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1期
2020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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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專利法第四次修正完成,懲罰性賠償條款正式入法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歷經多年紛擾的中國《專利法》第四次修正,終於在今年10月中,由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預計從明(2021)年6月1日起開始施行。這次修法,除了一口氣定調過去延宕未決的諸多立法爭議,也開啟了未來中國專利環境發展的更多可能,可說是自中國《專利法》立法以來,最重要的一次修正。

中國《專利法》歷來都遵循著八年一修的規律,但在第四次修正時,由於國際競爭態勢以及國內產業環境的轉變,在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默示許可等議題上一直無法達成共識,使得原本應該在2016年就完成的修法,一直拖到2020年才完成。

眾所周知,第四次修正之所以一拖再拖,關鍵就是懲罰性賠償條款。其實,當最高人民法院頒定的司法解釋,以及中國民法典都納入知識產權侵權的懲罰性賠償規定後,專利法如果再不正式納入,只會使法律適用關係更加混亂,業界也無所適從。而根據最新的立法條文,不但確立了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的正式立法,更把懲罰性賠償額度的上限,一口氣拉到賠償金額的五倍,比原先草案中建議的三倍更高,顯見立法者的決心。

第四次《專利法》修正核心:加強專利運用力道、提升專利市場價值

不過,仔細觀察相關規定,還是能發現這項新條款的些許限制。首先,懲罰性賠償僅限於「故意」侵犯專利權,而且「情節嚴重」的樣態;對於何謂「故意」也許較無爭議,但何謂「情節嚴重」可能就眾說紛紜,如果法官審理後認為情節不夠嚴重,可能就不適用懲罰性賠償了。對此,可能還需要日後透過司法判決來統一法律見解。

其次,懲罰性賠償額的計算基準,依照相關條文規定,為權利人所受損失、侵權人所得利益、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也就是合理權利金──來計算。換言之,必須先依這三種方法計算基礎賠償額,才能得出懲罰性賠償額。然而,若法官依這三種方法都無法確定基礎賠償額時,就只能夠依現有證據,自行在三萬元人民幣至五百萬元人民幣的區間內決定,也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這樣一來,勢必更加限縮權利人的求償空間。

但無論如何,這項立法確定了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的合理性,對於專利權益的保障也更上一層。事實上,這次《專利法》修正的核心理念,就是因應中國專利存量暴增後,對於專利運用、活化的政策改革。因此,除了懲罰性賠償外,包括引入默示許可制度、強化行政執法力道,也都是這次專利法修正的重要內容;尤其是後者,過往中國在專利爭議的行政執法,僅限於地方政府層級,但新法卻明定對於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可以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即國知局)應專利權人的請求處理,並且明文賦予行政執法部門詢問當事人、調查違法情況、現場檢查實施場所與侵權產品等權限,使專利權人的武器更為充足。

其他亮點:專利連結配套、擴大外觀設計保護範圍

除了上述的核心議題,這次修法還有兩個不能錯過的小亮點。第一項是藥品專利連結制度的搭配修法,根據本刊前期文章(跟進國際潮流,中國版專利連結辦法出爐!),由藥監局、國知局聯名發布的《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實施辦法》正在徵求意見,而《專利法》所做出的修正,正是為這項辦法提供法律上的基礎。

第二項則涉及外觀設計。在最新的專利法中,把外觀設計重新定義為「對產品的整體或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其中的「局部」代表了日後外觀設計將擴及產品的部分設計,例如椅子的靠背、燈具的外殼都可以是外觀設計的申請標的。

如此一來,必然會大幅提高業者布局外觀設計的意願,而台灣近期熱烈爭議車燈專利訴訟,爭訟的標的也正是汽車產品的部分設計。因此,將來類似的訴訟型態是否會在中國上演,值得觀察。

 

 

作者: 蔣士棋
現任: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學歷: 政治大學企管系
經歷: 天下雜誌記者
今周刊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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