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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發展趨勢-「共同體專利」制度

作者╱北美智权专利研发部 Charl Goussard
翻译╱北美智权 林佳燕

2010.03.10

在欧洲一项专利只要获得一个专利权,便能在《欧洲专利公约》(EPC)各缔约国获得专利保护的日子近了。

欧洲国家於2009/12/14齐聚欧盟竞争理事会(EU Competitiveness Council),除了就其协会的任务讨论外,也讨论到未来的欧洲专利制度(想要了解更多欧洲专利与欧洲专利局的现状可参考此篇文章:An Introduction to the European Patent System)。

该会议的重要结果包括:产出一个欧洲专利规章草案;另外,并决议未来要实行单一的专利诉讼制度、规费和如何分配给各国专利局,以及改进各国专利局与欧洲专利局合作的方法。

这个规章草案大致有以下数项重点:

1. 一个专利权便能获得全部与同等的保护
这项新的制度将推行申请一个专利就能在所有 EPC 缔约国获得同等的保护。

目前,申请人必需在欧洲各国专利局中择一提出专利申请,或选择由欧洲专利局( EPO )统一申请。前者是申请人希望在那个国家取得专利权,就需依该国的法规进行申请。后者则是当选择在 EPO 统一申请时,程序会一直进行到授予专利权,然而,申请人若希望能在指定的国家执行专利权,还必须将专利交给该指定的国家专利局进行验证。

而未来的共同体专利制度将使得进入欧洲市场更加容易,成本效益更高与风险更少。这项改变特别有益于中、小型的企业。

2. 由欧洲专利局一次审查和授权
EPO 在审查及核准单一专利权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EPO 已有设备与专业可以处理欧洲专利的联合申请,为了确保新的专利制度多能有效的实行,委托欧洲专利局管理行政程序和国家阶段的授权是非常必要的,例如规费管理与专利注册。

3. 各国专利局将有新的定位与收入
所有专利局在新的制度中都将有一重要的角色-给予申请人支持与建议。这些专利局提供的服务可以藉由专利维护费的分配获得补偿。这是为了确保不会失去各国专利局在地的经验知识和友好关系,申请人也可使用这项额外服务,为他们的申请案获得最好的建议。

4. 多个申请局供选择
申请人仍将可选择对自己最方便的专利局提出申请,或直接在 EPO 申请。

5. 统一申请费用
为了确保公平,各国专利局都将收取相同的欧洲专利申请费用。

6. 《欧洲专利公约》仍是最重要的法律结构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混乱和延误,《欧洲专利公约》将仍是审查程序的法律指导原则。(《欧洲专利公约》于 2000 年修订,到了 2007 年才开始施行,长时间谨慎的修改使它成为一套可信赖的制度。)

7. 申请人仍可自由选择申请国家
新制度的规章办法将不会取代各国的专利法规,也不会调动申请人的权利去请求得到欧洲国家的专利。申请人可只申请其选择的国家,除了使用新制度,也可以选择使用旧制度,且不限定只能取得一个专利权。

8. 单一的专利诉讼法院
构建单一的专利诉讼制度是「共同体专利」制度的一个重要优点。它将减少诉讼成本,以及确保在欧洲可快速、有效的执行专利权。

未来展望

欧洲议会将会仔细考虑这项建议,包含协调草案规章和现行的欧洲法规、新欧洲专利制度的语言准备工作,及各国专利局与欧洲专利局之间的合作方式,这些都很有可能成为主要的讨论议题。

考虑到修订欧洲专利公约花了7年才正式生效,申请人可不用太惊慌欧洲专利制度会突然改变,距离这个目标虽然还很久,但至少已有了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