券、證書文檔以及帶認證碼的身份識別卡、金融交易卡以及醫療保險卡的方法、03824130.7號專利涉及一種用於驗證作為數字消息傳送的有價證券的方法和裝置等;
  4. 證券交易設備的發明專利:200380109261.7號專利涉及一種檢測有價證券光學特徵的光檢測裝置、200310123219.2號專利涉及一種證券計算裝置、證券計算方法以及證券計算程式、200410033733.1號專利涉及一種印製的有價證券的處理機和系統、200380102972.1號專利涉及一種用於硬幣或有價證券處理機器的可擕式設備;
  5. 證券交易方法發明的專利:200410059062.6號專利涉及一種提供針對信託帶有買權差價強制可轉換證券的方法和系統、02811030.7號專利涉及一種匯兌和從匯兌證券取得經濟利益的方法和系統、200480017566.X號專利涉及一種保密巨額證券交易系統和方法、200510121129.9號文獻涉及一種移動證券交易的實現方法;
  6. 管理系統的發明:03129422.7號專利涉及一種證券投資客戶管理系統、200480041511.2號文獻涉及一種用於證券交易的多站點解決方案;
由上述的專利文獻可以看出,諸多外國金融機構已在中國申請為數不少的商業方法專利。談了這麼多關於在中國申請商業方法專利的情況,接下來,筆者將從法規面來探討商業方法專利需要遵守哪些法規。

首先,專利法第2條第2款針對發明給予了明確定義,「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發明是一種新的技術方案,該技術方案是對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採取的利用了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的集合,由若干的技術特徵所組成:其次,專利法第25條規定「智力活動的規則及方法」不為專利之標的:另於審查指南(2006年核定)第二部份第一章4.2節針對智力活動的規則及方法作了詳細說明與規範,何謂智力活動作了明確的定義,「智力活動,是指人的思維運動,它源於人的思維,經過推理、分析和判斷產生出抽象的結果,或者必須經過人的思維運動作為媒介,間接地作用於自然產生結果。」

換句話說,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是指導人們進行思維、表述、判斷和記憶的規則和方法,因此,由於智力活動沒有採用技術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規律,也未解決技術問題和產生技術效果,因而不構成技術方案,故智力活動不符合專利法第2條第2款的規定,不能被授予專利權。此外,上述審查指南提及的章節另針對判斷涉及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的專利申請要求保護的主題是否屬於可授予專利權的客體時,給予了一些準則:

  1. 如果一項權利要求僅僅涉及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則不應當被授予專利權。
  2. 如果一項權利要求,除其主題名稱以外,對其進行限定的全部內容均為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則該權利要求實質上僅僅涉及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也不應當被授予專利權。
  3. 除了上述(1)與(2)所描述的情形之外,如果一項權利要求在對其進行限定的全部內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的內容,又包含技術特徵,則該權利要求就整體而言並不是一種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應當依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排除其獲得專利權的可能性。
再者,審查指南列舉了一些屬於智力活動而不能被授予專利權的客體,譬如:

  1. 審查專利申請的方法;
  2. 組織、生產、商業實施和經濟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及制度;
  3. 交通行車規則、時間調度表、比賽規則;
  4. 演繹、推理和運籌的方法;
  5. 圖書分類規則、字典的編排方法、情報檢索的方法、專利分類法;
  6. 日曆的編排規則和方法;
  7. 儀器和設備的操作說明;
  8. 各種語言的語法、漢字編碼方法;
  9. 電腦的語言及計算規則;
  10. 演算法或口訣;
  11. 數學理論和換算方法;
  12. 心理測驗方法;
  13. 教學、授課、訓練和馴獸的方法;
  14. 各種遊戲、娛樂的規則和方法;
  15. 統計、會計和記賬的方法;
  16. 樂譜、食譜、棋譜;
  17. 鍛煉身體的方法;
  18. 疾病普查的方法和人口統計的方法;
  19. 資訊表述方法;
  20. 電腦程式本身。

此外,除了須符合上述法規規定外,亦須符合專利法第22條專利三性之規定,經由上述法規規定可以得知,商業方法屬於智力活動的一種,因而不能被授予專利權。那麼為何世界知識產權局(WIPO)針對商業方法給予了一個IPC分類號呢?大家或許會有諸多的矛盾,金融業申請商業方法到底要怎樣撰寫專利申請文件才能有機會獲得專利權,筆者藉由最近著名的美國IN RE BILSKI判例來切入。

北美智權報第18期,商業方法專利案例探討─IN RE BILSKI 與美國專利法§101之專利適格標的,該篇文章指出,CAFC 法官採用「Machine-or-Transformation Test」此一檢測標準來判斷商業方法是否符合美國專利法 §101的專利適格標的(patent-eligible subject matter)之認定,該標準的定義為:一個步驟權利範圍肯定符合美國專利法 §101 之專利性條件,如果(1)它是與特定的機器或裝置搭配在一起(tied to),或(2)它將某一特定的物件轉換為另一不同的狀態或東西。

由此一判例來看,商業方法的權利要求必須包含技術方案,技術方案須與特定的機器或裝置搭配在一起,或技術特徵為從某一特定的物件轉換為另一不同的狀態或東西,該特定的機器或裝置必須為實體物件,如:硬碟、隨身碟等實體物件,不能為虛擬的物件。

綜所觀之,申請商業方法的專利能不能獲得授權,就得端看權利要求的撰寫內容了,一項高品質的權利要求可以使專利品質提昇,若一項爛的權利要求,可能無法獲得專利授權,抑或容易被對手舉發而導致該專利無效,因此,金融業除了一般性的金融產品交易外,還可以透過申請關於商業方法方面的專利,以作為金融海嘯之下存活的一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