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名思义,授权的意义即是将所拥有的权利授与他人使用。因此权利人可以依据各种状况将权利授与他人,因此衍生出业界常言的「专属授权」与「非专属授权」二个名词。「专属授权」者,即专利权人将所拥有的专利授权给被授权人使用,此时专利权人对于自己的专利处于暂时无法自己使用的状态,亦即使用权暂时终止,使用权暂时移转至被授权人。于授权期间发生专利权被侵权情事时,被授权人可以取得类似于专利权人的地位,对侵权行为人主张侵权赔偿。「非专属授权」者,乃专利权人虽将专利权授与他人使用,但可以附加条件,限制专利权使用范围,亦即可以将相同的专利权分别授权给不同的第三人使用。
契约行为属于双方自由意志下的妥协结果,因此对于授权的范围、时间与地域均可以藉由契约条款做出限制。再结合前述的「专属授权」以及「非专属授权」二种常见的授权意义区分,发展出多种不同的授权契约内容。但基本的契约成立要件仍是不可以缺少,亦即双方当事人必须处于自由意志下为契约行为;契约客体必须适当,法律行为内容必须确定、可能、合法;标的须确定,即法律行为之内容于成立时,须已确定或可得确定。
释完了授权契约,接下来我们要导入正题,本文主要探讨的是美国联邦巡回法院2007-1533号判决中对于「such as」的不同解释。此案状况是Lawer 与Badley二家公司诉讼,于当初的授权契约中约定,若将专利结合到其他产品而销售者,所给付的权利金低于单独使用授权专利的产品。而所谓「结合到其他产品」的约定,于契约中以「such as」表示,原契约文字为「in combination in another product such as an emergency shower or eyewash,」。地方法院于判决中认为「such as」的意义如同「for example」,而「emergency shower or eyewash」仅是例子并未限制结合的产品。因此,凡是结合到其他产品的销售,均可以适用给付较低权利金的条款,而判定Badley胜诉。
但Lawer不服地方法院的判决,而向联邦巡回法院提出上诉。联邦巡回法院反转地方法院的判决,认为「such as」于本合约中结合的产品是有限制的,亦即局限于「emergency shower or eyewash」方能适用给付较低权利金的条款。于判决书第6页中可以发现联邦巡回法院认为:「若是所有结合该专利的产品均适用于较低权利金的条款,那何须于契约中特别列出例子。列出此二种例子仅是在使双方当事人容易理解到『何谓结合的产品』。但也不是仅限此二种产品方能适用较低权利金的条款,若被结合的产品类似于『emergency shower or eyewash』,亦是可以适用该条款。」因此,判定Lawer胜诉。有趣的是,法官Mayer提出不同意见书,认为地方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从前述二个判决中,可以发现「such as」在契约中的解释生成两极化,一为仅是举例而已,并未做出限制;一为所举的例子即为限制条件。如此不同的结果,对于公司内部专利法务人员而言,即必须注意契约文字的使用。若授权契约中载有不同的权利金收取方式者,对于较低的权利金,可以采用「such as」约束方式,限制适用的范围,如此可以取得较多的权利金。惟授权契约毕竟是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基础上方能成立,如何取得双方当事人最大的利益,才是对专利法务人员最大的挑战。
本文相关资料
2007-1533号判决书,http://www.cafc.uscourts.gov/opinions/07-1533.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