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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分案申请相关规定
作者/北美智权法规研究组 陈巧伶
2008/07/31

大陆分案的相关规定大多与台湾规定相似,如实质内容、可延续原申请案之国际 / 国内优先权,分案不得为优先权基础案、不可改变原申请案之申请类别等等,本期智权报将相关规定综合整理,提供各位读者参考。

文章綱要
一、形式规定

二、实质内容

基于专利法第 31 条发明单一性的原则,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概念者,申请人可主动提出或者依据官方的审查意见提出分案申请(即分割案),对此,大陆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做出相关规定,依形式及实质内容规定分别说明如下:

一、形式规定


(一)分案申请的最迟递交时间

申请人最迟须在收到原申请案的授权通知书之日起 2 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内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案已被驳回且决定已生效,或者原申请案已撤回,或者原申请案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不得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已发出驳回决定但决定尚未生效的原申请案,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 3 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或者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内,驳回决定尚未生效者,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于分案申请,又再次提出分案申请者,提出的期限应根据第一件原申请案为准;但因该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官方发出审查意见书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除外,亦即此时并无前述期限的限制。

(二)分案申请提交的文档
分案申请提交的申请文档与新案申请相同。以发明专利申请为例,需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图式、摘要、摘要附图、及权利要求书一式二份;分案申请需在请求书中,正确填写原申请案的申请号及申请日,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者,还应当填写该分案申请的申请号。

除申请文档外,还需提交原申请案的申请文档副本以及原申请案中与该分案申请有关的其他文档副本(如优先权文档副本)。此外,因官方以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缺陷而发出审查意见书,针对分案申请又再次提出分案的例外情况,申请人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同时,应提交官方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影本。

(三)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
分案申请不得改变申请人,即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与原申请案申请人相同;如有相异者,应提交权利转移证明。分案申请的发明人也须为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不符规定者,官方将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者,该分案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四)分案申请的国际/国内优先权规定
分案申请可延续原申请案之国际/国内优先权,但分案申请之子案,不得为优先权基础案。

(五)分案申请的类别
分案申请的类别应与原申请案申请的类别一致,原申请案为发明专利申请,只能提出发明专利分案申请。初步审查将对分案申请与原申请案申请类别进行审查,类别不一致者,官方将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六)分案申请的各种法定期限和费用
分案申请的各种法定期限,例如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应当从原申请案申请日起算。对于已经届满的各种期限,申请人可以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 2 个月内补办各种手续;期满未补办的,官方将视为撤回。

案申请应缴纳的相关费用,与新申请案相同。应缴纳费用若期限已届,申请人可于分案申请递交日起 2 个月内补缴;期满未补缴或未缴足的,官方将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二、实质内容

(一)分案申请的内容
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案公开的范围,所谓「公开的范围」同专利法第 33 条规定之「记载的范围」,亦即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二)分案申请的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
原申请案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项应当保护不同的发明,但其说明书可有不同之情况。如原申请案说明书包含 A 及 B 两发明,分案申请后,原申请案若只保护 A ,则其说明书可以包含 A 及 B ,也可只保留 A ;分割案若要求保护 B ,则其说明书可以是 A 和 B ,或是只保留 B 。

分案申请应在说明书起始部分,即于说明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之前,说明该分案申请为哪一件原申请案的分案申请,并写明原申请案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发明创造名称。

申请人如欲提出分案或再次分案申请者,需于申请提交期限内,提交申请文档、原申请案的申请文档副本以及原申请案中与该分案申请有关的其他文档副本(如优先权文档副本),并于请求书中填写原申请案或分案申请之申请号、申请日;而申请文档中说明书部分,应在说明书起始部分,说明该分案申请为哪一件原申请案的分案申请,并写明原申请案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发明创造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