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依据中国专利法第41条的规定,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驳回申请,若有不服者,应于收到驳回决定通知书起3个月内,向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的请求。前述的驳回决定通知书,包括初步审查的驳回决定书,以及实质审查的驳回决定书。因此,复审可说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
简易流程如下:
复审请求→立案→前置审查→合议组审查→发出复审通知书→作出复审决定
另依据中国专利法第45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规定,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与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与,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者,可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因此,无效宣告的对象是已经授权公告的专利权,包括已经终止、放弃(排除自申请日起的放弃)或者已经被部分无效的专利权。
简易流程如下: |
无效宣告请求→立案→合议组审查→书面审理/口头审理→作出无效决定→是否起诉 |
→是→进入司法程序 |
|
→否→决定生效 |
复审与无效宣告的详细内容,将择期撰文说明。 |
官方资料统计
为了解中国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复审以及无效宣告审决趋势与条文依据状况,兹以无效宣告适用条文作为基准,搜集专利复审委员会官网资料,搜集的区间为自官网公开之日起至2010年1月止的决定书。
诚如前述,无效宣告的基本适用条文是专利法第45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
细则第65条第2款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因此,同样于搜集复审的决定书,亦已与无效宣告相同条文为检索依据。
统计数据
无效宣告决定书的总数为825件,其中发明专利为26件,占3.15%;实用新型专利为135件,占16.36%;外观设计专利为664件,占80.48%。
复审决定书的总数为239件,其中发明专利为209件,占87.45%;实用新型专利为13件,占5.44%;外观设计专利为17件,占7.11%。
二者呈现互相颠倒现象,有此现象原因应是发明申请案经过实体审查,因此多会发出驳回决定,申请人未能授与专利权,所以多会对驳回决定提出复审,继续审查程序,争取专利权授与空间。
而当发明申请案授与专权后,提出无效宣告的机率相对减少,因其专利权的巩固性高于程序审查的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
再以年度为区分
无效宣告决定书决定日分布如下表:
2010/1 |
2009 |
2008 |
2007 |
2006 |
2005 |
2004 |
2003 |
2003-- |
3 |
19 |
24 |
42 |
22 |
7 |
7 |
15 |
6 |
9 |
188 |
184 |
150 |
40 |
13 |
9 |
4 |
3 |
0 |
1 |
1 |
3 |
0 |
1 |
0 |
2 |
0 |
0 |
0 |
0 |
3 |
2 |
0 |
0 |
1 |
0 |
0 |
0 |
2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1 |
1 |
0 |
0 |
0 |
0 |
0 |
1 |
21 |
21 |
14 |
4 |
0 |
0 |
0 |
0 |
无效宣告案件公布尔日,从2007年开始急遽攀升,2006年为68件,2007年陡升为214件,2008年为233件,2009年为229件。第三人运用无效宣告,作为撤销专利权以及司法前置策略手段越来越多。
复审决定书决定日分布如下表:
2010/1 |
2009 |
2008 |
2007 |
2006 |
2005 |
2004 |
2003 |
2003-- |
4 |
28 |
15 |
25 |
14 |
10 |
1 |
6 |
5 |
0 |
0 |
8 |
1 |
0 |
0 |
0 |
0 |
0 |
0 |
2 |
7 |
6 |
4 |
4 |
1 |
2 |
9 |
1 |
4 |
2 |
1 |
1 |
1 |
0 |
1 |
3 |
1 |
15 |
14 |
13 |
4 |
1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1 |
0 |
0 |
0 |
0 |
3 |
0 |
0 |
0 |
0 |
0 |
0 |
0 |
1 |
4 |
3 |
8 |
1 |
0 |
0 |
0 |
0 |
1 |
0 |
0 |
1 |
1 |
0 |
0 |
0 |
6 |
51 |
53 |
49 |
32 |
18 |
4 |
9 |
17 |
复审案件决定公布尔日,从2006年开始急遽攀升,2005年为18件,2006年升为32件,2007年陡升为49件,2008年53件,2009年为51件。此应是与中国开始大力推动重视知识产权之后所产生的现象。
再结合适用条文,可以发现,
无效宣告于专利法第2条、第12条第1款、第25条、第27条第2款、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尚未发出决定外。以专利法第5条为由,发出的无效宣告决定件数有2件,占0.24%,专利法第9条的有61件,占7.39%,专利法第22条的有145件,占17.85%,专利法第23条的有600件,,占72.73%,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有8件,占0.97%,第26条第4款的有6件,占0.73%,专利法第33条的有3件,占0.36%。
而专利法第23条的600件,因条文适用的专利种类限于外观设计,所以该600件均是外观设计案件,不另分析。另专利法第22条的案件分布,发明有21件,实用新型则有124件。专利法第22条为专利权授与的宪法条文,就是专利三性,接下来就是第26条第3款的说明书揭露不清楚的案件类型。
同样条文相对于复审决定,则于专利法第2条、第12条第1款、第27条第2款、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尚未发出决定外。
以专利法第5条为由,发出的复审决定件数有1件,占0.42%,专利法第9条的有3件,占1.26%,专利法第22条的有108件,占45.19%,专利法第23条的有9件,占3.77%,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有35件,占14.64%,第26条第4款的有14件,占5.86%,专利法第33条的有49件,占20.50%,专利法第25条的有17件,占7.11%,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有3件,占1.26%。其中关于发明案件的则是主要分布于专利法第22条、第26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第33条与第25条。
数量最多的仍是第22条专利三性的违反,居于第2的是第33条的修改超出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图式的规定,而第的是第26条第3款的说明书揭露不清楚。
结论
从上分析,可以发现中国专利申请案提出复审的数量急遽攀升,虽2010年1月以后的资料尚未公布,但整年度也应是约有55件上下,无效宣告的案件也应约有220件左有。
而所凭据的条文多是分布在专利法第22条、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也就是说,专利三性、专利修改不超出范围以及专利书说明揭露不清楚,为提出复审与无效宣告最多的依据条文。因此,若对专利申请案追求无暇此可作为复审或是无效宣告的理由者,应注意专利三性的要求、说明书的撰写应清楚揭露发明内容以及于修正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与图式时,应不可以超过原始送件的范围。
前述三点说来简单,但是在申请专利前的先前技术检索方面,如何能更全面性的检索,则涉及检索技巧的熟悉、检索范围的设定、检索字词的设定…等;而说明书的清楚揭露以及修正不超出原始揭露范围,则涉及专利说明书撰写的技术与专业性,如何将发明技术内容予以清楚揭露,并辅以多种实施例,以求全面性保护发明内容,取得更宽广的专利权保护,这就是专利权人最终的理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