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欧洲专利公约》( EPC )规定,审查委员若初步认定一件申请案可授予专利,应先依其《施行细则》第 71 条第 3 项发出核准预先通知( Communication about intention to grant a European patent )。假使申请人对审定版本无其他意见,应于 4 个月内缴交规费并提交另两种官方语言的请求项译文,例如以英文送件并获发核准预先通知者,申请人须依规定提交德文及法文两个版本的请求项译文。
之后,EPO 会再依 EPC 第 97 条第 1 项发出核准通知( Decision to grant a European patent ),并择期于欧洲专利公报( European Patent Bulletin )刊载已发出核准通知的公告,该日即为下述文章所述之核准决议公告日。
但领到这纸欧洲专利证书,不代表其发明已在 EPC 缔约国正式取得专利保护,还必须通过一道进入指定国( National validation )程序,专利权人才能在指定进入的 EPC 缔约国行使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