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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或」字引发的知识产权血战 -中易诉微软侵权案之前世今生
作者/许志勇律师
2010/01/11

中易与微软公司之间已旷日持久的知识产权纠纷,终于在历时两年半后获得了一个阶段性的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对该案做出了一审判决,至此,该案背后的部分细节也逐渐浮出水面,本文试图根据已有的公开信息,对该案做一简要介绍。

一、诉讼历程

年份
事件说明
2007年

4月,北京中易电子公司与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中易公司」)作为共同原告起诉美国微软公司与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微软公司」)生产和销售的Windows98/2000/XP/2003操作系统侵犯了中易公司的中易“GB13000.1/GBK”宋体和黑体两幅95 TrueType字库(以下简称「中易字库」)作品的著作权, 89018851.2号(字根编码输入法及其设备,以下简称「郑码专利」)中国专利权,及汇编作品(郑码单字和词语编码表)著作权,并请求法院判令微软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上述操作系统,但并未提出具体的赔偿数额请求。

5月,微软公司向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针对郑码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

12月2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该无效宣告请求举行了口头审理。

2008年

1月15日,中易公司起诉微软公司侵犯知识产权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审判庭举行了首次开庭审理,应微软公司请求,因本案涉及商业秘密,本次开庭审理为不公开开庭审理。

3月,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了第1128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驳回了微软的无效宣告请求,维持郑码专利有效。

7月,微软公司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无效宣告决定,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第11282号无效宣告决定。

11月,北京市一中院针对该行政诉讼,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微软诉讼请求,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11282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

2009年
11月,北京市一中院针对中易公司起诉微软公司侵犯知识产权一案做出一审判决,确认微软公司侵犯了中易公司对中易字库享有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判令微软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使用了所述两幅字库的8款操作系统,但驳回了中易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包括关于确认微软公司侵犯其郑码专利权及汇编作品著作权的诉讼请求。

作者简介:
许志勇



许志勇先生拥有中国专利代理人证照及律师证照,曾于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许律师毕业于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电子工程系,曾在卫星地面站担任多年通讯工程师,随后取得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专精智能财产权法律事务。

现职:
北京国昊天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执行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人

学历:
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电子工程学士

经历: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关于中易公司主张的知识产权

 

通过中易公司公开的起诉书,我们注意到,中易公司曾主张以下知识产权:

(一)「中易字库」的著作权
1.「中易字库」的美术作品著作权
中易公司主张,“中易字库”是按照“GB130000.1/GBK”规定的汉字字型,对每个汉字和字符的笔画形状及部件之间形成的字形结构所赋予的美术创作,从而创作出几万个规范、美观、独特的汉字和字符。因此,中易字库中的每个汉字和字符都是中易公司独创的独立的美术作品,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

2.「中易字库」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中易公司主张,“中易字库”中的每一个汉字和字符都是由一系列代码指令完成,这些指令在被字体解释软件转换成可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后,显示或打印出 相应汉字和字符的字形结果,因此,“中易字库”是用于汉字显示和打印的计算机程序,受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

3.「中易字库」的汇编作品著作权
中易公司主张,「中易字库」是将自行创作的宋体和黑体相应汉字和字符集合汇编成两幅字库,汇编兼顾到整幅版面显示或打印时,字与字的组合效果的和谐和统一,因此,「中易字库」既是一个将几万个独创的字形美术作品分别汇编形成的美术汇编作品,又是一个将几万个自行开发的指令代码分别汇编形成的数据库作品,受著作权法及相关国际公约、条约的保护。

(二)「郑码输入法」专利权及著作权
1. 89018851.2号中国专利权
中国公民郑易里和郑珑共同发明了《字根编码输入法及其设备》并申请了专利,于1989年获得中国专利局授权,专利号为89018851.2,又称「郑码」专利。

1992年,中易公司经该专利权人授权,有权使用该专利进行研制开发,有权对外签署该专利的许可转让协议并有权获得收益。

2.《郑码单字和词语编码表》的汇编作品著作权
中易公司主张,《郑码单字和词语编码表》是利用郑码专利的编码原理对2万余个汉字进行编码,后将单字和词语的码表合并、排序和调整,是一个基于专利的对汉字和词语进行独创编码及选择排序的智力创作,是文字形式的汇编作品,属于数据库作品,受著作权法及相关国际公约、条约的保护。

三、在本案中由一审法院所确认的中易公司受到侵犯的知识产权

根据目前已部分公开的判决书内容,一审法院仅确认了微软公司在8款操作系统中使用「中易字库」的行为侵犯了中易公司对中易字库享有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即字库中每个汉字字符所享有的著作权。

至于一审法院为何未支持中易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目前还不得而知,原因可能在于证据准备问题及法律依据问题,侵犯软件著作权与专利权的证据准备的难度本身就较大,据说本案在立案后迟迟未能开庭审理,也与证据准备不足有很大关系;而至于对数据库的保护问题,目前还尚存争议。

四、本案核心焦点

(一)神秘的协议
根据目前已部分公开的判决书内容,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一个协议双方当事人对于许可范围存在不同认识的案件」,由此可见,本案的关键证据是中易公司与微软公司曾经签署过的一份许可使用协议,但由于本案双方均对此份协议的具体内容保密,这就使得本案更加悬疑。

那份神秘的协议到底写了些什么?根据目前已公开的报导资讯,我们大概可以得到以下一些信息。

在微软公司的Windows操作系统中文版正式进入中国之初,电子工业部代表中国政府与微软就Windows中文版的字库和输入法的许可使用问题进行过谈判,并于1994年12月8日签订了「Windows 95中文版项目标准项目合作备忘录」。

随后, 1995年7月,主管部门委托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CITS)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评选,并将优秀产品推荐给微软公司。这些符合相关标准的推荐汉字字型中,就包含有中易公司的宋体和黑体字库等。
同年9月20日,微软公司与电子工业部计算机与信息化推进司、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司签订「Windows 95中文版项目标准项目规范合作协议书」 (简称政府协议),协议要求Windows 95中文版使用的中文字型,微软公司应选择CITS推荐的规范化字型。

随即在1995年11月10日,中易公司和微软公司签订《字体许可协议》(简称1995年字体协议),许可微软公司将相关字体用于「Windows 95中文版或任何其它微软产品」。协议签订后,微软依约定分11次向中易公司支付了使用费的上限100万美元。

2000年,国家颁布了新的规范标准,中易公司据此开发完成了2001年「中易字库」,与1995年「中易字库」相比,不仅增加了新的汉字,而且对字形重新进行了设计。2001年9月5日,微软公司于中易公司签订《字体开发和许可协议》(简称2001年字体协议),约定中易公司为微软公司设计和开发基于新标准的宋体、黑体、楷体和仿宋等字体,并许可微软公司使用。许可费用为13万美元。

(二)关键的「或」字
正是1995年字体协议中的「或任何其它微软产品」中的「或」字,为双方的分歧埋下了定时炸弹。

中易公司认为,1995年字体协议仅适用于Windows95中文版操作系统及其配套产品,不应适用于后续其它操作系统及其配套产品。2001年字体协议的签订,也支持这种理解。

而微软公司对该协议的理解是,1995年字体协议的许可范围不仅限于Windows 95中文版,而且也包括了之后的任何版本的操作系统及其它任何微软产品。

微软公司称,软件需要更新换代是众所周知的,微软公司不可能将字库协议限制在单一版本上。微软公司已经支付了相应协议中约定的费用。2001年微软公司再次与中易公司签订字体许可协议,是因为国家标准进行了改进。

微软公司还认为,即使在Windows 98等操作系统上使用「中易字库」超出协议许可范围,但中易公司却在其后将近10年时间里继续与微软公司合作,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相反却进一步与微软公司签订2001年字体协议。微软公司称这一事实让人难以理解。

不过,微软公司的这些理由显然未能说服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具有特殊性,即合同所涉标的的许可使用需要国家审批,因此需要考虑政府协议的有关内容。而从政府协议和1995年字体协议的逻辑关系看,后者是在前者框架下签订的。而政府协议的签订目的是为解决Windows 95中文版的中文字库规范和审批问题,合同内容与相关条款均明确以Windows 95中文版为前提。

对于1995年字体协议中的「Windows 95中文版或任何其它微软产品」的表述,一审法院则认为,虽然协议中所用的连接词是「或(or)」,但中易公司所主张的「任何其它微软产品」是指当时与Windows 95中文版同时并存的微软公司其它应用软件(例如Word等Office软件)比较合理。如果当时的许可范围是任何微软产品,就没有必要特意强调Windows 95中文版,而应直接明确「任何微软产品」。

至此,一审法院对「或」字做出了有利于中易公司的解释,正是基于此,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综合各种因素,本院认为被告在被诉8个版本操作系统安装、使用『中易字库』的行为以及销售上述操作系统的行为,超出了许可范围,属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复制、发行行为」。

五、本案成因及影响

从经济角度看,一审法院仅认定微软公司侵犯了中易公司对「中易字库」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并未认定对「郑码输入法」的知识产权构成侵权,由于中易公司在本案中尚未提出具体的赔偿数额请求,因此,微软公司实际上在本案中仅需要承担750元的诉讼费。而又由于本案所涉及到的8个版本的操作系统早已经在市场上停售,因此,本案的判决结果显然不会对微软公司的市场销售造成实质冲击。

但另一方面,一些业界人士也指出,对于在中国一向高举保护知识产权大旗(甚至是大棒)的微软公司而言,如今的侵权判决,对其宣传正版化的努力无疑是一个重大打击。因此,微软公司有关方面也表示准备针对一审判决结果提出上诉。

实际上,与本案几乎同时进行的还有另一件重大的知识产权诉讼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北大方正诉美国电子游戏业巨头--暴雪公司在其著名的《魔兽世界》电子游戏软件中,未经授权使用了北大方正享有著作权的字库,并索赔超过一亿元人民币。

为什么又是字库?有业界人士分析,这与西方人对中国文化,尤其是汉字文化缺乏深入了解有关。输入法和字库,这两个产品都与中国的汉字有关。作为文化的重要载体,语言文字是一种文化与其它文化相区别的重要特征,尤其对于汉字而言,其承载了数千年的中华文明,内涵丰富,博大精深,这显然与西方国家有所不同。

在使用拉丁字符的国家,输入法和字体都相对简单,以英语为例,其仅有26个字母,再加上大小写、各种符号、标点,最多也就上百个字型而已,字体的数量也不多。但中文显然要复杂得多,汉字的字型、结构和字体的组合更是千变万化,此外,汉字的字体还涉及到源远流长的中华书法文化。因此,无论是中文输入法还是字体字库,其设计周期、设计复杂度都远大于使用拉丁字符的西文。

如果外国公司对中国传统文化缺乏深入的了解,便有可能在这方面的知识产权问题上产生疏漏或失误,导致与本土企业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相信随着上述两件案件的审理,将会在涉及本土文化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引起大家更多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