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4期
2020 年 12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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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輸諾基亞再輸夏普,
汽車巨頭戴姆勒為誰敲響通訊專利警鐘?
李俊慧/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擁有賓士等頂尖品牌的汽車巨頭戴姆勒(Daimler)接連輸掉兩場與通訊技術相關的專利訴訟,警鐘為誰而鳴?

2020年9月,就夏普訴戴姆勒車載通訊設備專利侵權一案,德國慕尼黑地方法院作出夏普勝訴的一審判決。

而這已是戴姆勒繼今年8月敗訴諾基亞之後,第二次在通訊技術專利訴訟交鋒中落敗。

對戴姆勒來說,這固然是令人沮喪的,但是,對其他汽車廠商來說,這或許已經敲響了行業警鐘。

簡單說,強大或知名如戴姆勒,在通訊技術專利訴訟中也難有勝算。

那麼,對於其他配備車載通訊設備但未獲得授權的,如果不能與相關廠商達成專利許可合作,不排除後續也會遭遇類似諾基亞、夏普揮出的專利「大棒」拷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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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決諾基亞:戴姆勒不敵,被判構成專利侵權

說起諾基亞和戴姆勒,一個曾是全球最大的手機廠商,一個是著名的汽車廠商。

由於所處行業或領域涇渭分明,雖都是「行業翹楚」,但按照一般人理解,它們兩家公司應該是典型的「八竿子打不著」的關係。

但是,伴隨通訊的技術發展,尤其車聯網等技術的不斷升級和應用場景拓展,汽車車載工具及汽車本身的通訊聯網需求不斷擴張,從最初的導航到如今的無人駕駛,使得汽車與通訊技術之間的聯繫越來越緊密。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諾基亞與戴姆勒因旗下業務還曾傳出一段「佳話」。

2015年8月,德國汽車製造商奧迪、寶馬和戴姆勒以約28億歐元的價格收購了諾基亞Here數字地圖業務。

可以說,數字化和無人駕駛被越來越多汽車廠商納入戰略佈局,使得類似Here數字地圖業務的高精度地圖成為汽車廠商角逐的熱點。

與此同時,基於4G或5G等通訊技術的應用,也自然會成為汽車廠商全面邁向「無人駕駛」階段不可逾越的門檻。

2019年,因涉嫌專利侵權,諾基亞將戴姆勒訴至德國曼海姆地方法院。

對此,戴姆勒頗為不認同。

2019年3月,戴姆勒以諾基亞在汽車通訊相關專利授權領域涉嫌壟斷,向歐盟反壟斷監管機構進行投訴。

據稱,諾基亞從2015年就開始和汽車製造商商討授權一事。

對於戴姆勒的反應,諾基亞給出的回應稱,「對於已經在使用的專利技術,戴姆勒拒絕獲得授權。戴姆勒向歐盟委員會提出訴訟,不過是長期以來規避專利技術授權的最新動作罷了。」

2020年8月18日,就諾基亞訴戴姆勒專利侵權一案,德國曼海姆地方法院判決戴姆勒敗訴,認為戴姆勒侵犯了諾基亞的專利,戴姆勒為此應支付罰金。

至此,諾基亞與戴姆勒之間的專利許可糾紛有了初步結果。

而包括戴姆勒、大眾以及長城、吉利等大陸外汽車廠商可能面臨的通訊技術許可問題,則已從「潛在風險」變成「現實影響」。

再戰夏普:戴姆勒又輸一局,汽車廠商該放棄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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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諾基亞與戴姆勒「鏖戰」期間,另一手機或通訊領域的廠商也對戴姆勒「虎視眈眈」。

2019年4至6月期間,因涉嫌專利侵權,夏普在德國對戴姆勒密集提起五件侵權訴訟,其中兩件是向曼海姆地院提出,另外三件是向慕尼黑地院提出。

與諾基亞訴戴姆勒侵權案類似的是,夏普起訴戴姆勒系列案件也是因通訊技術專利許可問題所引發。

值得一提的是,夏普據以起訴戴姆勒侵權的涉案專利均為「標準必要專利」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簡稱 SEP)。

因此,對於夏普的起訴,戴姆勒曾以夏普涉嫌違反「公平、合理和非歧視」(FRAND (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原則予以抗辯,認為「標準必要專利」授權不應僅限汽車製造商獲取,而不允許汽車製造商認可的零部件供應商獲取。

無奈戴姆勒的主張,暫未獲得受理案件法院或法官的支持。

據瞭解,早在2016年,獲得夏普授權的Avanci標準專利池的授權代表找戴姆勒談,但是直至2019年夏普起訴戴姆勒,雙方之間一直未能達成專利許可合作。

法官認為,戴姆勒知情且持續使用夏普專利多年,卻始終未明確、及時表達授權意願並有拖延情事。

在此背景下,2020年9月10日,針對夏普訴戴姆勒專利侵權一案,德國慕尼黑一家法院判決,戴姆勒在針對日本夏普關於行動技術的專利訴訟案中敗訴。

該法院認為,戴姆勒未經夏普許可使用了其技術。法院的這一判決將允許夏普要求在德國禁售戴姆勒汽車。

先輸於諾基亞,再輸於夏普,戴姆勒用「現身說法」的方式,向廣大汽車生產廠商發出了最大的「警示」:各大汽車廠商是時候認真考慮與包括諾基亞、夏普,甚至是華為等在內的各大通訊技術廠商儘快達成專利許可合作。

值得關注的是,因通訊技術專利引發的汽車廠商被訴侵權案件,目前還僅限於國外市場,僅限於國外廠商,但是,大陸汽車製造廠商不該簡單「作壁上觀」。

一方面,大陸是全球最大的汽車消費市場,同時,也是排名靠前的汽車生產大國,戴姆勒等汽車生產廠商接連陷入專利訴訟並連續嘗到「敗果」,必須引起大陸汽車生產廠商的重視。

另一方面,大陸對於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持續加強,如果怠於與專利持有人或其授權廠商依法達成許可合作,那麼, 一旦訴訟戰火燒至大陸,不排除大陸相關汽車廠商也會陷入被告。

 

參考資料: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李俊慧  
作者: 李俊慧
現任: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簡介: 作者李俊慧先生為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長期關注網際網路、智慧財產權,以及其相關監管政策和法律問題(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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