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详细解说新加坡专利法的撤销理由、撤销程序,以及在撤销程序中应注意的事项。
新加坡专利撤销程续
《新加坡专利法》第 30 条允许不符合专利三性(新颖性、进步性、产业利用性)要求的专利范围可以取得专利,但新加坡的专利制度也允许一般申请人以不具专利性的理由来撤销专利。新加坡在某些程度上有所谓的自我评估制度,其只要求申请人对某些专利范围予以审查,但不一定会被核准。无论如何,专利权人应尽量确保最后被核准的专利范围确实是可行的。
基于新加坡的专利审查制度,当审查报告(examination report)出炉后,即使报告内容显示专利范围的专利性有问题,专利权人仍然可以取得专利。在这样的情况下,专利权人通常会主动对专利范围作修正或补充。此时,专利权人最好能够同时证明修正或补充的范围在本文内有充分的支持,而且没有变更实质的新数据(new matter)。 除此之外,如果专利权人对最后核准的专利范围有任何疑虑,可利用准后的检索及审查程序(post-grant search and examination procedure)来获得更明确的审查意见。采取上述作法可以降低已获准的专利,因欠缺可专利性而被撤销的风险。
当申请人认为专利权人并无权利取得专利时,可以用这个理由申请撤销专利,但是需要在专利核发日算起两年内提出。如果没有赶在这段时间内提出,申请人就需要证明专利权人于专利核发或受让专利时,就已经知道他并没有权利取得专利的所有权。因此,申请人若知道某一个专利的所有权有问题,最好尽快采取行动来撤销专利,毕竟取得必要的命令或宣示书是需要时间的。
专利说明书所揭露的技术内容如果不足以使熟知该项技术的工业界人士来实施该项发明技术,是有可能导致专利被撤销。这并不是说专利说明书需要清楚完整地说明发明的每个细节,只要让一般工业界人士能够用他们所具有的一般性专业知识就可以理解专利说明书的内容,并且能够在不须要另外再做研究或实验来找出应有的技术细节的情况下,依据专利说明书的内容来制造和使用发明技术。
细心而完整的准备专利说明书是申请前很重要的工作,但是在申请程序中修正专利内容的时候,也要很小心的避免变更实质的问题。在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先行确定所提交的专利说明书内容 ( 包括图示及摘要 )已包涵和支持所有欲保护的专利范围内容是非常关键性的。
新加坡最近有个案例,探讨了专利发明人的合法性问题(Trek Technology (S) Pte Ltd v FE Global Electronics [2005] SGHC 90 ),该案被告主张,由于系争专利在申请时所提出的发明人数据不实,该案的专利权应该予以撤销,因为该案申请数据上所填的发明人实际上并非是真正的发明人,该案的发明人实际上是该案专利权人关系企业内的雇员。
新加坡法庭裁定,在法庭做出撤销专利的决定前,原告必需先证明申请人在申请程序中不实的陈述确实欺骗或诱使新加坡专利局授予被告专利。简言之,该不实陈述须导致或促成专利之授予。法庭并裁定,不实陈述之撤销理由(《新加坡专利法》第 80 条第 1 项第 f 款第 ii 点)可延伸适用专利申请案或专利证书内任何形式之不正确记载,包括专利权归属之不实陈述。法庭认为,由于新加坡政府对于申请人所提出之信息的正确性只能做出有限的评估,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程序中,无论是在国际阶段或国家阶段,甚至于到最后的专利获准,专利权人都必须要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是正确无讹,这一点至关重要,而这也意谓着申请人所提列的发明人数据也必须要正确无误。
另一个不实信息的先前案例是(Contour Optik Inc v Pearl's Optical Co Pte Ltd [2002] SGHC 238 ),该案新加坡专利的获准理由是基于先前已经获准的美国专利,原告认为被告先前获准的美国专利的实质内容与新加坡专利有显着的不同,被告在申请该案新加坡专利时在专利说明书内明显的有提供与美国专利不相符合的不实信息,因此新加坡专利应该予以撤销。
申请日落于 2004 年 7 月 1 日之前的新加坡专利,如果申请人选择依据先前在澳洲、加拿大、纽西兰、英国、美国或EPC之申请案的审查结果来注册登记新加坡专利,则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必须要对新加坡专利局揭露所有先前已经申请的所有国家申请案的数据,这些数据被称为是重要信息(material information) ,如果有揭露不实的问题,已获准的新加坡专利就有可能被撤销。
申请人欲申请撤销一新加坡专利,应使用 IPOS规定的制式表格(Patents Form PF35 ),并于陈述书上完整罗列所有撤销理由、事实经过及申请人所欲寻求之救济。 IPOS受理后,会将撤销专利申请书及声明书复本函知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接获撤销专利申请书及陈述书后,须于三个月内提出反驳意见书,反驳撤销专利申请书内所举的各项撤销理由,此时专利权人得申请修正专利说明书。反驳意见书为专利权人的答辩依据 ,所以它的内容应该尽可能的完整而详尽,若同时提出修正,所提出的修正必须要符合法定要件(即修正后的内容不会变更实质或扩大专利保护范围)。
专利权人若未能于期限内提出反驳意见书,撤销专利申请程序便会在没有专利权人参与的情况下继续进行,除非撤销专利申请陈述书所载内容,与 IPOS 现存的文件内容相互矛盾时,IPOS才会驳回该申请案,否则将视撤销专利申请陈述书中所列事实为可认同之事实的情况下予以审查 。
撤销专利的申请人在接获反驳意见书(及修正复本)后,可于三个月内提出证据支持撤销专利的论点 。其后专利权人同样可于三个月内提出支持专利有效的证据。三个月的期限可能不足以准备妥善的响应,所以专利权人于被通知撤销专利程序开始时,就应开始准备相关证据。
撤销专利的申请人于接获专利权人所提证据后三个月内,可以再提出补充证据,但补充证据限于响应之用,未经许可,撤销专利申请人与专利权人皆不得再提出进一步证据。 IPOS 有权就后续程序下达进一步指示,在此之后,官方将敲定听证日期。
由此可见,撤销专利的程序进行的相当迅速。因此对双方来说,重要的是要尽早搜集并评估证据,若需采用非英文文件,亦应事先备妥经认证的英译。
新加坡的专利撤销程序有一项很重要的特色,那就是若专利撤销的理由为专利不具可专利性、专利说明书所揭露的技术内容不足以实施,或是专利说明书的专利范围超出其原申请案的专利范围,IPOS 可以要求专利撤销的申请人对于撤销之专利提出再审查,而申请人对于 IPOS 的要求必须遵守。
依此原则,撤销专利申请人必须于 2 个月内支付约为新加坡币 600 元官方费用,否则撤销专利之申请人将会被视为废弃该申请案。
IPOS 的再审查官来自澳洲、奥地利与丹麦的专利局,他们会考虑撤销专利申请人的意见书,与专利权人于专利说明书中的任何修正、回复审查意见的反驳意见书及所提供之证据。之后,再审查官将会给予 IPOS 撤销该专利与否之建议。
IPOS 也可以主动的撤销专利,但依据专利法第 81 条的规定, IPOS 应给予专利权人陈述以及修正说明书的机会。
专利撤销程序通常由 IPOS 处理,但也可能由高等法院处理。高等法院在处理专利侵权的诉讼中,被告的一方常会提起专利撤销程序做为防卫的一种手段。在高等法院中提起专利无效诉讼时 ,可获得的处份包括判定专利全部无效或是部分无效,而专利无效的起始点是从专利领证的时间开始。
撤销专利的申请人若终止或撤回该申请案时,申请人会被判定需要负担该程序的所有费用。但是如果专利权人在撤销程序中放弃专利,则 IPOS会先考虑专利权人在进行撤销程序前是否有接到合理的通知然后再以他认为是合理的方式,来判断费用的归属。
提出撤销申请时应该注意的事, IPOS 的撤相判决或是 IPOS上诉的撤销判决,都不是撤销程序最后的判决。 在接获IPOS 的判决后可以上诉到高等法院,然后是上诉法院。无论如何,新加坡专利法也提供另一个程序,就是即使IPOS的撤销程序或是IPOS的上诉程序已经做出判决,在民事诉讼的专利侵权程序中,被告的一方仍然可以提起专利无效的诉讼。
随着新加坡专利制度的逐渐成熟,可以预期专利撤销程序会随之而逐渐增加。因此虽然新加坡的专利申请程序相当有弹性,但是专利申请人应牢记在心的就是应该要小心谨慎的注意申请程序中应该要注意的事项,以避免在取得专利后需要面对复杂的专利撤销程序。
(本文首次刊载于 Mana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杂志,如果需要更多信息,请见其网站 http://www.managingip.com/ )
Amica Law LLC 是一家来自于新加坡的事务所,成立于2006年,由一群在智慧财产权与科技领域拥有丰富经验的专家所组成,其 合 伙人均曾为新加坡顶尖事务所的合伙人。
陈国全 Jason Chan
Amical Law LLC 诉讼与强制执行部门经理,为新加坡专利代理人与律师,在智慧财产权方面,拥有14年的经验,并曾多次参与新加坡重要的侵权案件,包括近期发生的电影版权与储存装置的专利案。
谭慧仪 Winnie Tham
Amica Law LLC合伙人,为新加坡代理人与律师,拥有13年智慧财产权的专业经验,负责处理新加坡国内外的智慧财产权保护、诉讼、管理,包括法律顾问、新发明的保护策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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