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注意事项
此外,新加坡专利申请案须以英文送件,若申请案主张他国先申请案的优先权,依 2003 年 8 月及 2004 年 7 月分别生效的相关办法,申请人毋须另外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及权证英译。唯,若新加坡专利局( IPOS )认定有助审查,依法得发出通知,限定申请人于发文日起算两个月内提交优证及其英译。
1.新加坡在地发明与境外申请 新加坡《专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新加坡在地发明必须先于新加坡提出专利申请 ,两个月后若未收到新加坡官方其它指示,才得向外国专利局申请专利。违反该项规定者,可依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处以罚金或(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唯若申请人先取得官方境外申请许可,即可免除此一限制,不必等新加坡申请日起算两个月后才提出其它国家的申请案,甚至不必以新加坡为第一申请地。而请求官方发出境外申请许可,一般需五个工作天的作业时间。
2.申请权取得来源 新加坡发明专利申请人不必然须为发明人,但如申请人并非发明人,申请表格必须 注明申请人如何取得该项发明的申请权 。一般权利来源多为雇用契约或转让协议。
3.检索及实审方式 新加坡发明专利申请案通过官方形式初审之后,即可进入检索及实审阶段。唯此一阶段官方提供四种路径供申请人选择,整理如下:
提出指定专利局对应案正面的最终实审报告
对应案有以下三种形式: A. 与新加坡申请案主张相同优先权的它国申请案。 B. 为新加坡申请案主张优先权的基础案。 C. 以新加坡案为优先权主张基础案的它国申请案。
不同路径的检索及实审方式,官方规费及代理人服务费略有不同,整理至 2006 年最新报价以为参考 ( 费用若有变动,以案件实际申请时的官费及代理人服务费为准 )
* 若提交之指定专利局检索报告列有引证数据,须提交其复本及 ( 或 ) 英译,则代理人收费将加计 a. 检索报告中所提文件 ……………………...S$50/ 件 b. 英文认证翻译 ( 当前项文件非英文 )……S$50/ 件
分析四种路径,若申请人未有符合定义的指定专利局对应案,仅路径一、二可供选择。其中路径一代理人费用较高,但若申请人对发明的专利三性无绝对把握,取得检索结果后再评估是否继续请求实审,可能反而更具成本效益。 而路径三须在期限内提交指定专利局对应案的检索报告及相关资料,一来能否于期限内取得此一检索报告,非申请人本身所能掌握,二来检索报告引证资料若非以英文写成,或引证数据数量众多,应缴费用可能随之暴增。路径四也有类似风险,申请人难以判断期限内是否能有指定专利局对应案获得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