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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专利法第三次修正 面面观
作者/北美智权法规研究组 陈巧伶
2008/02/29

2007 年美国专利法大幅的修改,引起各界对于美国新法修正内容及因应的热切关注及讨论。其实在 2007 年,中国大陆针对专利法进行的第三次修法草案,也已提请国务院审议。依国务院办公厅于 2008 年 1 月发布公告的 2008 年立法工作要点,已将专利法修正草案列入重点立法项目,依国家知识产权局预定的时程,新修订的专利法将于 2008 年通过实行。由此, 对于大陆专利法修法的内容及动态,我们就更有持续关注的必要。

文章綱要
一、修正六大主要面向
二、修法评述
三、对于未来可能的影响


中国大陆现行专利法自 198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分别于 1992 年和 2000 年进行了两次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因应与日俱增的专利申请量,增加审查的速度及质量,并能与国际接轨,遂进行第三次修法。修改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已于 2006 年 12 月 27 日上报国务院审议,尚须经国务院以及全国人民大会常委会的审议,预计将于 2008 年完成。

中国此次修法围绕三个主要原则:
(一) 于 维护专利权人以及公众利益之间取得平衡;
(二) 为利于接轨国际、适应国际发展需要而修法,在国际趋势与其国情之间取得协调平衡;
(三) 维持法律稳定性与提高法律适应性,针对可能导致前后不一的条文进行修正。

一、修正六大主要面向

(一) 行政程序的改革
主要为 取消对涉外代理机构指定,依据现行的专利法规定,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和外国申请人向中国申请专利,都要通过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代理。此次修法取消了涉外代理的规定,亦即可以委托任何一家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代理机构申请专利。同时,关于向国外申请专利情形,修法中亦删除必须经由其国内代理机构送件。因此,是否委托其国内代理机构送件,可由申请人自行决定,也减轻了申请人双重代理的负担。

(二) 权利的归属与管理
此部分包括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和管理。

1. 专利共有
对在专利共有的状况下,转让、质押,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若无相关约定者,须经过全体专利权人同意。除非另有协议规定之外,专利权人也可单独实施其专利权。

2. 境外申请
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者,应当先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方得向国外提出申请。未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径向国外提出申请后再向中国提出申请者,其就该发明创造在中国提出的专利申请将不会被授与专利权。

3. 专利申请权归属:
现行专利法中强调成果归属于国家,影响了整体科技发展的积极与主动。为此,此次修法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计划项目成果之外,承接单位可以独立享有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依法自主决定研究成果的实施、许可、转让以及作价入股等事项,并获得相应的收益。

(三) 授予专利权的标准
关于专利权的授予标准方面,改采绝对新颖性标准,放弃相对新颖性标准,另增加了对生物科技的遗传资源的保护和遗传资源来源披露要求的规定。

(四) 外观设计专利制度
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关规定为此次修法中着墨较重的部分。 针对外观设计专利修改的方面有五:

1. 限制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客体:
针对平面印刷品的图形、色彩或者相结合的申请案,仅有标识作用者,将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2. 提高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权要求:
新法要求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且没有同样的外观设计已由他人在该案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该案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另对于所属领域的设计人员而言,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相比,或者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若无明显区别者,将不会被授与专利。

3. 允许关联外观设计合案申请:
实务上,设计人往往会围绕一件新的基本设计,提出多件与之近似的关联设计方案,此即为关联外观设计。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允许对关联外观设计合案提出专利申请,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件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4. 建立外观设计专利检索报告制度:
修法参照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建立了外观设计专利检索报告制度,规定若外观设计之专利权人,欲行使权利和提出侵权诉讼的话,必须要向有关司法机关和专利行政部门出具外观设计检索报告。

5. 提供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用来解释保护范围:
此次修法进一步将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纳入到申请人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必备文件中。

(五) 专利权的保护


1. 强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部分:
依据现行大陆专利法外观设计专利,必须等到产品销售后,方能请求制止该侵权行为,在展览、广告行为当中却无法制止。为防堵此漏洞乃增加了未经许可不得许诺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规定。

2. 行政执法为中国法律制度的特色:
相关修法内容包括:规定故意侵权的行为,不仅须负民事责任,也将受到行政处罚;对于冒充和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处罚将改为一致;增加行政执法时可采取的 取证手段等等。

3. 司法保护:
将行政规定的损害赔偿额度标准列入法规体系中,另增加诉前证据保全程序,使专利权人有更多的司法方法可保障自己的权利。

(六) 公众权益的维护及专利权滥用的防止

1. 扩大强制许可的范围:
包括限制竞争的权利行使行为、或 因流行病预防治疗所需,专利行政部门可依规定给予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

2. 诉讼过程保障:
修法增加了现有技术抗辩和禁止恶意诉讼,专利权人于诉讼过程中,若能证明实施的技术和设计为现有技术或者是现有设计、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范围,法院可直接认定不构成侵权, 被控人并可要求专利权人赔偿损失。

3. 诉讼时效的部分:
增加了赔偿损失的数额可从起诉之日起前推两年的规定;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表示沉默,使侵权的单位有理由,相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会对该实施行为主张权利,随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处理者,无权对实施行为获得赔偿,也无权责令该单位和该个人停止使用。

(七) 其它
其它相关修法内容,如允许平行进口、规定为提供行政审查程序需要而制造专利药品、机械不视为侵犯专利等,用意皆在社会公众权益与专利权人的权利之间取得平衡。

二、修法评述

关于中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法,经过上述内容的解说,相信大家已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接着笔者提出几项思考点,与大家分享:

(一) 行政与司法权责不应混淆:
此次修法中并未将应归为司法的权责回归给司法,仍让专利行政机关保有处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权力。司法与行政为二大体系,司法掌管侵权纠纷处理,行政掌管行政执法权利,二者不应混淆。

(二) 专利申请的便利性增高:
删除涉外代理机关为唯一的代理机关,增加申请专利的便利性,无须一定要透过核准的涉外代理机关进行专利申请。
(三) 司法保障行为增加:
增加诉前证据保全程序,让专利权人握有于法有据的工具,避免侵权人湮灭相关证据。另损害赔偿额度法治化,更增加专利权人请求的法律基础,而且专利权人不得于默认许可侵权行为人后,确有对其主张司法诉讼,此即为恶意诉讼的禁止。

(四) 符合国际潮流:
将专利审查要件从相对新颖性转换成绝对新颖性以及平行输入的导入,让专利法更贴近国际潮流。

三、对于未来可能的影响

(一) 送件量增加,进行良性竞争:
目前大陆专利申请案逐年快速增加,而案量的增加,是否涉外机构的送件质量可以维持一定的水平?因此开放所有代理机构进行良性竞争,可以提升质量。

(二) 诉讼保障落实:
修法中将诉讼行为作了大幅度的修正,增加诉前证据保全程序、恶意诉讼的禁止、确认损害赔偿的法制化等,虽为一项美意,但大陆司法审判质量一直被人诟病,实是因为大陆司法人员法学素养未能提升,导致司法判决的质量亦是未能达到国际各国司法质量的要求。因此,仍应密切注意司法执行度是否更能贴近各国司法。

(三) 允许平行输入:
各项平行输入的产品将快速增加,若未仔细详查大陆已公告的专利资料,随意将某项产品认定为「可平行输入的产品」,可能会落入未经专利权利人的同意而任意输入、贩卖的违法行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