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就诉愿过程中,提出诉愿理由书(Appeal Brief)后程序中的回复文件「答辩理由书(Reply Brief)」之程序与格式作简单介绍。
审查委员对于诉愿理由书所作出的响应为诉愿答辩书(Examiner's Answer),根据37 CFR 41.41(a) (1),诉愿人得于诉愿答辩书或补充诉愿答辩书(Supplemental Examiner's Answer)发出后两个月内递交答辩理由书 (Reply Brief) 。一般而言,诉愿人并未被要求递交答辩理由书来响应 USPTO 所发出的诉愿答辩书或补充诉愿答辩书,若两个月期间内并未递交答辩理由书,则该案将径交由专利诉愿暨冲突委员会决议。
然而,当诉愿答辩书包含对于所有核驳的专利申请范围(All claims)提出新的核驳理由时,依据37 CFR41.39(b)以及MPEP 1207.03(c)的规定,必须于诉愿答辩书发出后两个月期限内回复,否则将自动地被审查委员视为撤回诉愿(Dismiss)。而若仅是部分请求项,被以新的核驳理由核驳且未有提出答辩理由书者,此时将会被视为授权审查委员,删除该些被核驳的请求项,保留未被核驳的请求项处于诉愿状态。对于前述作业,审查委员必须以书面通知诉愿人。
诉愿人对于诉愿答辩书可以选择的回复方式有两种,其中一个是就诉愿答辩书中认为不合理之处,提出答辩理由书,以使得申请案维持处于诉愿状态;另外,也可以依照37 CFR 1.111之规定回复答辩(ROA, Response to Office Action),要求重起审查程序(Reopen prosecution),前述的要求将会被视为撤回诉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