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年引爆的金融海啸,造成全球经济重大的变动,有如卡崔娜飓风(Katrina)一般的严重,有些顶尖的金融机构无法挡住这个冲击,纷纷关闭。然而通过海啸考验,而 2009 年还能存活下来的金融机构,除了机构本身体质健全、资金控管得当、稳健投资外,他们还有什么厉害之处呢?
金融机构除了提供金融产品、一般的存放款业务、房贷业务、信用贷款、证券投资等一般常见业务外,金融机构还可以有哪些值得投资的产品呢?那就是「专利」,大家或许会有些疑问,金融机构申请的专利属于哪一种呢?
因为「金融」的活动不外乎是证券产品投资、投资交易方法、证券产品交易设备、交易安全防护措施、证券产品管理系统、电子商务等,上述这些均是属于商业方法的其中一种。
所谓商业方法,是指为处理或解决商业经济活动或事务而由人类智力创造的方法或规则。此处的「商业」二字源于「business」的翻译,但其实际范围并不仅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商业,而是包括了营业、交易、事务、行业等多种含义。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因而修改IPC分类手册,为商业方法设置专门的分类号后,证券行业的商业方法专利也开始大量涌现。
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所做的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状况及分析中可得知,以 IPC 第八版之前的 G06F 1760(行政管理、商业、经营、监督或预测目的的数据处理系统或方法)和第八版中的G06Q(专门适用于行政、商业、金融、管理、监督或预测目的的数据 处理系统或方法;其它类目不包含的专门适用于行政、商业、金融、管理、监督或预测目的的处理系统或方法)两分类号作为统计基准,截止到 2008 年 9 月,分 类号 G06F 1760 之下共有 4487 件专利申请已被公开,分类号 G06Q 之下共有 5848 件专利申请已被公开,以上两个分类号之下的专利申请不存在交集,因此总计共 10335 件专利申请,显示商业方法可以在中国申请,且申请量不少。
目前在中国有哪些金融方面的专利呢?跟大家分享几个授权公告的专利文献,如下:
- 证券产品设计的发明: 200410055592.3 号专利为一种支付保证券;
- 证券载体物理发明: 02826977.2 号专利涉及一种带有开关的有价证券或安全文件与 02827137.8 号专利涉及一种有价证券及处理有价证券的设备;
- 证券安全防伪的发明专利: 02819632.5 号专利涉及一种采用标记物质的有价证券和防伪标记、 200410060345.2 号专利涉及一种金融票据及有 价证券防伪加密技术、 2804390.1 号专利涉及一种防止伪造或篡改通过通讯网络发行的证券、证书文档以及带认证码的身份识别卡、金融交易卡以及医疗保 险卡的方法、 03824130.7 号专利涉及一种用于验证作为数字消息传送的有价证券的方法和装置等;
- 证券交易设备的发明专利: 200380109261.7 号专利涉及一种检测有价证券光学特征的光检测装置、 200310123219.2 号专利涉及一种证券 计算装置、证券计算方法以及证券计算程序、 200410033733.1 号专利涉及一种印制的有价证券的处理机和系统、 200380102972.1 号专 利涉及一种用于硬币或有价证券处理机器的便携式设备;
- 证券交易方法发明的专利: 200410059062.6 号专利涉及一种提供针对信托带有买权差价强制可转换证券的方法和系统、 02811030.7 号专利涉 及一种汇兑和从汇兑证券取得经济利益的方法和系统、 200480017566.X 号专利涉及一种保密巨额证券交易系统和方法、 200510121129.9 号文献涉及一种移动证券交易的实现方法;
- 管理系统的发明: 03129422.7 号专利涉及一种证券投资客户管理系统、 200480041511.2 号文献涉及一种用于证券交易的多站点解决方案;
由上述的专利文献可以看出,诸多外国金融机构已在中国申请为数不少的商业方法专利。
谈了这么多关于在中国申请商业方法专利的情况,接下来,笔者将从法规面来探讨商业方法专利需要遵守哪些法规。
首先,专利法第 2 条第 2 款针对发明给予了明确定义,「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是对要 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由若干的技术特征所组成:其次,专利法第 25 条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及方法」不为专利之标的:另 于审查指南( 2006 年核定)第二部份第一章 4.2 节针对智力活动的规则及方法作了详细说明与规范,何谓智力活动作了明确的定义,「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 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
换 句话说,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因此,由于智力活动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 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故智力活动不符合专利法第 2 条第 2 款的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此外,上述审查指南提及的章节另针对判断涉及智力 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是否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时,给予了一些准则:
-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以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均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该权利要求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也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 除了上述 (1) 与 (2) 所描述的情形之外,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再者,审查指南列举了一些属于智力活动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譬如:
- 审查专利申请的方法;
- 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济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及制度;
- 交通行车规则、时间调度表、比赛规则;
- 演绎、推理和运筹的方法;
- 图书分类规则、字典的编排方法、情报检索的方法、专利分类法;
- 日历的编排规则和方法;
- 仪器和设备的操作说明;
- 各种语言的语法、汉字编码方法;
- 计算机的语言及计算规则;
- 算法或口诀;
- 数学理论和换算方法;
- 心理测验方法;
- 教学、授课、训练和驯兽的方法;
- 各种游戏、娱乐的规则和方法;
- 统计、会计和记账的方法;
- 乐谱、食谱、棋谱;
- 锻炼身体的方法;
- 疾病普查的方法和人口统计的方法;
- 信息表述方法;
- 计算机程序本身。
此外,除了须符合上述法规规定外,亦须符合专利法第 22 条专利三性之规定,经由上述法规规定可以得知,商业方法属于智力活动的一种,因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那么为何世界知识产权局(WIPO)针对商业方法给予了一个 IPC 分类号呢?大家或许会有诸多的矛盾,金融业申请商业方法到底要怎样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才能有机会获得专利权,以下笔者便藉由最近著名的美国 IN RE BILSKI 判例来切入。
北美知识产权报第02期发表过「商业方法专利案例探讨─IN RE BILSKI 与美国专利法§101之专利适用标的物」,该篇文章指出,CAFC 法官采用「Machine-or-Transformation Test」此一检测标准来判断商业方法是否符合美国专利法§101的专利适格标的(patent-eligible subject matter)之认定,该标准的定义为:一个步骤权利范围肯定符合美国专利法§101之专利性条件,如果 (1) 它是与特定的机器或装置搭配在一起(tied to),或 (2) 它将某一特定的对象转换为另一不同的状态或东西。
由此一判例来看,商业方法的权利要求必须包含技术方案,技术方案须与特定的机器或装置搭配在一起,或技术特征为从某一特定的对象转换为另一不同的状态或东西,该特定的机器或装置必须为实体对象,如:硬盘、随身碟等实体对象,不能为虚拟的对象。
综所观之,申请商业方法的专利能不能获得授权,就得端看权利要求的撰写内容了,一项高质量的权利要求可以使专利质量提升,若一项差的权利要求,可能无法获得专利授权,抑或容易被对手举发而导致该专利无效,因此,金融业除了一般性的金融产品交易外,还可以透过申请关于商业方法方面的专利,以作为金融海啸之下存活的一项利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