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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发明专利分案申请之比较
作者╱北美智权工程研究组主任 萧雯芯
2011/12/27

本期知识产权报的焦点议题为关于两案专利申请的异同点的讨论。实际上,若比较两岸专利申请的相关规定时,会了解台湾与大陆在很多基本专利精神的大方向上是类似的。然而,虽然两岸的官方语言都是中文,乍看差异点似乎只在于文字上繁简体的不同,但仔细比较法规时,会发现其实存在着很多程序名称和手续规定等细节的差异点,例如「修正」、「更正」、「修改」、「改正」这几个字面意义相似却又不完全相同的名词,在两岸专利相关法规中便各自代表了其程序上的意义。

本篇文章仅先就两岸专利法规中有关发明专利分割申请/分案申请的规定做讨论与比较,以稍微说明现行台湾与大陆专利法规中对于相似程序在细节上的异同之处。以下提供发明专利分案申请的相关规定摘要比较表:

项目

大陆专利法规相关规定

台湾专利法规相关规定

程序名称

分案申请

分割申请

提出原因

发明专利不符单一性: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

发明专利不符单一性:
申请专利之发明,实质上为二个以上之发明时。

申请人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不相同的,应当提交有关申请人变更的证明材料。

分割案的申请人须与原申请案相同若不相同时,应检附让与证明档办理让与,使分割案与原申请案的申请人同一。倘仅就分割案让与,则应检附让与证明文件。

发明人

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分割案的发明人应为系属原申请案之发明人。

提出期限

(1)原申请被核准之情况:
申请人最晚应当自收到原申请案的授予专利权的通知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2)原申请被核驳的情况:
若审查员对原申请发出驳回决定,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原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必须是原申请案仍系属专利专责机关的情况下始能提出分割申请,若原申请案已撤回、放弃、不受理或准予专利之审定书已送达时,则不得申请分割。
(此为现行台湾专利法规的规定,今年三读通过的专利法对此部分有作修改,并未纳入本表中)

 

申请日

可以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

以原申请案的申请日为申请日。

优先权之主张

若原申请享有优先权,则分案申请可以保留优先权日。

若原申请案有主张优先权者,分割案仍得主张优先权

实审期限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可以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是从原申请日起算。
若期限已经届满或者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至期限届满日不足两个月,则申请人可以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两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办手续。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三年内,任何人均得向专利专责机关申请实体审查。
申请分割时若逾上述期间,得于申请分割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专利专责机关申请实体审查

种类变更

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

分割申请不得变更原申请案之专利种类。

优先权基础

分案申请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分割案不得再被另一申请案主张国内优先权。

根据以上比较表,可以了解两岸在发明专利分割申请/分案申请上的规定,在分割案提出原因、申请人、申请日、优先权等大方向的规定大致相同,主要的差异点在于提出分割和实审请求的时间点和期限:

(1)提出分割期限:
申请人需特别注意提出分割申请的时间点,台湾规定原申请案(以下称母案)必须为系属状态,意即没有被审定予以核驳或授予专利,倘若申请人已收到准予专利的审定书,则不得再提起分割;若申请人在收到初审的核驳审定书之后欲提出分割申请,也必须先对母案提出再审查理由书,使母案重新成为系属于审查阶段的状态后,在母案再审查审定之前提出分割申请。另一方面,大陆专利法规对于分案申请的时间点规定则相对较宽松:在母案被核准的情况下,申请人最晚可在办理母案专利登记的期限之前提出分案申请,若母案被核驳,则可以在收到核驳通知的三个月内提出分案申请,在复审期间或对复审提出行政诉讼的期间,也仍然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2)提出实审期限:
两岸对于分割案提出实审台湾期限之规定,都是以母案提出实审的期限为原则,但若分割案申请的时间点已超过原母案提出实审的期限,则台湾法规规定申请人应在提出分割申请的三十日内提出申请,相对于此,大陆的规定也较为宽松,规定若分案申请时距离母案提出实审的期限小于两个月或已超过该期限,则申请人至少可以在提出分案申请的两个月内再提出实审申请。

基于以上讨论,在专利申请的时间点与期限之相关规定上,大陆的规定给了申请人更多的弹性与时间来考虑是否提出分案申请,也有更多的时间宽裕度来进行相关申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