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 年,西欧国家为合作保护智慧财产权、简化发明专利申请流程及统一专利核发标准,共同签署 EPC ,并由此创建欧洲专利组织(European Patent Organisation)。此一组织的发展相当成功,当年草创之初,不过有西德、英国、法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及瑞士 7 个成员国,但截至 2008 年元月份为止, EPC 缔约国已增为 34 国,并有 4 国签署延伸协议,承认欧洲专利效力(请参下表)。
EPC
缔约国 |
AT 奥地利 |
☆ IS 冰岛 |
BE 比利时 |
IT 意大利 |
BG 保加利亚 |
☆ LI 列支敦斯登 |
☆ CH 瑞士 |
LT 立陶宛 |
CY 塞浦路斯 |
LU 卢森堡 |
CZ 捷克 |
LV 拉脱维亚 |
DE 德国 |
☆ MC 摩纳哥 |
DK 丹麦 |
MT 马耳他 |
EE 爱沙尼亚 |
NL 荷兰 |
ES 西班牙 |
☆ NO 挪威 |
FI 芬兰 |
PL 波兰 |
FR 法国 |
PT 葡萄牙 |
GB 英国 |
RO 罗马尼亚 |
GR 希腊 |
SE 瑞典 |
☆ HR 克罗埃西亚 |
SI 斯洛维尼亚 |
HU 匈牙利 |
SK 斯洛伐克 |
IE 爱尔兰 |
☆ TR 土耳其 |
延伸國 |
☆ AL 阿尔巴尼亚 |
☆ MK 马其顿 |
☆ BA 波斯尼亚赫塞哥维纳 |
☆ RS 塞尔维亚 |
注:前有☆标记者,皆非欧盟(EU)成员国。 |
欧洲专利组织辖下包括两大部门:行政理事会(Administrative Council)及EPO 。前者职司法规修订;后者为决策执行单位,受前者监督。
EPO为世界三大专利局之一,根据 2006 年的统计(目前所能查得的最新资料),该局约有 3600 名审查委员,但EPO受理的年申请案量迭创新高,与美、日专利局一样有积案问题,一件欧洲专利由申请到核准平均需花费 44 个月。值得注意的是, 2006 年欧洲专利申请案的核准比率较十年前约下降 10 个百分点,降至 55.9% ,但相较于美、日专利局目前的专利核准比率,EPO对申请人可说是相对友善。
欧洲专利从申请到核发,大概可分为三阶段(请参下图)。
1. 第一阶段起自申请人送件申请
欧洲专利申请之初可先以中文稿送件,而后再补英文、德文或法文译本。 EPO 受理之后,此一欧洲专利申请案就会先经过形式初审,并分案交由审查委员进行检索, EPO 的检索报告不但会列举相关的先前技术( prior arts ),还会比对申请案所载发明与先前技术,就其可专利性作成书面意见,若申请案本身未主张国际优先权, EPO 会在 6 至 8 个月内发出检索报告。及至优先权日起算 18 个月的期限届满, EPO 即径行安排申请案及其检索报告的公开作业。若能及时制成检索报告,检索报告将与申请案一并公开,不然,检索报告会另行公开。
2. 第二阶段起自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
检索报告公开日起算 6 个月内,申请人须正式提请实审并选择指定国( Designation ,预先指定取得欧洲专利后希望该专利于哪些国家获得保护)。若审查委员认为申请案所载发明不具可专利性,将发出核驳通知( Communication pursuant to Article 94(3) EPC ),申请人应于官方期限内修正答辩,若能成功说服审查委员,将收到核准预先通知( Communication about intention to grant a European patent )。之后,申请人只要在限期内缴交规费并提交另两种官方语言的请求项译文(例如以英文送件并获发核准预先通知者,应提德文及法文的请求项译文), EPO 即会正式发出核准通知( Decision to grant a European patent ),并于欧洲专利公报( European Patent Bulletin )公告刊载此一核准决议。
3. 第三阶段始于 EPO 核准决议公告日
欧洲专利公告不代表其发明已在 EPC 缔约国正式取得专利保护,还必须通过一道进入指定国( National validation )程序:除少数国家提供较长的考虑期限,一般须于公告日起算 3 个月内决定进入哪些 EPC 缔约国,并依该些缔约国的要求,于限期内缴费及提交所需文件,如此,专利权人才能在指定进入的 EPC 缔约国行使专利权。此外,欧洲专利一经公告,除专利权人之外,任何人皆可在接下来的 9 个月内提出异议以撤销其专利;异议程序并不常见,据统计,每年只有 5% 左右的欧洲专利会衍生出异议程序。
欧洲专利制度之所以能成功发展,自有其优点,但站在申请人的立场,不免也有缺点,以下分别讨论。
优点
1. |
经济面-申请案由单一专利局审查,申请人毋须同时与多国专利局周旋,有助于控制时间成本。而申请之初,能否取得专利尚难预料,申请欧洲专利只需在英文、德文、法文中择一进行,得以在初期免除沉重的翻译负担,极具成本效益。更重要的是,主要的翻译支出递延到取得欧洲专利之后才会出现,而随《伦敦协议》(London Agreement)生效,取道欧洲专利进入《伦敦协议》成员国,翻译成本将大幅降低,是直接申请这些国家专利时未必享有的好处。 |
2. |
法律面-欧洲国家的专利制度相当分歧,取道 EPO ,申请人只需熟悉欧洲专利申请程序,毋须研究欧洲数十国个别的专利申请法规。况且,许多欧洲国家授予专利前未必经过实质审查确认其有效性,统一先由 EPO 检索审查,取得的专利保护应会更为稳固。 |
3. |
实务面- EPO 平均 18 个月可发出检索报告,且检索报告附有可专利性的书面意见,反观美、日专利局平均皆需 20 个月以上才会发出第一份审查报告。尤其是未主张优先权的欧洲专利申请案,申请人约半年即可收到 EPO 的检索报告,应有充裕时间考虑下一步行动(例如是否再到其它国家申请专利)。同时,向 EPO 提出加速审查请求,不需理由,申请人毋须自行检索先前技术,也免缴规费,相对简便可行。 |
4. |
策略面-一件欧洲专利申请案,就是一个日后可以进入近 40 个欧洲缔约国及延伸国取得其专利保护的机会,就专利布局而言,等于是以最小成本确保了最大可能,同时也加重了竞争同业的注意负担。 |
缺点
1. |
欧洲专利申请案一般须 3~5 年才能授予专利,平均时间较美、日多出约一年。虽然加速审查的申请相对简便,然而请求加速审查的申请案件量持续增加,但 EPO 内部资源毕竟有限,提请加速审查之后,实际审查速度未必能如申请人的期待。特别是部分欧洲国家的发明专利不须经过实审,若申请人只想尽早取得该些国家的专利,欧洲专利申请案显然不符其需求。 |
2. |
EPO 规费相对较高,若申请人只需要 一两 个欧洲国家的专利保护,经由欧洲专利进入两个国家,其成本可能比直接申请两个国家的专利还高。单就经济成本计算,一件欧洲专利申请案通常至少得指定进入 3 、 4 个国家才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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