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373平方公里,相当于台湾的2.8倍;人口约4,800万,大约为台湾的2倍以上;至于国民年平均所得,根据2005年的统计,韩国每人年所得约为16,291美元。韩国的贸易规模当前为全球第11位,而且在造船、半导体、数位电视、手机等产业的技术已达到世界水平。
至于韩国的专利的申请状况,金先生说明,从2000年到2005年,新型专利、新式样专利、商标申请都没有明显的变化,只有发明专利大幅提升,尤其从2002年开始的三年期间,增长了16﹪,这主要是靠韩国的大型集团例如:三星(Samsung)、LG、现代和Hynix等,因此,可以看出韩国厂商相当重视专利申请的业务。
进一步观察韩国厂商专利申请的动向,韩国现阶段相当重视电子产业的技术开发,我们发现电子通信产业所占的比例还是最高,达56.3﹪,接下来是机械领域占13.6﹪;新型则是机械占第一位,为23.8﹪,电子通讯则占19.5﹪为第二位。
另外,金先生也介绍韩国战略技术开发的动向,之前三星、LG等大公司正烦恼着未来该开发哪个领域技术时,在尚未决定的情况下,韩国政府的产业资源部在2006年底发布了未来韩国技术的发展方向。
为了实现2015年,韩国成为世界经济前10强、产业4强的目标,韩国产业资源部将自2008年开始投入整体R&D预算的60%于15个战略技术开发项目,金额达7亿美元,这些项目包括半导体、汽车、下世代医疗器械、奈米技术等。
金先生表示,根据此计画,到2015年时,投资战略技术资金将占整体R&D预算的70%,达20亿美元,相信在这期间,韩国专利申请量会激增。
然而,从2005年各国在韩国的专利申请数量来看,可以发现虽然韩国是台湾的第5大贸易国,但是台湾在韩国申请的发明专利数却只有517件,比例很低,反观日本,由于Sony、东芝、松下等企业,相当关注韩国三星、LG的动态,因此他们会积极地在韩国申请专利。
根据统计,台湾与韩国是互惠互利的贸易国关系,韩国是台湾的第5大贸易对象国,2006年的贸易额达223亿美元,两国经贸往来密切,如果台湾在韩国与当地企业发生纠纷,专利权可作为最有效的防御、攻击与协商的手段,也可透过专利权的转让获得经济利益。
金先生进一步表示,由于韩国消费者对新产品的期待值很高,韩国当前也是全球市场上,电子、通信领域方面的评价市场。另外,台湾与韩国在欧、美、日也处于专利竞争关系。
根据欧美日智财局资料显示,2005年,台湾在美国申请的专利数量,尽较韩国多一些;但在欧洲与日本,台湾的专利申请数,就大幅落后韩国,请见图表。
另外,韩国政府认为,专利审查的速度会影响厂商开发的意愿,因此韩国政府开始加速审查制度,在2006年时,自申请日至官方OA大约只需要10个月,跟2002年的22.6个月相比,加速很多。在审查的时间,也缩短至6个月。
金先生表示,根据巴黎公约,专利在申请后的18个月后公开,但是在韩国的情况是,在公开之前,专利案件就已经在审查。
至于发明申请的官方费用,跟世界其他各国相较,韩国算是相当低廉的,如果以说明书20页、请求项5项,以电子邮件提出为标准,韩国仅需360美元,欧洲的价格是韩国的12倍,日本是4.8倍,美国则是3.9倍。
发明申请程序的要点
金先生表示,韩国跟台湾一样,采取先申请主义,非先发明主义,但在韩国申请时,必须提交韩文说明书,在台湾是可以先提交英文说明书,但是韩国智慧财产局不允许。
而在韩国,自申请日起的前6个月内,申请人自己行使的公开发明行为,不视为丧失发明新颖性的问题;另外,台湾自2002年添加WTO后,台湾申请人,从原申请日起1年内,根据WTO条约,可以在韩国主张优先权。
金先生继续解释,在韩国,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的5年内都可以请求实审,这与台湾不同,台湾是3年;至于新型专利,期限则为3年。在补正方面,由于最后OA是为了缩短审查时间,因此,对于补正的范围有限制。
韩国的复审,则相当于台湾的再审查,若有补正,因韩国智财局认为,原审查员最了解该发明的核心内容,因此会让原审查员进行再一次审查,但在台湾,却不是由原审查员再审查。
专利范围撰写的要点
金先生说明,在费用问题上,引用多项的附属项均被视为单项,而引用前面的多项附属项,不能引用已经引用多项的其他附属项。而对于撰写说明书的要求,因为韩国审查员在审查时,如果申请人说明书阐述的原有技术,很接近该案件的申请技术内容的话,会将说明书的原有技术作为现有的申请技术使用。这是韩国专利法院允许的,因此,在韩国申请专利时,不要详细地阐述最接近原有申请技术的技术内容。
金先生进一步强调,由于韩国专利审查员60﹪以上具有博士学位,对于专利的要求非常高,会以撰写得不清楚为理由发OA,所以,说明书内容请尽量写得简单易懂。另外,在同一个概念范围内,尽量展现实施例子。最后,韩文跟中文、英文风格完全不同,正确的韩文翻译具有难度,因此正确的韩文翻译很重要。
关于补正,金先生说明,补正的时间,可分为三个时间点,第一个,在收到专利授权通知书之前,都可以进行补正;第二个,应OA提交答辩时,是在收到OA日期的2个月之内,必须提交答辩,但是可以延长1个月;第三个,也是最后一个补正机会,就是从收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的30天内,也是进入韩国审判法院前的最后阶段。
补正的范围,每个国家不一样,金先生表示,在韩国补正的范围不允许插入新事项,只能在原说明书的技术范围内进行补正。在韩国,有两种OA,一种是最初OA,另一种就是如果对最初OA进行的补正内容,仍存在驳回理由时,就会发出最后OA。
而收到最后OA时,只能进行下列更改,在更改范围的部分有限制,首先只能缩小权利范围,不能扩大;订正错误部分,只有审查员认为严重的错误,才能更改;只有在审查员指出时,才可对不明之处作解释。
此外,还有两个条件需要注意,对说明书或图片的补正,不得导致权利范围的扩大或变更;而且被补正的权利范围,应以其申请日为准,且具备专利性。
四、韩国主要更改的专利法规(2007/7/1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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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权利范围暂缓提交制度
2007年7月1日起,在没有申请权利范围的情况下也能向韩国专利局提交专利案件,但是有一个条件就是必须在公开前或提交实审前提交权利范围,申请日就溯及为原专利申请日,否则若申请公开时无权利范围,则视为放弃其专利。这项改变对韩国的中小企业或个人较有帮助,因为他们对专利制度的了解不像大企业这样深入,所以他们可以先提交发明或创造出来的新技术申请,之后还有时间可以去思考较有把握的权利范围。
2. 简化发明说明书记载要件
以前韩国专利审查与日本很相似,对说明书的撰写有较严格的规定,如说明书应包括发明的目的、效果,但随时间、科技发展,出现新的、从未有过的新技术,这样的规定就对新发明是比较不利的要求。因此,删除发明的目的、结构、效果等记载要件,使申请人自行采取方便的方式说明其发明。
3. 权利范围制作方法的多样化
当前韩国还是存在一个很严格的要求,根据韩国专利法第29条的规定,在权利范围应当包括不可缺少的要素,且不能包含其他因素在请求范围内。以前韩国审查员经常以这个规定发OA,因为审查员认为,权利范围第一项的文章非常短,这意味着权利范围非常大,但他也找不出现有技术驳回,审查员便利用这个规定-专利第一项没有包括不可缺少的所有东西为理由发OA,申请人只好补充新的要素,但请求范围就会变得很狭隘。因此专利法更改为允许申请人依功能或工作方法记载请求权利范围,并且以自己的判断可以撰写权利范围。
4. 采用权利范围单项审查制度
以前审查请求权利范围时,若于前段审查中发现存在1个有驳回理由的请求项的话,韩国专利局并不会再逐一去审查其它请求项,而直接予以驳回。但自7月1日起审查人员必须逐一审查每一项请求范围,且发OA时必须说明对每一个权利项的审查意见,以后企业在韩国申请专利将更容易确保获得专利权。
5. 理由书提交期间的伸缩性
按照当前的规定,申请人收到OA后,审查员会给申请人两个月的答覆时间,申请人若提早提交答辩补正,审查员仍然等到期限日后(2个月后)才会给予通知。但自7月1日起,愈早对OA提出答辩补正,审查员将愈早给予驳回或注册的最后通知,缩短程序处理时间。
复审请求是从收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的30日内,可以延长两个月;如果是对说明书或图片的补正,则是从复审请求之日起30日内,若有补正,由原审查员再进行审查。
金先生强调,要特别注意的是可以补正的最后机会,若错过这个机会的话,就没有办法更改权利范围。最后若对复审决定不服的话,可以向专利法院提出诉讼。韩国专利法院成立于1997年,专门处理对专利局不服的案子,但不处理企业间专利侵权诉讼。
至于复审的决定则跟通用单项审查不同,是整个权利范围作为一套请求项被驳回或授权,因此,尽量留下有效的权利范围。金先生也建议,主动与审查员进行面谈。因为在进行补正的最后机会时,若主动与审查员进行面谈,这样可以了解审查员的意见,同时把审查员意见反应在补正书中,审查员就没有理由驳回,也就能在这个阶段发授权通知书。
韩国新型专利法变化(2006年10月1日)
这个新型法规发生根本的变化,对台湾的中小型企业与个人发明人影响较大。在2006年10月1日以前,经初步审查,若没有问题,立刻授权,这大约需要3~5个月的时间,若要对第三者行使专利权,则必须向韩国专利局申请技术评价维持决定。
对此,金先生表示,但以过去的实际经验来看,过去的新型申请非常麻烦,经过初步审查后得到授权,但若在技术评价阶段,发现进步性的问题,很难更改已经登记的请求范围,程序相当复杂,且需要更长的时间。
这就是为何韩国智财局要废除旧的新型申请法规,自2007年10月1日后,新型回到与发明相同的实审请求制度,而且实审请求期限,则是从申请日算起的3年内,比发明少2年;注册后立刻能够行使新型专利权;申请人必须在发明和新型两种专利中选定一种专利,然而,申请人再申请某一种专利后,可以提交发明和新型间的变更申请。
1. 已被驳回的申请,也可通过再申请,得到专利权。
随着韩国专利审查周期缩短,若在申请时,同时申请实审,审查员即在未公开的情况下进行审查,即使遭到驳回,因为第三者并不知道该发明内容,因此,可透过适当的内容更改,取得专利权。但若该申请被公开,即成为公开技术后,就不能取得专利。
2. 对申请的更改,应尽早进行。
以前专利审查时间约两年,因此有充分时间更改,但随着审查处理时间缩短至10个月,更改时间相对减少,所以若要对申请进行更改,在申请日起的10个月内为佳。
3. 若欲确保率先申请的地位,应在遭驳回前,申请早期公开;若要阻止自己的发明被他人占有,应提出早期公开申请。
韩国与台湾都有早期公开制度,大约在申请后的3个月被公开,若为了节省年费等因素,不想在韩国行使专利权,但又担心别家厂商在韩国将自己的发明占有,那么就可以利用早期公开制度。
4. 韩国智财局对技术创新的要求,比美国智财局相对严格。
韩国智财局里当前有800个审查员,而且60%拥有博士学位,由于韩国的审查员对自己知识相当有自信,金先生表示,根据过去经验,曾有发明获得美国的专利授权通知书,当作证据递交给韩国审查员,但审查员会忽略美国的审查结果,审查员比较尊重欧洲与日本的审查结果。另外,在专利权的行使方面,装置发明比方法发明更占优势。
5. 费用减轻方案
何时发生费用?首先,是申请时的代理费、翻译费等;实审请求时,根据权利范围数目不同,也生成不同的费用;对OA提交意见书、补正书时;最后是注册费与年费,当然这也是根据权利范围数目而有所不同。
如何减轻费用?金先生表示,首先必须控制权利范围的数目;在对最初OA提交答覆时,尽量解决所有审查员指出的问题,因此,要多了解审查员的意见;尽量在期限内答覆,若要拖延,其费用将呈几何性增加,第一次拖延,大概需要2万韩元,第二次,3万韩元,第三次,5万韩元,第四次,10万韩元;尽量活用与审查员的面谈,这样可以节省后续程序的费用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