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叶雪美(Sherry H.M. Yeh)
現職:
台湾知识产权局(TIPO)
专利高级审查官
學歷:
台湾世新大学法学硕士
台湾成功大学工业设计学士
經歷:
˙大同公司工业设计工程师
˙中央标准局新式样专利主任审查员(75-76)
˙中央标准局专利审查委员(80-89)
˙国立成功大学「智慧财产权」讲座
˙大同大学「工业设计保护暨新式样专利」讲座
˙2006年6月公听版「新式样专利部份条文修正草案-」撰稿者
˙第八版「罗卡诺国际工设计分类」编译者
著作:
1.《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侵害认定相关问题研究-兼论台湾新式样专利侵害认定问题》,2004。
2.《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务-台湾及美国专利申请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
继上期介绍动画计算机图像申请演进历程、美国Verizon公司与微软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及官方USPTO的后续处理后,本期将更进一步说明在申请实务上应具备的专业知识。
四、动画计算机图像与3D图像的图面揭示分析
综观Verizon公司申请案的审查过程,Verizon公司的动画图像申请案似乎改变了USPTO有关计算机图像外观设计专利的政策,在该申请案中USPTO已清楚说明;动画计算机图像是外观设计专利之适格标的。因此,在修正后核准前述的四个动画计算机图像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注14)。
USPTO认可申请人在图面中以时间点分割的多种变化状态影像的表现方式,而这些影像状态集合起来构成计算机图像的单一实施例。如果是以时间点作为分割依据的单一实施例,就应该在图面说明的特别声明要清楚说明「由一个影像变化到下一个影像之间的转换过程,并非权利要求的范围」。然而,这种「没有被选定的时间点(undepicted moments in time)的变化影像并非权利主张的部分」的特别声明的效力,如同工业产品中实体物品(physical object)的部分设计申请案一般,申请人在图面说明中清楚声明:「在图面中以虚线所揭示实体物的那一部分,并非申请人主张权利的部分」。在动画计算机图像的图面中是以时间为分割点,在图面中揭示该计算机图像从一个影像的转换到另一个影像的变化过程,这种方式模拟于「图面中将实体物某一部分以虚线揭示」的图面表现。
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中,如果申请人能提交实体模型(physical model),就能清楚地揭示设计应用在实体物的空间形态,不过,USPTO通常不会要求申请人提交实体模型,取而代之的作法是以抽象的(discrete)多面视图来揭示实体物设计,大都是以多个视图揭示实体物存在的空间型态(physical object exists in space),例如:前、后视图、俯、仰视图、左、右侧视图与透视图等(如图11所示),无需也不必要提供每一个旋转面的视图,也能满足设计专利申请案清楚揭露的要件。在实体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中,如果实体物的某一部分是可变动的(movable),申请人可在图面中揭示该设计在某一特定时间点的变化样态(如图12所示)。
图12 美国D595,770外观设计专利(pen)
通常,平面图仅能呈现2D空间的形态,一组实体物的图面中的每一平面图仅能揭示实体物在2D空间的平面样态,但可藉由集合整组的图面描绘出实体物所占有的3D空间,了解实体物的立体形态。将同样的逻辑概念应用于Verizon公司与微软公司的申请案,USPTO认可以抽象的时间点作为图面分割的依据,以多个图面依序揭示动画计算机图像在一个时期中影像变化的过程,每一张图揭示出该动画图像在某一特定时间点的变化状态,可藉由集合整组的图面描绘出动画图像在不同时间点的不同变化,了解动画图像变动的过程。因此,这些图面所揭示的动画图像仅仅是单一的动画图像设计(如上篇文章中的图10所示,摘录于下)。
图10 微软公司D528,12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序号29/199,787)的8个影像图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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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应用在屏幕上的计算机图像,除了静态图像、动画图像外,还有3D(立体)图像设计(如图13所示),3D图像看起来有3D空间的三维效果,不过是一种在屏幕上虚拟的立体图像,没有实际的空间形态,不像有空间形态的实体物,可以投影箱六个正投影面的多面视图及透视图方式来揭示其立体的空间形态。动画图像的设计专利申请案,是以时间点分割的多种变化状态影像的形式表现图面,这些图面集合起来的影像构成计算机图像的单一实施例。可是3D(立体)图像并没有影像变化的状态,无法以时间点来分割图像的影像,如何藉由一组平面图的图面来揭示3D(立体)图像,如何以平面图完整揭示在屏幕上的3D计算机图像,只能将3D计算机图像以X轴或Y轴为中心顺着左右或上下方向旋转,以切割旋转角度的方式将各个不同角度的不同外观影像(如图13所示)表现在图面中,要将整组图面集合起来才可描绘出单一的3D(立体)图像,了解该立体图像的整体设计。
图13 微软公司D601,576外观设计专利(应用在屏幕7个影像的彩色立体图像)
五、修订MPEP关于动画图像的相关规定
2006年8月,USPTO发布MPEP第八版修订版本,其中第十五章外观设计专利有关计算机图像的审查基准,在第1504.01章节中增加了第四部分有关「可变化的计算机图像(Changeable Computer Generated Icons)」的审查基准。
许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GUI与Icon(包含image影像)的外观在显示屏幕上是可改变样态的,这种申请案须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图面呈现之,这些图面是要使人了解申请专利之图像在观看时的变化顺序,亦即一个计算机图像如何由一个影像(image)变化到下一个影像,而影像变化的程序与期间与装饰性特征无关。图面说明中须清楚说明「设计变化的性质(the transitional nature of the design)」与「图面中未曾揭露的图像,并非权利请求范围的一部分」(注15),例如:以下所列举的描述性说明:
「专利申请案中申请标的包含由一个影像变化到下一个影像的过程或期间,但是这个变化的过程或期间并不构成外观设计专利的一部分」;或是「在图1-图8所揭示的影像是申请专利之图像的变化过程依变化顺序而排列的影像,但是这个变化的过程或期间并不构成外观设计专利的一部分」;或是「在图1-图8所揭示的影像是申请专利之图像的变化过程依变化顺序而排列的影像,由一个影像变化到下一个影像的过程与期间与装饰性特征无关」。
六、计算机图像的多实施例与多影像的权利主张不同
长久以来,在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实务中,申请人将变动计算机图像的每一个变化影像以个别的实施例(as separate embodiments)申请,每一个实施例分别主张(如图14所示的五个实施例)权利,然而动画图像申请形式是将以依序变化过程影像(the animated image sequentially transitions)视为一个单一(a single)的实施例,一个整体设计的权利主张,不同于将每一个变化图像作为不同的实施例个别权利主张。在专利要件的实体审查中,审查人员无法依据先前技艺的静态图像主张动画图像不具新颖性或非显而易见性(创造性);而无效审查中,法院也很难依据先前技艺的静态图像使之专利权无效。由于动画图像外观设计专利(如图13所示)的每一个影像并不各自主张权利,而是将整组影像集合在一起视为一个整体图像设计,因此,若整组图像中只有一个影像与先前技艺构成近似,无法使得该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因为其中的任何一个影像只是动画图像依序变化的一部分,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新颖性或非显而易见性)必须以整体设计加以考虑。
图14 Gambro Lundia A.B.的D608,788外观设计专利(五个实施例的计算机图像)
将动画图像设计视为单一实施例(设计)加以保护的申请方式提供了多种优势。通常,申请人可将动画图像中每一个变化影像以静态计算机图像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不过,静态图像可能不符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要件,因为一个静态图像可能无法克服先前技艺,容易被认为是显而易见的,例如:一个将书本打开的icon,具有在电子装置上用来控制阅读页面的功能,当使用者点击「打开书本的icon」右侧开启执行动作,就会显示出书本翻页的影像,而阅读程序就会显示出书本的下一页内容。如果专利申请案只包括一个打开书本图像的单一影像,这个静态图像的设计是很难获准专利的,因为已有许多与打开书本图像近似的先前技艺,USPTO可能依据先前技艺而核驳该申请案。这种情况下,如果以动画图像的方式提出申请,较有机会获准外观设计专利,因为,这种依序变化的动画图像设计(an icon as an animated sequence)提供更多的装饰性设计特征,因此,增加获准外观设计专利的机会。由于动画图像设计的多个视图所揭示的动画影像(如图15所示)被视为一个整体设计(as a whole),静态的先前技艺中无法揭示该动画图像连续变化过程的变化影像,增加整组依序呈现的动画图像克服(overcome)静态先前技艺的机会,因而,动画图像被认为符合新颖性与非显而易见性的专利要件。
图15 Dassault System的D602,028外观设计专利(8个影像的动画图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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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提供动画图像设计专利的保护,不仅仅是保护单一图像影像(a single image),而是增加另一种计算机图像的保护形式。对于应用在屏幕上的新动画图像设计而言,申请人可考虑同时以静态图像(如图16所示)与动画图像或影像(如图17所示)两种形式加以保护。因为新的图像设计可能具有静态图像的可专利性(例如,在静止状态的图像)以及动画图像的可专利性(例如,在变动状态的图像)。对于一个新动画图像设计而言,一个静态图像的外观设计专利与另一个动画图像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可提供两个不同形式与不同范围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图16 微软公司D590,415与D593,575外观设计专利(应用在屏幕的静态UI)
图17 微软公司D593,578外观设计专利(应用在屏幕7个影像的动画影像)
又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依据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以下简称CAFC)在Egyptian案例(注16)所建立的三方比对(three way comparison)指导原则,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的一般观察者检测,必须要考虑相关的先前技艺,这种判断方式使得事实审查者(a trier of fact)能较客观地判断是否有侵权的事实。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的一般观察者检测中,由静态图像组成的先前技艺,对于动画图像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范围影响较少,将依序变化影像的动画图像设计与被告依序变化的动画图像相比较,两者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同?被告设计必须与最接近先前技艺(由一个获一个以上的静态图像所组合)更为近似,才不会构成侵权。因此,这种应用在屏幕上的动画图像的设计专利保护,将提供知识产权所有人一种新的、有用的保护工具。
下期将以更多的美国、欧盟动态GUI与Icon实际申请案例来加以说明动态与动画计算机图像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注释:
注14:Verizon公司申请案获准美国D530,339外观设计专利,微软公司的三个动画影像使用者接口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
注15:原文为「A descriptive statement must be included in the specification describing the transitional nature of the design and making it clear that the scope of the claim does not include anything that is not shown.」
注16:参照Egyptian Goddess, Inc. v. Swisa Inc. (Egyptian Goddess III), 543 F.3d 665 (Fed. Cir.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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