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工程专栏
 
欧洲专利-「发明单一性」简介
作者/北美智权专利工程研究组 潘汉聪
2010/11/18

申请专利应就每一发明提出申请,若两个以上发明符合发明单一性,可在同一申请案中提出申请。何谓「单一性」呢?一般来说,两个以上的发明属于一个单一广义发明概念(single general inventive concept)的,即符合发明单一性。

欧洲专利局(EPO)对于发明单一性的规定与一般认知的概念并无太大的差异,根据《歐洲專利公約》(EPC) Article 82规定:一个专利申请案仅能相关于一个发明,或是构成一个单一广义发明概念的一组发明。

对于「广义发明概念」解释,其实是一个上位的抽象概念,较无法轻易地用文字去定义,为了让发明人易于了解「广义发明概念」,EPO另外在Rule 44-1定义一个单一广义发明概念的一组发明之要件,作为客观之依据:在一个单一广义发明概念的一组发明中,应具有技术关联性(technical relationship),此组发明共同具有一或多个相同或是对应的特定技术特征(special technical feature)。此特定技术特征对每一个请求发明而言,整体观之(as a whole)均对先前技术有所贡献。一旦确定了每一个请求发明的特定技术特征,须再进一步确定每一个请求发明的特定技术特征是否有技术关联性。

为避免Rule 44解释太过宽广,Rule 43-2 主要是进一步详述Rule 44较常发生的情况:在Rule 43-2的规定下,欧洲专利申请案可申请超过一个产品、方法装置或用途请求项,仅限定如果申请案的主题标的关联到下列情况之一:(1)多重互相关联的产品,如插头及插座、传送者及接收者;(2)产品或装置有不同的用途,如化合物的第二或其它药用功效;(3)对特定的问题有选择性的解决方法,此问题不适合用单一请求项来包含这些选择性的解决方法:如制成某化合物的方式。

范例说明

欧洲专利的「单一性」基本上隐含了三个概念:一组发明的各个特定技术特征具有(1)相同、(2)相对应,和(3)广义发明的概念。为了进一步解释欧洲专利的单一性,可以用下面的几个范例来加以说明:

1. 相同概念
倘若发明人发现了A+C、A+D具有黏着的功能,共同的特定技术特征A具有黏着的功能,且具有「相对于先前技术有贡献之特定技术特征」的专利要件,此为相同的概念。

2. 相对应概念
如前提到的例子-插头及插座。插头及插座彼此为互补的功能,假想发明人在发明插头的同时,不可能不同时发明了插座,因为在操作上两者若缺少其中之一个时必无法发挥作用,此为相对应的一种概念。在此例中若想要有最宽广的发明范围,必须将插头表达于第一个独立项,插座表达于第二个独立项,最后将插头及插座表达于第三个独立项。
3. 广义发明概念
再采用前述说明「相同概念」提到的例子「倘若发明人发现了A+C、A+D具有黏着的功能」,若共同的部分A已为先前技术,但两者均具有A+X这个上位的概念,A+X具有黏着的功能,且具有「相对于先前技术有贡献之特定技术特征」的专利要件,则A+C、A+D具有单一性,此即为广义发明之概念。
但须注意的是,若有一前案A+B已使用了A+X这个上位的概念,那么A+C、A+D即不具有「相对于先前技术有贡献之特定技术特征」的专利要件,无法共有一个单一广义的发明概念,因此A+C、A+D不具单一性,须另外提出分割案分开申请。

须同时兼顾单一性及宽广性

基本上欧洲专利的单一性和每个国家的定义大致相同:若一组发明属于一个单一广义发明概念者,可以于同一申请案中并案申请。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单一性」不是我们申请专利的首要目标,一个好质量的专利应该要保护最宽广的发明;为满足发明单一性的同时,也应该顾及专利保护范围的大小。

因此,若两个以上的发明符合单一性,应该考虑的是于同一专利案申请时是否会比分开申请时丧失欲保护的专利范围;若无任何差异性的话,理当于同一专利案申请,对于发明人于程序上较为简便,也可省下一笔额外申请的费用,但若无法享受单一性的好处时,发明人应该以最宽广的发明为主要考虑,切勿欲达到专一性之目的而忽略了更宽广的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