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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专利互动葵花宝典:「大陆台商财产权行政执法保护座谈会」Q&A
作者╱北美智权 李仪
2011/12/27

由诸多讯息可看出, 11月初台湾工业总会主办的「大陆台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座谈会」所讨论与沟通的内容,对于未能亲自参加第四届两岸专利论坛的两岸台商、陆商以及各级产官学界专业人士,可模拟为专利论坛交流的部分精华,俨然如同两岸专利界互动的葵花宝典,因此弥足珍贵。

本文除简述座谈会三项议题外,更将重要内容如出具商品鉴定证明、海关备案、侵权证据提供、提供授权许可证、推断市场上侵权商品数量、侵权行政査处的后续有效问题、提供海关扣留货物的等值担保、网站内容侵权的处理、商标展期遭撤销等诸多讲题后的问答(Q&A)择要摘出。相信这些精要内容,可稍解大多数卓洋知识产权报读者无法亲自到福州参加论坛的遗憾。


会场:台湾大学社科院国际会议厅

冠盖云集

台湾工业总会于2011年11月4日(星期五),假台湾大学社会科学院综合大楼1楼国际会议厅【台北市徐州路21号】,举办台湾举办的第三场「大陆台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座谈会」台北场。这第三场全场,165个座位几乎爆满,可见台湾产业各界对于这项议题具有高度兴趣。

这个研讨会的主办单位是台湾工业总会,协办单位则是理律法律事务所、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会后,笔者跟两位主讲的律盟讲师交换名片,看出律盟与理律法律事务所名片的排印方式如岀一辙,显示两者间的关系密切。全场由工总理事长蔡练生先生主持,台湾知识产权局局长王美花则是在讲题结束后主导综合座谈答问。观察议题安排,座谈会中两位北京律盟的大陆讲师讲题才是主轴,台湾知识产权局洪淑敏主任秘书的讲题只是开场的引言。两位北京律盟的大陆讲师分别是资深专利代理人孟锐及冯雅琴律师。

工总理事长蔡练生先生

台湾知识产权局局长王美花


台湾知识产权局洪淑敏主任秘书


北京律盟 冯雅琴律师


孟锐 资深专利代理人

第四届两岸专利论坛的配套平台

工业总会也于11月25日(周五)下午假福建会堂5楼会议厅(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1号西湖宾馆和西湖大酒店旁),举办类似的「福州台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座谈会」,福建省市台办、省知识产权局、福州台协等单位协办,多位两岸专家受邀到场演讲。

同时段,于1124~25日(周四及周五)第四届两岸专利论坛也在福州西湖大酒店旁的福建会堂同一地点举行,也是由中华专利代理人协会与台湾工业总会联合举办。台湾工业总会、中华全国代理人协会以及两岸政府管理部门、企业、以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共约200名代表参会,台湾方面代表就有40多人。由此可见,台湾三场以及福州举办的「大陆台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座谈会」,其实本质上就是两岸专利论坛正式开始前与正式进行中所配套相互交流的产官学界沟通平台。

座谈会三项议题

「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及合作现况」
这次会议中台湾知识产权局洪淑敏主任秘书,在发表讲题「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及合作现况」时,持续确认她于2011年7月6日(星期三),在全国工总第二会议室召开「两岸知识产权争议联系协调处理机制」成效检讨暨首发「大陆台商知识产权服务手册」意见征询座谈会中所提出的经验与论点。她再次表示,两岸知识产权协处的诸多案例中多半还是商标抢注,鲜少有打击仿冒的部分。可能是专利较难仿冒,因为要仿冒专利之前仍必须要撰写专利说明书,所以有相当的难度,因此专利仿冒几乎难以发生,商品仿冒的情形则不少见。

基于台商在大陆业务活动频繁,实际遇到假冒、侵权等各类面向情事层出不穷,两位律盟律师孟锐及冯雅琴所担纲讲演的两个主题特别受到现场来宾的关注:一、大陆「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维权援助服务中心」功能、运作及举报投诉程序等相关事项;二、大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有关证据、立案及办案等事项。

大陆「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维权援助服务中心」相关事项
资深专利代理人孟锐讲题内容,介绍大陆「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维权援助服务中心」,将中心的由来、合署办公、效率与公平等议题做了概述,并介绍中心有两个(举报投诉、维权援助两中心),也将两个中心的工作流程做了系统性介绍。
举报投诉中心的工作流程,分别是(1)受理;(2)接收/记录/分类;(3)分送执法机关;(4)跟踪和回馈。维权援助中心的工作流程则是(1)受理;(2)协商;(3)服务协议;(4)援助;(5)跟踪和回馈 。

大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有关证据、立案及办案等事项
冯雅琴律师讲述, 在大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方面,对行政执法的范围、主体及优势作出概述。在证据方面,则将证据的原则、种类取得、应当注意的方面等一一解说。在立案方面,对涉嫌侵犯商标权、著作权及专利权等行政案件的立案与审批作出说明。办案部分,则对案件线索、强制扣留措施、行政听证、行政处罚、案件移送、举报奖励等都详细描述。

座谈会Q&A

最后的综合座谈,与会来宾提问相当踊跃,冯雅琴律师(主答人)、孟锐、以及台湾知识产权局局长王美花接受了不少提问,摘要重点问答大致如下:

Q:出具商品鉴定证明,应该由谁出具?
A:应该由商品权利人。

Q:海关备案部分,当局要求我们出具仿冒人人名、发货口岸、时间以及运输工具等数据,这部分实在太困难,应如何因应?
A:的确是很困难,除非有内线才有可能知道这么详细。预先就向海关登录通报可能受仿冒的情事,还会是比较简便有效的方法。海关备案功用是让海关人员能平时就帮权利人注意到,可能侵权的货物与人员一旦发现经备案的类似货物,海关就会立即通知权利人或是代理人,可能查获疑似侵权的货品。往往这类通知都相当紧急,都必须三天之内决定是否提出担保将货物扣下,再进一步决定是否作调查。虽说目前扣押过几次的货品,都是权利人经销商的货物,并未发生真正侵权情事,但海关备案的确是相当方便,也能起一定作用的简便方法,比由投诉人亲自准备详细受到侵权的资料要容易得多。

Q:海关备案这部分,外观设计或是商标等专利可能还好发现,但是我们备案的是发明或是新型等专利,就很难被发现,
A(冯律师的建议):的确是。这部分就需要权利人提供授权许可证,以及意识到市场上就有一些具体的侵权目标与行为,就将这些讯息一并提供海关,海关再面对这类货品时,就可能特别帮你注意一下。一般商标的文字,比较容易辨识是否可能侵权,所以最容易处理;图形的部分则较不好处理,而专利的部分则是最难辨识。但至少用海关备案,让海关帮忙权利人多把一道关,比个别自己单独侦搜注意,两方相互支持要容易得多。

Q:如果派内线进入仿冒团体,搜集出的证据时间,会不会有问题?
A(冯律师的建议):如果是根据内线提供的信息如时间、口岸及仿冒产品讯息等作出其它的推论,并将相关信息提供海关提供继续查缉线索,是可以的。若是要根据内线资料当成犯罪论定左证,就牵涉到证据来源的合法性,的确会有问题。但至少还是可以提供侵权货物的可能时间、地址及运输工具讯息等给海关,因为海关还不会需要投诉人提供讯息的证明,并且投诉人有提供担保,所以海关可以所根据提供的担保,将查到的货品扣留,并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来处理侵权鉴定。牵涉专利部分则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部分便通知商标局。所以内线是可能提供数据,但若要由内线提供的数据来证明侵权,就可能有合法性的问题。

Q:有时候可能在市面上就可能买到仿冒的侵权商品,但侵权商家也不可能告知我们他们到底卖了多少,以及市面上还有多少商品,那请问你们会如何推断?
A:大概就会派出人员到市场上走访一遍,将中、高、低档的商场上都买一些,并且纪录每一文件商品的价钱大概是多少。走访很多家后,将数据汇整统计,每个档次做一个平均值,再根据你所提供的产品,看是属于中、高、低档哪一种,基本根据平均值,再依照数量来确定,这种方式应当是比较好的。

Q:行政査处的后续有效问题,有些侵权厂商已受罚,但三个月后又故态复萌再度侵权,虽然不能再报,我们是否可以依照他们再犯的事实证据,以及行政处罚的事实,提供法院作为法院持续处罚的依据?
A:可以的。

Q:海关扣留,应提供不超过海关扣留货物的等值担保,问题是:在请求海关扣留时就应当提供担保吗?还是等海关要求我们提供担保时才提供?
A:据我的经验,应当是海关通知你的时候。

Q:提供海关扣留货物的等值担保,有三点疑问是,所谓等值担保的价值,是应以货物向海关申报的价值、还是正品(就是有权利的产品)的市值、还是侵权货物的市场价值?因为仿品与正品的市场价值是有差距的。也就是有三个参考价值,应当以那一个价值为准?
A:应该是他申报的价值,这比较合理。

Q:有些侵权是网站内容,重要是要将内容移除、关闭网站,或是有时处理方式可能是有关当局会将网站停机。应当是要跟法院、工商局还是公安提起诉讼?甚至是跟工信部?可否根据您所提的案例解说如何处理以及为什么?
A:我的案例是网页设计侵权,因为已经确定侵权主体,所以建议客户跟侵权主体发警告函。多半发警告函会石沉大海,但发函也有过成功的例子。若一发函对方便马上自动撤除,这是比较理想也简单的处理方式。若是石沉大海,因为侵权主体是跟工信部登记网站,譬如侵权主体是跟工信部登记网站的号码,我们循线查出的备案讯息,可显示与工信部登记网站的号码是不同的,我们就可以向工信部投诉,譬如网站上的网域名与备案的网域名是不一样的,工信部就可根据这个信息直接将侵权网站关闭。但如果网域名称跟备案网域名称是相同的,就不走工信部,就走下一步,可能就得直接走法院起诉,因为牵涉了著作权侵权。如果牵涉版权,就可走地方的版权局,请他们进行行政查处。地方的版权局就会有各种的可能处理,譬如关闭网站,或是要求全面改动网站内容避免侵害版权。若控诉方可以提出具体证据,版权局还可以根据证据,判决侵权方应对控诉方做一定的损害赔偿。

Q:在正式大型商品展览场外围的商旅饭店,常会有仿冒业者在饭店房间开办私下的仿冒商品展览会,我们也会搜集他们的产品DM作证据。搜集之后,应采取何种行动较有效?
A(冯律师的建议):可以先根据DM所载仿冒者的地址,发出警告信函。一般大多数的仿冒者,一旦接获警告,多半会害怕,自动停止继续仿冒行为。当然,若对方仿冒行为不停止,便应将搜集的证据,譬如就可提交「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维权援助服务中心」,申诉办理。

Q:如果搜集仿冒资料,找到他们的仿冒网址,当局做法一般是将网址撤除,但还是找不到仿冒人怎么办?
A:申诉人最好是提供网址或是相关数据,帮助当局找到可能的仿冒者。

Q:商标权一向受大陆有关部门认可,可能已长达20年,为何在申请展延商标权期限时,送审后商标权却遭撤销?
A(冯律师的建议):随时代演进,社会认知逐渐产生变化,例如:早年「拿铁」两字大众鲜少有人知晓外文意思,登记成自家产品商标可能不会被驳回,但逐渐「拿铁」是牛奶的意涵广为人知后,如果原本产品名称中有「拿铁」两字,商标权到期后,就很可能被撤销。

Q(笔者):是否可请TIPO跟对岸进行两岸协商的时候,能沟通并恳请大陆国知局能提供比较客观的商标撤销标准,让申请人能有比较明确依据,而不会无所适从?
A(王美花局长的回答):这点还在努力当中,还需更进一步的协商与沟通,目前尚无法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