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第四款: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得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是产品的外观设计,产品是指任何可以复制及大量生产的物品。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纯美术作品、农产品、自然物等都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
形状、图案及色彩都是外观设计专利的构成要素,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可以单独请求保护形状或图案,但是色彩必须与形状或图案结合,才能取得专利权的保护;由单一色彩构成的产品也不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单色的包装纸、单色的布匹等。又依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途,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申请人想要请求保护色彩者,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以下列出此次修法后,更明确规范可申请及不可申请的外观设计保护范围:
一、 平面印刷品设计
这次修改的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新增第六项的明白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
由于中国受理的外观设计申请与授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中,有相当数量的外观设计是属于瓶贴(如图1所示)、平面包装袋(如图2所示)等以标识作用为主的平面图案设计(注2),这些设计并不能提高中国对于产品本身外观设计的创新水平、无法促进产品品牌的形成、对于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也没有帮助;而且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经常造成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及商标权的权力交叉与冲突。有鉴于此,中国在第三次专利法修改时,将「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且主要是「起标识作用」的设计,排除在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客体之外,避免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与著作权、商标保护范围的重迭与冲突。
图1 CN 94303832.4 瓶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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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 02342758.2 瓶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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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CN 93310441.3 包装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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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 200630091394.2 包装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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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CN 200530099170.6 标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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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 200530124372.7 标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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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第三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6.2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审查中说明,如果一件外观设计申请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则认为是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 1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属于平面印刷品;
( 2 )该外观设计是针对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而做出的;
( 3 )该外观设计主要起标识作用。
所谓的「平面印刷品」主要是指平面的包装袋、瓶贴、标贴(如图3所示)等用于可容置或装入被销售之商品,或是用于附着于其它产品上,不能单独作为产品进入市场,且不得为消费者交易、出售的二维印刷品。「主要起标识作用」是指平面印刷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仅是让消费者识别被装入的商品或被附着的产品的来源或生产者、或是服务的来源等,而不是由于该平面印刷品本身,或所附着之产品的外观设计本身具有美感而吸引消费者。因此, 平面印刷品的设计中只有 LOGO 图形、产品名称、商标或指示标志等造形元素,则该设计就不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之标的。
不过,图4的外观设计虽然具有「使消费者识别被装入的商品或者被附着的产品的来源或者生产者」的作用,但是,其中包含以色彩构成的图案设计,具有明显的装饰作用,因此,图4所示产品的外观设计可以被授予专利权。还有,壁纸的图案(如图5所示)、或是床单、窗帘、围巾及布匹等纺织品(如图6所示)的图案或花色等平面设计所产生独特的视觉效果会引起消费者的注意,这些设计是具装饰性作用,并不是主要起标识作用,因此,这些设计仍然可以取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图4 CN02354057.5 包装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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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 02330978.4 标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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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CN96323790.X 壁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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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200630118475.7 壁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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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CN02350726.8 纺织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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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02354057.5 围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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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设计
在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研究报告中说明,随着工业化产品的大量生产、标准化、制程化,很多产品的基本功能固定,产品的外观设计日趋成熟,外观设计可变化的空间越来越小,例如:剪刀或是刀、叉、汤匙等餐具,由于使用功能的需求,刀、叉、汤匙等前端都有较固定的形状,能加以变化设计的部分只有后段的握柄,而握柄部分的设计是这类产品的设计重点,也是消费者会注意的部分,而且,这一类的产品日益增多。从鼓励创新设计的角度来看,为了要给这一类产品的外观设计提供较有效、可行且合理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另一方面,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已是国际间必然的趋势,为了要与国际接轨,建议中国应建立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不过,由于中国的工业设计水平远落后于工业设计发展的国家,许多专家认为引进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时机尚未成熟,因此,这次的专利法修改并未纳入部分外观设计制度。
依据现行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第三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7.4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第四种情形说明,对于产品的不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例如:袜跟、帽檐、杯把等。因此,外观设计专利所依附的物品必需是完整且在商业上可被交易之个体, 产品中不能分割、不能单独出售或使用的局部或部分设计,例如:马克杯的杯把,牙刷的刷柄与刷头等设计(如图7所示),是 属于产品中不能分割、不能单独出售或使用的局部或部分设计,不能符合产品的专利要件,不给予专利保护。 不过,电动牙刷的刷柄与刷头(如图8所示) 是可分离的,也可单独交易的,在中国也是可以作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之标的。
图7 美国 D563106(刷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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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D563106(刷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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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 CN 03337777.4 - 电动牙刷刷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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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30077682- 电动牙刷刷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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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显示屏上的使用者图形接口与图像设计
近年来,显示屏与触控面板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通讯产品、消费性电子产品或是专业性的检测仪器与设备等产品,为了让使用者易于了解与方便操作,都透过显示上的 使用者图形接口(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GUI)与图像(Icon) ,提供使用者操作。不过,中国 这次的专利法修改并未开放 使用者图形接口与图像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第三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7.4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第十一种情形说明,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表盘面显示的图案、手机显示屏的图案、软件界面等。
设计要点是指申请专利之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在先设计)的主要差别,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途,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
有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规定是在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保护范围是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不过这次修改在后段补充规定,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由前述规定可得知,外观设计的 简要说明记载对于保护范围会产生一些影响性的因素,可使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解释更明确、更合理。因此,此次专利法修改强制规定简要说明是申请外观设计必须提交的申请文件之一,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档。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内部结构。且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中清楚说明,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是指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部位,以及设计要点的描述应当简明扼要。
此外,简要说明的内容除了包含: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产品用途、设计要点与指定图片或照片之外,还有下列的情形,也得在简要说明中清楚写明:
- 请求保护色彩,应在简要说明中声明。
- 图面省略的情形,应写明省略图面的具体原因,例如:因对称或相同而省略,或因大型设备之底部看不到而省略仰视图。
- 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 对于纺织品、壁纸等平面产品,应当描述平面产品中的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者四方连续等无限定边界的情况。
- 关于细长物品,应当写明细长物品的长度采用省略画法。
- 产品的外观设计是由透明材料或者具有特殊视觉效果的新材料制成,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 外观设计产品属于成套产品,必要时应当写明各套件所对应的产品名称。
下期将继续为读者介绍 外观设计制度中的「抵触申请」与「关联申请制度」。
注释:
注1: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对2006年5月24日公布、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审查指南进行修订,且于2010年1月21日公布修订后的专利审查指南,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注2:依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2010年3月6日公布的完善的审查规则是专利制度的保障--(专利审查指南)解读(十)--对外观设计初步审查标准及相关内容变化的解读,于2010年3月12日将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设计而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案例加以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