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说每个国家的专利制度是独立的,但彼此之间又必须要遵守一些国际性的公约(像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及欧洲专利公约等等),才能让全球的专利市场得以平顺运作。因此,不同国家的专利局在专利的申请上,都是在独立的基础下相互合作的。
对每个国家的专利局而言,专利申请的工作既繁重又琐碎,尤其是在前案检索及实质审查的部分。然而,由于许多厂商都会有一发明多国申请的策略,因此,一些国家的专利局在前案检索及实质审查两部分,都会有重复作业、资源浪费之虞。这种情况在专利大国的IPO(如USPTO、JPO、EPO、KIPO...等等)会更形严重。
为此,各个专利局都或多或少与不同的专利局间有合作关系,推出一些专利工作分享计划(Patent Work Sharing Program),以减少重复作业及减轻彼此的工作负担,这对于各地专利局的积案问题,都能有或多或少的帮助。
此外,工作分享计划也是各国专利局推动全球专利保护的整体策略性计划的一环。不同国家专利局之间的专利工作分享计划范围相当广泛,包括在平行对等的情况下,进行的双边或多边活动,及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 内部进行的专利合作条约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 整体重组的议题讨论。
上述提到目前两国专利局之间的双边工作分享计划最普遍的就是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PPH),不过,USPTO已逐步扩大PPH的架构,期望能成为多边合作的规模。
就发明专利而言,美国是全球专利申请量的第一大国。就2010年四边统计工作小组 (四边指美国USPTO、欧盟EPO、日本JPO及韩国KIPO) 的专利统计交换年报(APPSE2010)数据显示,2010年美国USPTO共受理490,226件发明专利,紧随在后的为中国SIPO 391,177件、日本JPO 344,598件、韩国KIPO 169,959件及欧盟EPO 150,961件。由于每天都受理为数众多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因此USPTO相当重视与不同地区专利局之间的专利工作分享,而且许多现在广为使用的分享模式也是由USPTO及其伙伴国共同建立的。
本文会针中国、美国及台湾三个地区介绍其专利工作分享情况。由于早期中国申请人多以国内本土市场为主,较少申请国外专利,所以对国际间的专利合作需求不大。然而,最近几年一些本土国营企业纷纷跃上国际舞台,像华为、中兴通讯等大厂在国际间的电信专利大战便相当引人瞩目。此外,据专利统计交换年报的数据显示,中国于2010年的发明专利受理量已跃居全球第二,达到391,177件,仅次于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490,266件;而且这是中国知识产权局SIPO首次超越日本专利局JPO的344,598件。
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中国于2010年受理非中国居民发明专利申请达98,111件,有14.8%的高成长率,比同期欧洲专利局EPO、日本JPO及韩国专利局KIPO的76,533件、54,518件及38,178件来得高;显示中国市场对于国外申请人的吸引力已越来越高。以上背景数据显示,中国专利市场在国际间的重要性已日渐升高,而各专利大国也希望中国能加入其专利工作分享计划,以减轻彼此在专利工作上的负担。
身为第一发明专利大国 美国积极推动专利工作分享计划
美国除了是发明专利申请量第一大国外,也是非本国居民发明专利申请量最大的国家;就2010年四边统计工作小组年报显示,比例达51%,超过一半。另一方面,美国在许多国家的非本国居民申请量也是独占鳌头。在以上两种因素的影响下,美国必须积极的与各国专利局相互合作,推动专利工作分享计划,才能有效减轻工作负担,缩短专利审查时程。
下表归纳了美国USPTO部分主要的工作分享计划:
计划名称 |
计划内容 |
生效日期 |
申请人/局方启动 |
收费 |
加速案件审查之效果 |
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PPH) |
当专利申请人的申请案至少有一项申请专利范围经第一申请局(Office of First Filing, OFF)审查核准后,申请人便可以请求第二申请局(Office of Second Filing, OSF)加速审查相对应的申请专利范围。在这种情况下,第二申请局可以充分利用第一局的检索及审查成果,来达到加速审查、提升审查质量及避免重复作业的目的。
美国USPTO与日本JPO的PPH试办计划始于2006年7月3日,为USPTO最早启动的PPH计划;而永久的PPH计划则始于2008年1月,目前已与世界各地多个IPO进行双边合作。截至2011年8月为止,USPTO与其主要贸易伙伴进行中的PPH计划共有18个,而成功受理的PPH申请案总计也达3,000个以上。 |
永久性计划
启动日
日本:2008/01/04
韩国:2009/01/29
试点计划
启动日
英国:2007/09/04
澳洲:2008/04/14
EPO:2008/09/29
丹麦:2008/11/03
德国:2009/04/27
新加坡:2009/02/02
芬兰:2009/07/06
奥地利:2010/10/01
匈牙利:2010/07/01
俄罗斯:2010/09/01
加拿大:2011/01/29
墨西哥:2011/03/01
瑞典:2011/06/01
以色列:2011/07/01
北欧NPI:
2011/07/01
西班牙:2011/07/15
终结日
奥地利:2011/09/30
EPO:2012/01/28
墨西哥:2012/02/29
澳洲:2012/04/13
以色列:2012/06/30
北欧NPI:
2012/06/30
俄罗斯:2012/07/14
加拿大:2012/07/14
芬兰:2012/07/14
西班牙:2012/07/14
英国:2012/07/14
德国:2013/04/26
瑞典:2011/05/31 |
申请人主动申请 |
2010/05/25
开始取消收费。 |
如果在PPH申请案中是以USPTO作为第二申请局的话,那申请人所提出的申请案在整个USPTO的审查过程中都会被加速处理。
在如果申请人是以USPTO作为第一局,向其它USPTO PPH伙伴申请加速审查的话,那加快的速度就会因不同的IPO而异。 |
|
申请人可以8个参与PPH试点计划中任一局的审查结果(不一定是第一局),来向8个局中的另一局提出PPH申请。
PS: 因日本、美国、英国、加拿大、澳洲、芬兰、俄罗斯和西班牙8国专利局不是两两之间均有PPH合作协议,故具体双边协定情况请参看图一。 |
PPH MOTTAINAI试点计划
启动日:
2011/07/15
参与国家:
日本JPO、美国USPTO、英国UK-IPO、加拿大CIPO、澳洲IP Australia、芬兰NBPR、俄罗斯ROSPATENT、西班牙SPTO。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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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 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CT 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PCT PPH) |
PCT-PPH是在试点计划的基础下,扩大PPH服务范围。只要申请人的申请案在PCT阶段获得第一局正面的结果(即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在PCT申请案中被评为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即可以在第二申请局提出加速审查要出。
参与PCT-PPH的IPO包括:
• 三边专利局
◦ USPTO
◦ JPO
◦ EPO
• 韩国KIPO
• 澳洲IPAU
• 俄罗斯ROSPATENT
• 西班牙SPTO
• 奥地利APO
• 欧盟EPO
• 芬兰NBPR
• 北欧NPI
• 瑞典PRV |
试点计划
启动日
日本:2010/01/29
韩国:2010/06/01
EPO:2010/01/29
奥地利:2010/10/01
俄罗斯:2010/10/01
西班牙:2010/10/01
澳洲:2011/01/24
芬兰:2011/01/24
瑞典:2011/06/01
北欧:2011/07/01
终结日
日本:2012/01/28
韩国:2012/05/31
EPO:2012/01/28
奥地利:2011/09/30
俄罗斯:2011/09/30
西班牙:2011/09/30
澳洲:2012/04/13
芬兰:2013/01/23
瑞典:2013/05/31
北欧:2012/06/30 |
申请人主动申请 |
2010/05/25开始取消收费。 |
如果在PPH申请案中是以USPTO作为第二申请局的话,那申请人所提出的申请案在整个USPTO的审查过程中都会被加速处理。
在如果申请人是以USPTO作为第一局,向其它USPTO PPH伙伴申请加速审查的话,那加快的速度就会因不同的IPO而异。 |
USPTO-KIPO工作分享试办计划 |
美国USPTO与韩国KIPO于2009年9月启动了SHARE试办工作分享计划。当专利申请人同时在USPTO及KIPO申请专利时,第一申请局会先作检索及审查,然后将其工作成果与第二申请局分享。为了要充份达到资源再利用的目的,第二申请局在第一申请局检索及审查工作尚未完成之前,不会开始作业。
SHARE工作分享计划的由来是因为发现USPTO与KIPO在部分专利申请案上重叠性很高。以2010年为例,在能源及电化电池(TC 1700)、LED及半导体电极 (TC 2800)两个领域中,同时申请USPTO及KIPO专利的重叠数为326份;因此这两个领域也被选为USPTO-KIPO工作分享计划中的两个技术申请范围。 |
试办计划
启动日
2009/09/01 |
官方主动执行 |
免收费 |
有一些既有的加速原素,但此试办计划并没有明确表达加速的条款。 |
USPTO-UKIPO (英国智慧局)工作分享试办计划 |
根据此工作分享计划,当同专利申请人同时在两个局(USPTO、UKIPO)递交申请案的时候,UKIPO会执行检索工作,并且透过正式的公布程序与USPTO分享检索结果,如此一来,USPTO便可以充分利用UKIPO的工作成果。另一方面,当USPTO完成检索及审查后,USPTO也会将它的工作成果透过PUBLIC PAIR来公布,这样UKIPO也可以充份利用USPTO的工作成果,将重复的审查工作减至最低。 |
试办计划
启动日
2010/03/03
公布,2010年10月推行。 |
官方主动执行 |
免收费 |
有一些既有的加速原素,但此试办计划并没有明确表达加速的条款 |
SHARE/FLASH
(策略性处理申请案以达加速审查目的,Strategic Handling of Applications for Rapid Examination / 第一局申请案工作分享,First Look Application Sharing) |
FLASH计划是特别为执行SHARE概念而设计出来的工具,让专利局可以将审查精力专注在本身是第一局的申请案。
为了充分达到工作分享的目的,FLASH建立了一个通告系统,让三边专利局其中的JPO及EPO可以在最短时间内分享到USPTO的检索及审查结果。
当申请人在USPTO及JPO或EPO递交同一申请案,又以美国案来请求优先权的话,申请人即可透过现有的PDX (Priority Document Exchange,优先权文件交换系统) 来请求美国优先权文件。此一优先权文件的请求可以触发USPTO产生身为第一申请局的自觉,而迅速执行同一申请案的检索及审查工作,以尽早提供结果供JPO及EPO参考。
此外,当审查结果出炉的时候,USPTO也会通告三边专利局,并会将结果放在FWA (File Wrapper Access) / PAIR (Public Patent Application Information Retrieval)等工具供查询。
试办计划初期,每一局 (USPTO、JPO或是EPO),每一个月限量100份申请案。 |
试办计划
启动日
2010年第3季,试办计划预计先推行一年。 |
官方主动执行 |
免收费 |
目标为加速USPTO的检索及审查速度。当USPTO身为第一局的时候,第二局大约18到22个月就可以拿到审查结果了。
当USPTO审查委员经FLASH系统告知其为第一局的时候,审查委员会被要求迅速进行审查,并在系统告知约三个月内发出第一次实体审定书 (first action on the merits)。 |
此外,针对PPH部分,USPTO刚于7月1日也公布,已与其PPH计划的合作伙伴达成协议,进行一PPH扩展试点计划 (即上表中的PPH MOTTAINAI 试点计划),以扩充现有PPH的架构及更新运作模式。这个新推出的PPH扩展试点计划以原有的PPH计划为基础,再扩充至适用于更多类型的申请案。参与此PPH扩展试点计划的包括美国USPTO、日本JPO、英国UKIPO、加拿大CIPO、澳洲IPAustralia、芬兰NBPR、俄罗斯Rospatent及西班牙SPTO等8个局。
在现有的PPH架构下,只适用于在第一申请局已有审查结果的专利申请案;即只有在第一申请局审查结果出炉后,专利申请人才可以向第二申请局提出PPH申请案。在PPH扩展试点计划架构之下,申请人可以8个参与PPH试点计划中任一局的审查结果(不一定是第一申请局),来向8个局中的另一局提出PPH申请。新的试点计划2011年7月15日开始实施,为期一年,预计到2012年7月14日为止,但也不排除延长或提前结束的可能性。
不过,因日本、美国、英国、加拿大、澳洲、芬兰、俄罗斯和西班牙8国专利局不是两两之间均有PPH合作协议,故具体双边协定情况请参看图一。
例如日本与澳洲并没有签订双边PPH合作协议,所以日本不能拿其它专利局的审查结果向澳洲提出PPH申请,反之亦然。
此外,虽然SIPO不在PPH扩展试点计划中,但由于USPTO和JPO有PPH扩展试点双边安排,申请人在SIPO提交首次申请后,以该申请为优先权先后在JPO和USPTO提出后续申请,若USPTO审查确定申请具有可专利性,申请人即可向JPO对相应申请提出加快审查请求。
图一:PPH MOTTAINAI 试点计划中,日本、美国、英国、加拿大、澳洲、芬兰、俄罗斯和西班牙8国专利局的具体PPH双边协议情况
资料来源:SIPO,2011年7月
中国专利量暴增 国际间合作势在必行
从7月中国知识产权局SIPO发布的消息得知,今年上半年中国专利成长态势相当强劲。在SIPO今年上半年受理的专利申请中,国内申请61.4万件,比去年同期增长49.4%;其中国外申请6.2万件,比去年同期增长10.7%。此外,就发明专利部分,国内申请16.5万件,比去年同期增长43.5%,占发明专利申请总量的75.7%;国外申请5.3万件,比去年同期增长8.2%,占发明专利总量的24.3%;而在44.5万件授权专利中,国内授权专利40.7万件,国外授权专利3.8万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分别为8.3万件、18.6万件和17.6万件。
中国专利数量急速成长跟其国家政策有很大的关系,像年初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十二五」规划纲要的主要目标部分,便列出了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提高到3.3件的指标;如以13亿人口算,即全国需达约43万件的目标(2010年底的数据为约23万件)。
其实早在「十一五」期间,政府已制定及修订有关知识产权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共54项,主要政策措施82项。「十一五」期间,SIPO累计受理专利申请超过430万件,占专利法实施25年以来受理总量的60%以上。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46万件,授权量达到49万件,分别比「十一五」之前20年的总和增长了一倍。「十一五」的5年间,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创新水平明显提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企业数量快速增加,其中专利申请量达到1,000件和5,000件以上的企业分别有232家和30家。
不过,即使专利数量不断成长,而且于2010年的发明专利受理量已跃居全球第二,超越日本仅次于美国;然而,中国在专利发展上仍然有很大的隐忧。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中国申请人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数量少,而且授权率不高。就以2010年的数据来看,去年中国申请人向EPO、JPO、KIPO及USPTO所提交的发明专利总量10,605件,仅占4大专利局的发明专利申请量1.02%;然而,同期欧盟成员国、日本、韩国及美国在SIPO提交的发明专利总量分别为27,735件、33,882件、7,178件及25,280件,相对占中国发明总量7.1%、8.7%、1.8%及6.5%。
从以上数据显示,中国与其它4大专利国明显是处在「发明专利逆差」的状况,而政府对这种情况也很警觉,所以鼓励及支持国人申请国外发明专利是必然的政策;另一方面,欧盟、美国、及日韩在中国的专利申请量也是持续成长,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与其它4大专利国之间的互动合作势必要加强。
目前中国与其它国家专利局并没有具体的专利工作分享计划,只是零星的跟一些国家签订双边合作协议或是谅解备忘录,不过对中国专利申请需求量大的国家,倒是非常希望与中国搭起PPH合作之桥。如去年5月USPTO便与SIPO签署了一份涵盖广泛专利合作议题的备忘录(MOU);虽然涵盖范围很广,但此份MOU的最主要的重点目标乃为建立工作分享计划,包括签订PPH协议,以减轻双方在专利工作上的负担及清理积案。
不过,USPTO跟SIPO洽谈PPH合作计划已经不是一天、二天的事,一直没有具体落实的成果可能是由于在现阶段对SIPO而言,并没有紧迫需求。因为前文数据显示SIPO目前还是以申请本国专利居多,就申请国外专利的部分,即使是在4大专利国申请的数量总和仍是相当有限,因此中国申请人需要以SIPO作为第一申请局向第二申请局提出PPH请求的机会也相对不高。但反过来说,欧盟成员国、日本及美国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数量相当大,因此都希望与SIPO建立起PPH合作模式,以便快速取得中国专利。
除了美国USPTO,日本JPO也是非常积极希望与中国建立双边的PPH合作关系,而在双方积极努力之下,终于在今年5月4日就中日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议题交换意见时一致认为,PPH作为一种加快审查机制是有效和重要的,并双方同意在两局间启动PPH预试点项目。
据悉,此次预试点作为正式试点前的一项工作,旨在检验两局的内部程序,因此仅有限数量的申请可参与预试点。在两局通过预试点确认各自内部程序并就PPH试点项目达成协议后,任何申请人可依据有关要求向两局提出PPH请求。有关人士认为,开展中日PPH合作,对于促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支持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境外取得知识产权,解决中国申请人在国外专利申请过程中遇到的审查周期过长的困难将起到积极作用。
随着中国的专利数量节节攀升,专利大国的国际合作已逐渐从三边局(JPO、USPTO、EPO)、四边局(JPO、USPTO、EPO、KIPO)扩展到五边局,而SIPO就是重要的后起之秀。「IP5」是世界5大专利局 (EPO、JPO、KIPO、SIPO及USPTO)的一个伙伴合作组织,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2010年的统计数据显示,5大专利局在2008年时的专利总和于全球专利市场的占有率已超过75%,因此「IP5」对全球专利发展及推动显得很重要。
继2007年5月于美国夏威夷及2008年10月在韩国济州岛举行了5局局长会议后,第3次的局长会议也已于去年4月在中国广西桂林召开。出席的包括EPO局长Alison Brimelow、JPO局长细野哲弘、KIPO局长高正植、USPTO局长David Kappos及中国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在此次会议中,「IP5」5大局长都认同及强调工作分享的重要性,并且针对「IP5」的10个「基础计划」(Foundation Projects),确认了分工的角色,分别为:EPO负责共同的文献数据库、共同利用的混合分类;JPO负责共同申请格式、共同利用检索与审查结果;KIPO负责共同的训练政策、共同的机器翻译;SIPO负责共同的统计因素及质量控管规则、共同的审查统计参数系统;及USPTO负责检索策略的分享与纪录的共同作法、共同的检索与审查辅助工具。
台湾民众申请国外专利日增 台美将于9月启动PPH试点计划
今年3月5日至11日,台湾TIPO王美花局长便率员赴美,参加于USPTO举办、为期两天的「21世纪亚太专利合作论坛」(ASIA-PACIFIC PATENT COOPERATION),除了就专利法调和议题与美国USPTO、日本JPO、韩国KIPO及中国SIPO等重要专利局局长进行深入探讨外,更与美国USPTO就建立PPH合作模式、优先权证明文件电子交换等重要议题进行双边会谈。
就在会谈结束后5个月,TIPO就在网站公布于9月1日始,台湾与美国开始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 试点计划。TIPO官方消息表示,自2011年9月1日起,专利申请人在美国第一次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其后据以主张优先权向台湾TIPO申请发明专利,倘经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审查有1项以上权利要求可准予专利的,申请人可据以向TIPO请求加速审查。同样地,在TIPO第一次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且向USPTO提出专利申请主张台湾优先权者,经TIPO审查有1项以上权利要求可准予专利的,亦可据以向USPTO请求加速审查。
TIPO局长王美花表示,该局与USPTO在PPH的合作,除奠立台湾专利审查重要里程碑之外,相信该计划也符合专利申请人对加速审查的期待,同时,亦可减轻专利审查官的工作负荷。该局乐于加入全球PPH网络。
另一方面,TIPO同时表示原已实施的加速审查计划(AEP),申请人即已可拿美国核准专利来台湾请求加速审查。但加入国际PPH合作网络,除了具有增进台美专利审查实质合作意义外,由于PPH制度规定申请人以取得USPTO核准专利向台湾请求加速审查时,必须将在台湾的权利要求修正成与USPTO核准的权利要求完全相同或是更限缩,且在后续修正时均必须符合此条件。PPH比AEP的适用条件严格,也因此TIPO审查成本相对经济,所以审查时限上,申请PPH会较AEP更快获得审查结果。
总结:USPTO与SIPO/USPTO与TIPO 的PPH计划
其实美国USPTO与中国SIPO和台湾TIPO洽谈PPH合作协议已经很长一段时间。因USPTO在同一时间也相当积极的希望与SIPO建立PPH合作协议,所以笔者对此一三角关系相当感兴趣,并作了一点粗浅的分析:先就审查周期来看,根据2010年底的数据,SIPO的平均审查周期最短,只需24个月、USPTO的审查周期为33个月、而TIPO的最长,需要41个月。
就以上数据显示,TIPO的审查周期比USPTO长了8个月,现在TIPO跟USPTO建立了PPH协议,台湾申请人若以TIPO为第一申请局,就同一专利申请案向USPTO提交PPH申请案的话,那对于「加速」审查并没有很大帮助,因为第一申请局的审查周期比第二申请局长很多。反过来,如果美国申请人以USPTO为第一申请局,就同一专利申请案向TIPO提交PPH申请案的话,那对于「加速」审查其在台湾的申请案倒会有比较大的帮助。(目前专利申请人欲加速其在台湾的发明专利申请案的审查程序,也可以利用「发明专利加速审查作业方案」(AEP)来处理。)
但比较值得注意的是,因为SIPO目前平均审查周期只需要24个月,所以待USPTO与SIPO也达成了PPH合作协议后,对于想快一点取得美国专利的台湾厂商来说,会不会选择以SIPO作为第一申请局更具效益呢?
虽然USPTO尚未与SIPO正式达成PPH合作协议,但这也是指日可待的事。究竟到时候会不会对台湾的专利市场造成冲击?应该是很值得观察的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